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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17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702號),被告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於95年9月23日20時4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點,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應補充、更正為「於95年9月22日某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路62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吸食之方式」;證據部分補充「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7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