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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黃光進賴秀雯廖慧娟

  • 當事人
    丙○○庚○○乙○○己○○丁○○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寅○○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黃靖閔律師 林辰彥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林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499號、第3500號、第3501號、第4708號、第4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庚○○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 乙○○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 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己○○被訴「『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實 施計畫縣管區排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均無罪。 丁○○、戊○○均無罪。 犯罪事實 壹、丙○○(涉犯舞弊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自民國95年5月2日起擔任新竹市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下稱第二河川局)局長,業務執掌係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對於第二河川局辦理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實施計畫縣管區排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 造」(下稱老庄溪工程)工程投開標,具有主管之權限;庚○○(涉犯舞弊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自95 年3月31日起擔任台南市經濟部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區管理處(下稱第六區管理處)經理(迄96年8月7日調升該公司副總經理),對於第六區管理處辦理之「鏡面水庫浚渫管理計畫委託技術服務」(下稱鏡面水庫工程)工程投開標,具有主管之權限;乙○○(關於老庄溪工程部分,另為無罪諭知,關於鏡面水庫工程涉犯舞弊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自94年9月9日起擔任經濟部常務次長(迄96年8月8日因案停職),負責督導該部水利署、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相關業務,三人均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己○○(涉犯舞弊及圖利部分,另為無罪諭知,詳下述)、丁○○(另為無罪諭知,詳下述)係址設台中市北屯區○○○街97 巷20之2號鼎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岳公司)之股東 ,且分係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顧問,戊○○(另為無罪諭知,詳下述)係彰化市建國科技大學副教授,亦係該校土木工程系系主任,申○則係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390 號10樓之6明昱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昱公司)股 東,亦係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專案經理。 貳、有關第二河川局辦理之「老庄溪工程」部分: 一、行政院於94年間,為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工作,責成經濟部對淹水現況進行全面調查,並進一步分析與探討,以尋求解決對策,經濟部則配合「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之訂定,針對淹水情形嚴重且治理進度落後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海堤等,分8年編列新台幣(下同)800億元特別預算以加速治理,並訂頒「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95-96年度)實施計畫」為辦理依據,第二河川局乃依前開實施計畫,於96年1月間辦理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 ,行政院核定之總工程經費為1億3640萬元。 