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20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О七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三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九十、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一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而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一六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三年十月確定。嗣甲○○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且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㈡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二十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新市一巷十號其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