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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9月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簡易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思 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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