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示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各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所宣告之刑雖經減刑,惟該案應沒收物品仍應依原判決(即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