二、第二河川局遂依據前述經濟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95-96年度)實施計畫」,於96年1月間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實施計畫縣管區排老庄 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程預算金額為967萬1200元,採「限制性招標」,並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第 二河川局工務課副工程司B○○遂於96年1月10日簽請丙○ ○遴選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丙○○乃於96年1月12日勾選4位內聘評選委員,分別為其本人、第二河川局副局長丑○○、該局工務課長A○○、該局規劃課長壬○○等人;外聘評選委員分別為C○○、寅○○、天○○、卯○○及D○○,及2位備取外聘評選委員分別為辛○○及宙○○。老庄溪工 程於96年2月12日上網公告,於96年2月16日上網公告更正投標期限為96年3月6日(亦為資格標開標日),於96年3月20 日上午10時在第二河川局公開評選,本件工程計有鼎岳公司、澤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評選。己○○及丁○○於96年1月間,獲悉前述老庄溪工程 即將招標訊息後,不思以正常投標程序參與評選,反而由己○○利用其接送乙○○至建國科技大學及台中市逢甲大學授課之機會,向乙○○表達鼎岳公司爭取老庄溪工程之意願,請乙○○以其擔任經濟部常務次長之身分,幫助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乙○○允諾後,即致電關說第二河川局局長丙○○,請丙○○協助使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而丙○○一方面因乙○○之關說,另一方面亦因其與丁○○熟識之故,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乙○○於96年1月22日中午12時21分許,以經濟部辦公室名 義申請登記之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丙○○關說後,另隨即主動於同日中午 12時25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己○○表示:「有啦,我就有特別跟 他說這個,你去找他,他說歡迎啦」等語,告知己○○其已向丙○○去電提及己○○請託之事,己○○亦於同日下午2 時11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丁○○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丁○○表示「另外你跟『長仔』講一下,侯sir會打電話給他,你跟他提醒一下,我有跟他見過 面」等語,告知與丙○○熟識之丁○○,請其轉達丙○○,乙○○有在關切老庄溪工程。此外,丁○○於96年1月22日 下午某時許亦主動前往第二河川局局長辦公室拜會丙○○,而丙○○身為老庄溪工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其因職務而知悉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名單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主管,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將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部分名單洩露予丁○○。丁○○於取得老庄溪工程之評選委員部分名單後,即於當日下午4時53分許以前述電話 撥打己○○上開持用之行動電話向己○○表示「有交待、有交待,他這次4位」等語,即指乙○○曾去電丙○○關說, 以及丙○○有告知丁○○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之人數,且其中一位外聘評選委員為D○○;己○○並於同日晚間8時14 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其友人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未○○,下簡稱洪)啊你昨天跟乙○○談得怎麼樣」、「(己○○,下簡稱黃)很好,他都支持我,他今天中午有打電話給二河局的局長,因為我怎麼知道呢,因為我們下午丁○○陳顧問上去嘛,上去跟局長一起,然後他給我電話,丁○○給我電話,他說局長改天要請我吃飯,他說侯次長有電話給他」、「(洪)侯次長,這樣子喔」、「(黃)所以我們二河局的那個沒有問題啦,我們積極在準備,那個蠻多的喔,也是九百多萬,測設」等語,表示乙○○確有依己○○之請託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老庄溪工程由鼎岳公司得標應無問題。乙○○續於96年1月23日下午1時8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己○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乙○○,下簡稱侯)喂,有去了啦后」、「(己○○,下簡稱黃)有、有,很順利」、「(侯)這樣就好了,他就說他要給你協助」、「(黃)好,好,謝謝、謝謝」、「(侯)好啦,啊認真下去做啦」、「(黃)對、對,沒問題」等語,即乙○○確認己○○有前往第二河川局拜會丙○○,並強調丙○○同意協助己○○。