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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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