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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四十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黃益茂洪挺梧孫于淦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乙○○
  • 被告
    有勝交通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有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四十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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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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