丁○○另於96年1月24日晚間7時57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於同月25日下午7時20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分別撥打老庄溪工程外聘評選委員D○○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D○○表示希望其日後在擔任該工程評選委員時,能評選鼎岳公司為最優廠商。 ㈡己○○與丁○○二人另於96年1月29日某時許前往拜會第二 河川局局長丙○○,表示欲了解老庄溪工程之相關內容,丙○○竟毫不避嫌,主動邀集老庄溪工程之內聘評選委員A○○及壬○○在場介紹予己○○、丁○○等人認識,藉以表示己○○與丁○○係與丙○○熟識之人,而影響A○○及壬○○在老庄溪工程評選時之決定,丙○○並請不詳之第二河川局人員提供老庄溪工程之相關資料與己○○及丁○○二人參考。己○○於該次會面結束後,於同日下午1時2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向未○○表示:「我下午到第二河川局,我現在在路上,我就是跟局長會見面嘛,因為那個『侯』的,有幫我打電話給他,我們二河局應該沒問題,有一個九百多的,還有另外一個八百多的」等語,告知未○○與丙○○會面情形,且因乙○○去電丙○○關說,所以老庄溪工程由鼎岳公司得標應無問題。丁○○並於老庄溪工程尚未上網公告前,即於96年1月31日上午9時21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己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己○○表示:「(丁○○,下簡稱陳)我簡單跟你講一下,你服務建議書寫得怎樣」、「(己○○,下簡稱黃)服務建議書,現在章節要照網路,上網的章節去那個嘛」、「(陳)你都還沒開始寫喔」、「(黃)我先整理橋的現況的部分」、「(陳)我有拿二個資料給I○,你回來再看一下,因為內容都會跟過去差不多,還沒上網嗎」、「(黃)還沒」等語,要求己○○須預先撰寫老庄溪工程之「服務建議書」,以利參與日後評選作業。 ㈢於96年3月4日某時許,己○○載送乙○○前往建國科技大學授課後,乙○○於同日下午1時29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撥打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乙○○,下簡稱侯)L○,你那個proposal不用裝訂的很好,你寄一份給我,我可以說你的優點,這樣子,你寄到,不要黎明啦,你給我寄到龍井鄉那邊,台中縣龍井鄉○○街50 巷41之1,用掛號寄,那裡有管理員可以收,那裡比較安全,我會給你好好強調,因為你要開研討會還有一段時間嘛,有比較重點你再摺起來,你的特點啦」、「(己○○,下簡稱黃)你說J○街多少」、「(侯)J○街50巷41之1號 」、「(黃)好」等語,要求己○○將鼎岳公司參與老庄溪工程投標之「服務建議書」,郵寄至其配偶位於臺中縣龍井鄉○○街50巷41之1號之戶籍處所,且暗示該寄件處所比較 安全,其本人可協助己○○向丙○○關說鼎岳公司「服務建議書」之優點,己○○除隨即於同日下午1時32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其配偶K○○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向K○○表示:「服務建議書多做一本,要給博士,他有給我交待」等語外,並依乙○○指示,於96年3月7日上午10時許前往臺中縣太平市宜欣郵局以快捷郵件之方式,將老庄溪工程之「服務建議書」寄交乙○○指示之上開處所。 ㈣96年3月20日老庄溪工程評選當天,乙○○為確保鼎岳公司 能夠順利取得工程之承攬權,除先於同日上午8時6分許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再次致電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關說、確認沒有問題後,再於同日上午8時10分 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去電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語音信箱內留言表示:「已經打過電話,你知道就好」,意指已去電丙○○確認關說老庄溪工程得標事宜;另一方面,丁○○亦於同日上午9時14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向己○○表示:「昨天有跟朋友做夥,說你講順一點,就差不多了」等語,即告知己○○其於96年3月19日曾與丙○ ○聚會打麻將,丙○○告知只要己○○在老庄溪工程之評選簡報時說順一點即可過關等語。 ㈤老庄溪工程於96年3月20日上午10時舉行評選時,丙○○身 為第二河川局局長,且為本件工程之主辦者,明知老庄溪工程係由其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投標廠商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及不當行為,應不予開標決標,惟丙○○因乙○○之關說,竟仍照常舉行老庄溪工程之評選程序,而到場之內聘評選委員分別為丙○○、壬○○、A○○,外聘評審委員則分別為D○○、C○○、宙○○等共計6人,經評選結果, 除C○○及宙○○二位外聘評選委員外,其餘之全部內聘評選委員及外聘評選委員D○○則均評定鼎岳公司為最優廠商,老庄溪工程確定由鼎岳公司取得承攬權,丙○○因而違法圖利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 ㈥己○○於鼎岳公司確定獲得老庄溪工程承攬權後,即於96年3月20日中午12時3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電乙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乙○○,下簡稱侯)他有跟我說好耶,我早上有打給他,啊,有啦後」、「(己○○,下簡稱黃)有、有,長仔特別交待叫我要跟你報告,啊你現在在飛機上後」、「(侯)還沒啦,我晚上才有出發」、「(黃)晚上才有那個後」、「(侯)我就不要跟他講我要出去,我跟他講我在等待消息,好消息,之前就一直風聲出來,你現在要低調一點,之前就風聲侯次長會得到(笑),你要很誠懇啦,好啦,恭喜你啦」等語,即己○○除向乙○○表達感謝之意外,並表示丙○○特別交待其本人要向乙○○回報評選之結果,乙○○則向己○○恭喜,且因招標期間即有傳言會由己○○獲得本案承攬權,乙○○特別要求己○○保持低調。 ㈦乙○○明知上開所為致電第二河川局局長丙○○關說,要求使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承攬權之不當行為,惟為避免遭檢調機關調查,於96年4月1日某時許因己○○並未如往常獨自一人與乙○○會面,乙○○即於同日下午4時1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表示:「L○,我是說,…的事情少跟人家提啦,像這個小姐雖然跟你很熟,傳出去不好啦,你以後要見我,你自己來就好,不要帶別人,變成一個人證,我跟局長講話都很那個,你知道嗎,我都用不同的電話」等語。 參、有關第六區管理處辦理之「鏡面水庫工程」部分: 一、第六區管理處於95年底開始辦理「鏡面水庫工程」,工程經費為496萬6830元,採「限制性招標」,以「最有利標」方 式決標。自來水公司董事長M○○於96年2月12日遴選N○ ○、O○○及P○○等3位為外聘評選委員,及自來水公司 供水處副理黃○○、庚○○及第六區管理處操作課課長地○○等3位為內聘評選委員,另亦遴選Q○○、R○○及S○ ○等3位為備取評選委員,經第六區管理處操作課承辦人G ○○分別聯繫後,因N○○、O○○、Q○○婉辭擔任評選委員,G○○遂於96年3月12日以簽呈簽請庚○○組成評選 委員會,外聘評選委員為P○○、R○○及S○○,內聘評選委員為庚○○、黃○○及地○○,庚○○於同日批示「速辦」。而鏡面水庫工程於96年3月14日上網公告,投標期限 為96年3月28日(亦為資格標開標日),96年4月3日下午2時在台南市第六區管理處公開評選,預算金額為492萬9330元 ,鏡面水庫工程計有明昱公司及黎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黎明公司)投標。 二、而乙○○與戊○○為舊識,亦同為「太平洋海洋科技協會」(PACON)會員,該協會並與彰化建國科技大學共同簽署「 Ocean Park in TAIWAN」國際合作研究案,戊○○因此亟需籌措相關研究經費,而戊○○任教之建國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亦需辦理產學合作案以符合增設土木防災研究所之條件,乙○○獲悉戊○○前述需求後,竟於得知第六區管理處將舉辦鏡面水庫工程之招標訊息後,主動指示戊○○前往拜會庚○○,以圖謀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議價及承攬機會;而當時庚○○正欲透過乙○○爭取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一職,然庚○○因係以技術人員任用,不具有擔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需具備甲等特考、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參與簡任升官等訓練合格等資格之一,但因乙○○利用自來水公司改隸經濟部,對於人事法規改適用「經濟部所屬事業人事管理準則」及「經濟部各事業機構高級主管候選條件」之機會,得以放寬條件限制,使庚○○能夠順利取得任職副總經理職務資格,而有施力之處,故庚○○對乙○○之各項指示均全力配合。乙○○及庚○○即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戊○○依乙○○指示,於96年1月24日某時許前往第六區管 理處拜會庚○○時,庚○○明知鏡面水庫工程尚未上網公告,竟仍主動邀集南化水庫廠長T○○、南化給水廠股長酉○○及操作課長地○○到場,並由酉○○向戊○○簡報鏡面水庫工程之相關內容,戊○○事後並去電酉○○表示可將鏡面水庫工程之「水深測量」及「計畫主持人資格要求」部分,由原「多音速」、「10年以上壩工相關規劃設計及水庫清淤實務經驗者」分別變更為「單音速」及「5年以上壩工相關 規劃設計及水庫清淤實務經驗者」,然酉○○除向戊○○表示鏡面水庫工程相關招標規範及預算業經自來水公司核准,無法變更外,亦因酉○○曾要求明昱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一申○代為製作鏡面水庫工程之部分內容,酉○○遂將戊○○之電話告知申○,請申○前往了解戊○○之意見。 ㈡嗣申○依酉○○提供之資料與戊○○聯絡,並前往台中縣東勢鎮拜訪戊○○,戊○○即向申○表示因其亟需籌措上開「Ocean Park in TAIWAN」之研究經費,乃提出由其與申○合作投標鏡面水庫工程,其中關於「水深測量」部分以150萬 元交由其負責施作,戊○○並向申○表示其與乙○○熟識,可透過乙○○向第六區管理處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權。