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十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罪論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