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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號

聲請裁定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列之罪,均減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罪名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五四號判決、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六七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核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並提出上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臺中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為憑,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黃怡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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