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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526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投刑簡字第52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被告
甲○○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軍峰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己○○
被告
承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表人
乙○○
代表人
被告
上禓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代表人
丁○○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軍峰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誤載為「戴桂花」,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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