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戊○○○ 甲○○ 乙○○ 丙○○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住高雄縣鳳 被 告 童至舜即永立昌工程行 住台中縣梧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