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友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簡上字第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記載之「送達代收人」乙○○,住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路○段666號13樓之7,並未在本院所在地內,自非依法陳明之送達代收人,對其送達不生視為送達於原告本人之效力,故本件仍應向原告之事務所即南投縣竹山鎮○○路43號送達,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