申○遂以明昱公司名義於96年3月23日與戊○○簽署合作協 議書,由戊○○擔任明昱公司參與「鏡面水庫工程」投標之之協同計畫主持人,負責協助提供鏡面水庫工程所需研究報告及技術資料。 ㈢乙○○於鏡面水庫工程評選前4日之96年3月30日,先於上午7時28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庚○○表示:「明天我跟你講,你如 果方便的話,差不多五點半來長榮大學接我」、「見面再說,人那個case說有那個了」等語,即除要求庚○○於翌日前往台南長榮大學接送其下課外,亦向庚○○表示其人事升遷案已在進行中;後於上午7時39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去電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戊○○表示:「黃主任,我有跟他講了,我是覺得顧問公司,那一家也要去跟人家拜訪一下」、「我是說member啦,不是那邊熟就好,那些member沒有去稍微raiser一下」、「我有跟manger楊說,他說,啊我明天還會遇到他,我會再跟他加強」等語,意即乙○○除向庚○○關說外,另要求參與投標之廠商即明昱公司,於評選前須向評選委員關說,藉以確保明昱公司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權。庚○○並於96年4月1日上午8 時26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庚○○,下簡稱楊)報告次長,你昨天黃教授有聯絡到嗎」、「(乙○○,下簡稱侯)喔,對,他後來有打給我,我沒、沒、沒跟他那個,我等一下跟他講一下」、「(楊)要交待一下,明天來我那邊一下」等語,即庚○○向乙○○表示,希望有意參標之戊○○須親自前往第六區管理處拜訪其本人,另外因乙○○已自庚○○處以不詳之方式得知鏡面水庫工程之外聘及內聘評選委員人數,遂於同日早上10時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提及:「(乙○ ○,下簡稱侯)我跟你講,明天一定要去找楊經理一趟」、「(侯)你叫顧問公司跟你一起去啦」、「(戊○○,下簡稱黃)我明天有課耶」、「(侯)不然叫他去,但是他認識他嗎」、「(黃)他們很熟啦」、「(侯)去一趟啦,不然到時被黎明拚去,我就不好那個,那個只有說那個沒效耶,還要說條件的樣子,無論如何,要去一趟」、「(黃)好、好」、「(侯)人家他已經說得這樣,你還,而且這個是穩的,但是你要跟人家去那個」、「(黃)好,我知道」、「(侯)那個顧問公司什麼顧問公司」、「(黃)明昱,明天的明,日立的昱」、「(侯)負責人什麼人」、「(黃)胡董,申○,古月胡」、「(侯)這樣好啊,叫他趕快去touch一下,后,楊經理,他那個裡面3個,外面3個嘛,6個嘛」、「(黃)好、好,ok」、「(侯)裡面都他控制,主要他都知己的啦」、「(侯)…我跟你講實在的,都講好了,只欠東風,你知道意思啦后」、「(侯)只要有profile,把 他就其他加好一點,無所謂啦」等語,即乙○○向戊○○表示,為了避免由另一投標廠商黎明公司獲得本案之議價及承攬權,要求戊○○務必親自前往拜訪庚○○,並明確告知戊○○鏡面水庫工程有3位內聘評選委員,3位外聘評選委員,其中內聘評選委員皆為庚○○所能掌握及控制,投標廠商申○只要將「服務建議書」準備好即可。 ㈣然於96年4月2日,戊○○因故未前往第六區管理處拜訪庚○○,乃要求申○前往,申○先於當日上午9時55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第六區管理處00-0000000號電話約 定與庚○○會面之時間,於同日11時3分許,再以上開行動 電話撥打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其已抵達第六區管理處,而因當時庚○○仍在開會,乃待庚○○於當日上午11時50分許開完會返回辦公室後,申○始進入庚○○辦公室,庚○○身為鏡面水庫工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其因職務而知悉鏡面水庫工程評選委員名單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資訊,明知該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主管,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要求其辦公室之職員子○○至其座車拿取一只裝有投標廠商明昱公司及黎明公司服務建議書之牛皮紙袋後,隨即將R○○、S○○、P○○等3位鏡面水庫工程外聘之評選委員名單洩 露予申○知悉。申○與庚○○結束會面後,隨即於同日上午11 時54分、中午12時1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戊○○之上揭行動電話,戊○○要求申○前往彰化縣建國科技大學,嗣申○於同日下午4時許抵達建國科技大學後,申○即將R○ ○、S○○、P○○等3位外聘之評選委員名單轉告戊○○ 知悉,戊○○隨即以不詳之電話告知乙○○此事。 ㈤另外,乙○○為確保戊○○及申○得以得標鏡面水庫工程,於鏡面水庫工程評選前1日之96年4月2日下午1時52分許,撥打外聘評選委員S○○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惟S○○因故未接聽,S○○遂於同日下午2時34分許回電乙○ ○,乙○○即在電話中明確向S○○關說,希望S○○於「鏡面水庫工程」評選時,能圈選明昱公司為最優廠商。