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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慧娟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47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曾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而於90年3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認執行完畢。另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 月確定,甫於95年7月23日縮短刑期完畢出監,詎甲○○猶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5月17日某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路227號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中加熱成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5月18日20時3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廖慧娟

  書 記 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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