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0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80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佳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804號竊盜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又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6年9月中旬某日晚間,駕駛向友人所租得附掛牌照號碼FJ-63號拖車之牌照號碼919-KC號曳引車,停放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2巷路旁,以油管連接該曳引車之油罐及預先埋設之管線後,駕駛牌照號碼JK-8307號自小客車至南投縣南投市○○路5號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揚公司),踰越該公司圍牆侵入其內(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部分未據告訴,下同),將自備油管連接於油槽下方之快速接頭,以此方式竊取該公司所有油槽內之DOP(磷苯二甲酸二鋅酯,一種塑膠製程之安定劑)共15公秉,得手後隨即轉賣予地下油行,得款新臺幣27萬元。甲○○又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1月7日晚間9時許,將上開曳引車停放在南投市○○路○段2巷與華陽路口,以前述相同手法,自彩揚公司油槽竊得DOP約250公斤,嗣於同日晚間9時50分許,仍續行竊之際,為警在其停放曳引車處當場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