戊○○則於同日晚間6時46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去電 另一名外聘評選委員R○○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請R○○於翌日「鏡面水庫工程」評選簡報時,能夠支持明昱公司。乙○○另於鏡面水庫工程96年4月3日評選當天上午10時14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乙○○,下簡稱侯)我剛剛跟范處長講過了,他會support你,都完全鬆綁,所以 沒有條件的問題」、「(侯)啊開完了嗎」、「(庚○○,下簡稱楊)下午耶」等語,即除再度向庚○○強調其有持續關心其升遷案之進度外,亦詢問鏡面水庫工程評選之進行情況,但庚○○告知該評選係下午2時始召開。 ㈥而「鏡面水庫工程」於96年4月3日下午2時在第六區管理處 進行評選時,庚○○身為第六區管理處之經理,且為本件工程之主辦者,明知鏡面水庫工程係由其洩漏外聘評選委員名單與投標廠商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及不當行為,應不予開標決標,惟庚○○因乙○○之關說,且為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職務,竟仍照常舉行鏡面水庫工程之評選程序;而到場之內聘評選委員計有庚○○、地○○,外聘評選委員則有P○○、R○○、S○○,經評選結果,除P○○與S○○等2位外聘評選委員評選黎明公司為最優廠商外,其餘 之評選委員則均評選明昱公司為最優廠商,明昱公司因此獲得優先議價權,並以470萬元與第六區管理處完成議價。而 評選結束後,乙○○於96年4月3日下午4時21分許分許即以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S○○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S○○詢問評選結果明昱公司有否得標,S○○雖未評選明昱公司為最優廠商,仍禮貌上向乙○○表示「沒問題」等語;庚○○亦於同日晚間6時14分許,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庚○○,下簡稱楊)報告次長,safe啦,safe啦」、「(乙○○,下簡稱侯)ok啦,ok,有啦,我知道,那些委員有人跟我講,啊你的事情我會給你很關心」、「(侯)我跟你講,他說本來你就要受過那個訓練啦,升等的訓練啦,啊你沒有受啦后,但是現在這個組織編制變更之後,一切都給你鬆綁啦,完全鬆綁啦」、「(侯)啊你們送到馬上辦啦,我叫他馬上辦,還沒接到耶」、「(侯)在國營會喔,那批過就沒有問題了,我請他來吃蛋糕耶」、「(侯)我叫他不要,這當然那個,他也知道你這個鬆綁就ok了」、「(侯)對啦,不然我來催國營會,叫他趕快送出來,送給主祕啊,不是主祕啦,送給處長啊,早上我還請他吃蛋糕,人家送大蛋糕來,我還特別叫他上來,還跟我照相,他跟我私交不錯」、「(侯)我趕快來催啊,啊他也知道你這個完全鬆綁,ok啦,你如果照以前的制度就不可以」、「(侯)我來幫你催啦,不然怎麼辦,你的事情就像我的事情。這樣好,啊那個也感謝喔」等語,即庚○○向乙○○回報鏡面水庫工程如預期由明昱公司取得外,乙○○亦表示已有評選委員回報結果,及向庚○○表示自來水公司組織變更後,會催促經濟部相關單位加快公文流程,其升任副總經理乙職沒有問題,另亦感謝庚○○協助明昱公司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議價、承攬權等語。乙○○另於同日晚間8時21分許,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S○○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S○○,下簡稱許)啊今天的事情沒問題后」、「(乙○○,下簡稱侯)喔,真好,謝謝、謝謝,都你們的幫忙」等語,即感謝S○○協助明昱公司取得議價、承攬權。而後庚○○於96年8月7日果依其意願調升為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 ㈧此外,明昱公司於96年5月7日與第六區管理處簽訂鏡面水庫工程採購契約後,即於96年6月1日由戊○○以建國科技大學名義與明昱公司簽立委託簡約,約定由建國科技大學提供鏡面水庫工程相關研究報告、技術資料及諮詢服務,且須完成該工程多音速水深測量工作,其付款條件為簽約後支付第一期款60萬元,明昱公司完成期中簡報後,支付第二期款60萬元,完成水深測量工作時,明昱公司再支付第三期款30萬元,總計金額為150萬元。明昱公司並於96年7月18日依約將第一期款60萬元匯入建國科技大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肆、己○○於96年1月間即老庄溪工程尚未上網公告招標前,即 多次向址設台北縣新店市○○街24號昭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林公司)副總經理辰○○詢問昭林公司所代理之特殊型式橋樑C型伸縮縫及鋼支承墊之規格及施工成本,己○ ○並向辰○○表示會將其提供之資料納入老庄溪工程服務建議書之設計圖內,將來得標廠商在實體工程施工時,就必須向昭林公司購買上述材料;後己○○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2月1日上午9時58分許,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辰○○佯稱為使己○○所屬之鼎岳公司順利獲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昭林公司需負擔10萬元之「公關」費用支付第二河川局相關承辦人員,辰○○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應允,然對於己○○要求簽立「策略聯盟合約書」部分,辰○○考量後認為不妥,雙方乃決定以「借款」名義支付,己○○遂於96年3月1日書立向昭林公司借款10萬元之借據1份並簽 立到期日為96年8月31日、受款人為昭林公司、面額為10萬 元、發票人為己○○之本票1紙交與辰○○,辰○○即依己 ○○之指示於96年3月5日某時許委由昭林公司之會計李越英,以昭林公司名義匯款10萬元至未○○設於土地銀行豐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然該10萬元己○○並非用以支付老庄溪工程之公關費用,而係以薪水名義支付未○○之生活費。 