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被 告 戊○○ 被 告 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上列被告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孫 于 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