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4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曾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而於90年3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認執行完畢。另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 月確定,甫於95年7月23日縮短刑期完畢出監,詎甲○○猶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5月17日某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路227號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中加熱成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5月18日20時3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