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5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5年5月1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