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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4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4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