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