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投交簡字第一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黃小琴黃堯讚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焜信汽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投交簡字第一六一號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黃 堯 讚 法 官 吳 昀 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九十…」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