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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7號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小琴黃堯讚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友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一、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簡上字第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記載之「送達代收人」乙○○,住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路○段666號13樓之7,並未在本院所在地內,自非依法陳明之送達代收人,對其送達不生視為送達於原告本人之效力,故本件仍應向原告之事務所即南投縣竹山鎮○○路43號送達,併予指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黃 堯 讚

                  法 官 吳 昀 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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