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59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投刑簡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之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本院南投簡易庭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九五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賴利水律師」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賴利水律師」之記載,經核賴利水律師僅在偵查中受被告甲○○之委任擔任辯護人,於本院本件刑事簡易案件審理中並未再受委任,因之上揭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首揭所述,該記載均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