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31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天力牌471肆拾玖盒、生喜BIO-OYT伍瓶、萬果寶肆瓶、天力肥38開根素貳拾貳盒、天力牌391參瓶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係址設南投縣集集鎮民生228號「宏榮農藥農機行」 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所販賣之農藥含對銷基酚等成分(詳如附表所示),均係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製造之農藥,屬偽農藥,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84年間某日起至遭查獲時止,向不詳人士或公司購入上開偽農藥後,連續在上址公開陳列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嗣於94年7月15日,經南投縣 政府農藥檢查人員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人員前往「宏榮農藥農機行」實施例行性抽檢,並向甲○○購買麥克菌2瓶後,而查獲其餘如附 表所示之農藥。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明知為 偽農藥而販賣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為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販售偽農藥予農民使用,嚴重影響廣大消費群眾之權益,但因其所販售偽農藥數量非詎,危害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除麥克菌以外之偽農藥,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至於偽農藥「麥 克菌」2瓶,雖係未經許可而製造者,因非屬違禁物,且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技正黃鈺婷所購得,已非屬被告所有,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依該條項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 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附表: ┌───────────┬─────┬─────────────┐ │品 名 │數 量│ 所 含 成 分 │ ├───────────┼─────┼─────────────┤ │天力牌471 │49盒 │對硝基酚(p-nitrophenol) │ ├───────────┼─────┼─────────────┤ │生喜BIO-OYT │5瓶 │含細胞分裂素及微量未經鑑 │ │ │ │別之aminopurine類化學成分 │ ├───────────┼─────┼─────────────┤ │萬果寶 │4瓶 │含細胞分裂素及微量未經鑑別│ │ │ │之aminopurine類化學成分 │ ├───────────┼─────┼─────────────┤ │天力肥38開根素 │22盒 │對硝基酚(p-nitrophenol) │ ├───────────┼─────┼─────────────┤ │天力牌391 │3瓶 │對硝基酚(p-nitrophol) │ ├───────────┼─────┼─────────────┤ │麥克菌(木黴菌MA-Ks) │2瓶 │Trechoderma spp. │ └───────────┴─────┴─────────────┘ 附錄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罰則 (三) )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 250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