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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3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39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另案在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業據被告同年十一月七日收受上開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3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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