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家正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九十一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嗣經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戒治期滿未經撤銷而以已執行論,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六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八三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判決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而上開數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戒絕,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五年十月八日早上某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名間鄉○○村○○路四之一○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五年十月八日晚上九時二十分許,經警依法採驗尿液,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發覺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