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主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4所示不應減刑之偽造貨幣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示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均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二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4所示之不應減刑之搶奪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