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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十九時十分許,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四三四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八九三號,所犯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與否及其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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