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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黃益茂高思大孫于淦
  • 法定代理人
    乙○○、丁○○

  • 原告
    甲○○
  • 被告
    戊○○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被   告  戊○○ 被   告  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上列被告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孫 于 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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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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