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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光進廖慧娟賴秀雯

原告
丙○○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詹茂吉即鉅陽工程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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