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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益茂洪挺梧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6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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