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投刑簡字第27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八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彩金倍數表壹張、六合彩中獎號碼對照表壹本及六合彩簽注單肆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某時許起,至同年月十五日十七時十分許止,接續在位於南投縣信義鄉自強村綠美巷自愛橋旁,未設門牌之鐵皮屋建築「橋頭檳榔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此誤載為南投縣信義鄉自強村綠美巷六四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經營俗稱「六合彩」型態之賭博,聚集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不特定人以每支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簽注賭資,在○一至四九之號碼中簽選號碼,賭客下注後,再用以核對香港特區政府發行之當期六合彩開彩結果。而中獎方式分為「港二星」、「港三星」、「臺號」三種,「港二星」簽中者可得簽注賭資之五十七倍彩金即五千七百元;「港三星」簽中者可得簽注賭資之五百七十倍彩金即五萬七千元;「臺號」簽中者可得簽注賭資九倍至二十七倍不等之彩金。若賭客未能簽中,則未簽中之賭資悉數歸甲○○取得營利。嗣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十七時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場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甲○○所有用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使用之彩金倍數表一張、六合彩中獎號碼對照表一本與六合彩簽注單四張。而甲○○自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某時許起,至同年月十五日十七時十分許為警執行搜索查獲為止,共以上述方式獲取營利約五百元。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參見警卷第一頁至第四頁),核與其餘所示證據相符而可採。 ㈡證人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派出所巡佐張振華於偵查中指證綦詳(參見偵查卷第十四頁至第十五頁)。 ㈢此外並有查獲現場照片七幀附卷可稽(見同上警卷第十六頁至第十六頁反面),且扣得被告所有用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使用之彩金倍數表一張、六合彩中獎號碼對照表一本、六合彩簽注單四張足資佐證。綜此堪認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確有如犯罪事實一、部分所述之犯行。雖被告嗣於偵查中改口否認犯行,並辯稱伊係與朋友打賭誰猜的比較準等語,惟此顯屬事後空口卸責之詞,不可採信。本件被告如上所述犯行至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甲○○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眾並參與賭博,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又依證據顯示被告係自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某時許起,至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十七時十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基於一個犯意決定而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普通賭博犯行。其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部分,因犯罪態樣本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各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而其於上開期間內先後多次與不特定賭客為普通賭博之行為,則屬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之接續犯罪,除各應以一罪評價外,被告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項罪名,即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⑴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金錢,卻提供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六合彩而聚眾簽賭財物並與賭客對賭,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之影響;⑵然其從事聚眾賭博之期間尚短,且所得營利僅約五百元,亦非過鉅;⑶雖於警詢中坦承犯行,惟於偵查在證據明確之情形下仍意圖脫免刑責改口否認犯行並飾詞巧辯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彩金倍數表一張、六合彩中獎號碼對照表一本、六合彩簽注單四張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參見警卷第二頁),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 健 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