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9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宣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稱謂欄內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稱謂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情事,應予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