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5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