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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益茂洪挺梧孫于淦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有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四十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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