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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3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廖立頓廖健男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証書乙份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本應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屆滿,然因上訴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則應順延至下一個非休息日即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而被告固已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又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九月十日(因二十日屆滿之日為九十六年九月九日,該日係星期日,故以次日即九月十日為屆滿之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揭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黃 怡 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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