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9月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簡易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