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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9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7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因於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而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45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聲請書記載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45號撤銷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應予補充),經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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