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四十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黃益茂、洪挺梧、孫于淦
- 法定代理人丁○○
- 原告乙○○
- 被告有勝交通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有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四十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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