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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小琴黃堯讚吳昀儒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焜信汽車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投交簡字第一六一號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黃 堯 讚

                  法 官 吳 昀 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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