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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黃益茂孫于淦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乙○○ 之1 鈦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九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孫于淦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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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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