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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4日犯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經本院於同年5月24日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251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上開案件判決書正本1件為證。

二、經本院審核上開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