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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黃光進黃堯讚吳昀儒

  • 原告
    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戊○○○ 甲○○ 乙○○ 丙○○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住高雄縣鳳 被  告  童至舜即永立昌工程行 住台中縣梧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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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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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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