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至6所載,附表編號3至6所列之犯罪與附表編號2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又拾伍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8、9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9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6所列之犯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五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月,刑後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而上開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2至9所載之犯罪,均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因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不予減刑,亦不符合與其餘經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併合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