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詹茂吉即鉅陽工程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