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丙○○因九十六年度埔交簡字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萬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丙○○因九十六年度埔交簡字第一七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埔里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孫 于 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