伍、乙○○自94年9月間起即擔任「高雄市南臺灣產業科技推動 協會」(下稱產科會)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且產科會之預算表、決算表、總分類帳、日記帳等均應經其審核而負責該協會資金之運用,為從事業務之人,產科會並聘僱不知情之U○○(俟到案後由檢察官另行偵查)擔任產科會之財務秘書,負責處理產科會之相關財務、會計等業務,U○○並自95年1月間起,委託不知情之永盛凱興業有限公司會計 主任V○○製作產科會之傳票、帳冊、收支表等,而產科會亦向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摺帳戶(下稱產科會帳戶),以供產科會作為平日金融交易往來及對外募款匯款帳戶之用。此外,因乙○○之女巳○○於82、83年間即前往美國深造,巳○○遂將其原本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巳○○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印章等,交由乙○○使用,乙○○則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其個人平日股票交易買賣之帳戶。詎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乙○○於不詳之時、地,以不詳之方式指示U○○將20萬元自產科會帳戶,以轉帳之方式先行匯入其子午○○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午○○帳戶)內,U○○遂依其指示,填寫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後,委由不知情之V○○於96年5月25日某時許前往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將20萬元匯入不知情之午○○帳戶內,乙○○再電話告知午○○其帳戶內有一筆20萬元之轉帳款項,係屬乙○○個人所有,而要求午○○將該20萬元匯入巳○○帳戶內,午○○遂於96年5月28日某時許再轉匯入前述 乙○○平日買賣股票交易所用之巳○○帳戶內,乙○○乃而將該筆20萬元之款項據為己有,以供其平日買賣股票交易之用。 二、乙○○又於不詳之時、地,以不詳之方式指示U○○將15萬元自產科會帳戶內,以轉帳方式匯入前述乙○○所使用之巳○○帳戶內,U○○遂依其指示,委由不知情之V○○於96年7月16日某時許自產科會帳戶匯款15萬元至乙○○使用之 巳○○帳戶內,乙○○亦將該筆15萬元之款項據為己有,以供其平日買賣股票交易之用。 陸、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7日共同指揮專案小組分別於下述地點,扣得相關之證物:一、在高雄市○○○路200之1號11樓之1永凱盛興業有限公司,扣得高雄市南臺灣產業科技推動 協會95年、96年收款收據各1冊、95年傳票、96年支出原始 憑證、總分類帳、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冊、章程 及95、96年度經費收預算表及行事曆計1冊;二、在臺北市 ○○街15號乙○○辦公室,扣得巳○○帳戶存摺1本、巳○ ○帳戶股票買賣交割明細表1冊;三、在臺中市○○○街183號己○○住處,扣得老庄溪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1冊、 老庄溪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建議書1冊;四、在南投縣南 投市○○路146巷52號未○○住處,扣得與昭林公司策略聯 盟同意書1張、昭林公司寫給未○○之文書資料1份;五、在臺北市○○○路○段91號14樓之1昭林公司內,扣得匯款單、 本票及借據各1份;六、在彰化縣彰化市○○○路1號建國科技大學戊○○辦公室內,扣得建國科技大學與明昱公司委託簡約2張、戊○○與明昱公司合作協議書1張;七、在新竹市○○路97號第二河川局丙○○辦公室內,扣得老庄溪工程執行計畫書1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綱要計畫審查工作小組 名單1冊、老庄溪工程評審委員會會議記錄4張,在同址B○○辦公室內,扣得老庄溪工程相關文書製作之電腦光碟1片 。 