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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光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十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 光 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罪論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