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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0號

遺棄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李栢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遺棄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文

李栢棋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遺棄致死等案件,前由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通緝到案,嗣本院因認被告雖犯嫌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乃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李栢棋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投埔警刑字第О九四ОО一五ОО三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中檢惠龍九四助六一四字第八五四四五號函在卷可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廖立頓

法 官謝慧敏

法 官廖健男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遺棄致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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