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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小琴黃小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四年訴字九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四年訴字九0號妨害電腦使用罪一案,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刑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通譯蕭丁財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某日,曾向不知情之黃玉泉取得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橘子公司)之天堂網路連線遊戲之帳號:asd二五六四七九號及密碼,供己使用。詎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十二時五十分許,佯向甲○○詐稱:「可將as二五六四七九號及密碼,以天幣四百五十五萬元之價格賣給你」云云,致甲○○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如數給付之,由乙○○前往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一八九號即甲○○之住處,將上開帳號及密碼交予甲○○。嗣甲○○於同年七月三日零時許,要登入上開帳號時,發現密碼已遭竄改,向橘子公司查詢後,橘子公司函覆以:上開密碼業於同年七月二日,業經有人以傳真要求更改密碼等語,至此甲○○始發現受騙,而乙○○則以此方式,無故變更黃玉泉電腦相關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小琴

        書 記 官  洪素禎

檢察官 王朝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洪素禎

審判長法官 黃小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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