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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光進黃堯讚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丁○○ 住高雄縣鳳
被告
童至舜即永立昌工程行

          住台中縣梧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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