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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4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4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95年12月28日確定在案。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即96年4月1日起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年,於95年12月28日確定在案。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即96年4月1日、同年月21日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2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 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不得易科罰金,並於96年8 月7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影本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則受刑人既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竊盜罪而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上揭竊盜案件判決確定後之9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未逾6月之期限,而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4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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