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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2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2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339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肆玖公克暨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甫於民國95年9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6月12日7時許,在其南投縣竹山鎮○○路○段301巷81弄8號住處,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蔡頭」之成年男子交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49公克)後,將之放置在上址房間房門吊掛之袋子內,嗣於同日12時30分許,甲○○因疑似施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過量而在上址房間昏迷,經其父羅景峰送醫急救,並在上開處所發現其持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查悉上情(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業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父羅景峰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證,又前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249公克),有該院96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0960005 807號鑑定書在卷可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第1項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科(參前揭紀錄表),素行欠佳,本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對社會治安所生之潛在危險性非輕,再兼衡酌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尚知醒悟、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僅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而堪認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之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49公克暨內含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47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成業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2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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