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263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六五-HB0000000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陳萬成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九時四十五分許,駕駛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九三七-HZ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曳引華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下稱華展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二五-VX號營業半拖車,行經臺中縣東勢鎮○○街,因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經臺中縣政府警察局東勢交通小隊警員攔停舉發「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並當場製發中縣警交字第HB00 00000號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 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四萬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系爭該專用傾卸式車身,爭點之所在係其何以不得裝載砂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乃過去以容積罰(常、寬、高)之時代所立法對之處罰條文,今已全面規定以重量罰。框式傾卸方式卸貨之貨物,仍以合於規定之載重重量,裝載須以傾卸方式卸貨之貨物,並無不法,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陳萬成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九時四十五分許,駕駛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九三七-HZ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曳引華展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二五-VX號營業半拖車,行經臺中縣東勢鎮○○街,因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經警員製單舉發之事實,有臺中縣政府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號舉發通知 單附卷可資佐證。 ㈡、按為建立砂石專用車制度及加強管理砂石車輛,交通部特明定「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而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處罰。又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公路監理機關經檢驗查核其已依規定裝設下列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砂石專用車。再者,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之車輛,除公路監理機關在公路監理電腦中註記為砂石專用車外,其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應加註貨廂內框長、寬、高(貨廂容積不受第三點限制之車輛除外)及「砂石專用車」字樣,另原砂石標示車、港區車輛及八公噸以下車輛,於「砂石專用車」,樣後另行標示(標)、(港)、(混)以資識別。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九三七-HZ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華展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二五-VX號營業半拖車,上開車輛均未在公路監理機關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有車牌號碼九三七-HZ行車執照影本、汽車車籍查詢及車牌號碼二五-VX拖車車籍查詢各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系爭車輛均未登檢為砂石專用車,應屬明確。 ㈢、再按裝載砂石、土方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之目的,無非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兼有防止砂石、土方外落,妨害環境衛生及影響交通安全,而本件異議人所有之系爭車輛確實於前揭時、地曳引華展公司所有之營業半拖車載運砂石、土方,業據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中所自承,而前揭車輛既未在公路監理機關登檢為砂石專用車,則異議人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事實足勘認定,從而,本件自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 ㈣、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四萬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 邦 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