柒、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南投縣調查站及高雄市調查處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下列陳述之證據能力有無認定之依據: ㈠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中機組)之陳述: ⑴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對質,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示如下: ①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 ②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 ③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來自被告方面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招惹麻煩乃虛構事實或進而否認以前之供述而為陳述。 ④事後串謀:證人對警察描述其所親身經歷之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請託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抑或業已由中取得利益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 ⑤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 ⑥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詳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 ⑵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且應由主張此項證據之人證明。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問題(指證明力),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而下列證人在中機組之陳述,本院認有證據能力: ①丙○○部分: 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與審理時,就老庄溪工程公開招標前,己○○有無前往第二河川局向丙○○表示要了解老庄溪工程內容,及其有無提供老庄溪工程相關資料供己○○參考等情先後不符。 ②己○○部分: ⒈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詳下述)與審理時,就其有無請乙○○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其有無經丁○○得知老庄溪工程外聘評選委員有4位,其中一位為D○○、96年3月7日其郵寄至乙○○台中縣龍井鄉○○街50巷41之1號之文件是否為老庄溪工程服務建議書等情先後不符。 ⒉於96年8月30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與審理時,就其有無透過乙 ○○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丁○○是否自丙○○處得知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之一為D○○等情先後不符。 ⒊於96年9月28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與審理時,就丁○○有無告 知其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有4位、其有無到大學或研究所上 課之計畫、乙○○有無以電話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幫忙爭取由鼎岳公司得標等情先後不符。 ③丁○○部分: 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與審理時,就在老庄溪工程上網公告前,其有無自丙○○處取得該工程之相關資料等情先後不符;於96年8月30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與審理時,就其是 否曾經告訴己○○,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之一為D○○等情先後不符。 ④D○○部分: 於96年9月12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與審理時,就丁○○有否以 電話向其表示在其擔任公共工程評選委員時,多幫忙鼎岳公司給予好的印象分數等情先後不符。 ⑤辰○○部分: 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與審理時,就96年3月5日昭林公司匯款10萬元至未○○土地銀行豐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緣由係老庄溪工程之公關費用或己○○向其借貸等情先後不符。 ⑥未○○部分: 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與審理時,就昭林公司於96年3月5日匯款10萬元至其土地銀行豐農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是否係老庄溪工程之公關費等情前後不符。 ⑦午○○部分: 於96年11月22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與審理時,就「社區居民對高雄煉油廠未來規劃之意見」(下簡稱煉油廠規劃意見)研究計畫其有無與產科會議定報酬金額、產科會就該研究計畫報酬每次匯款與其是否數萬元、其收受該研究計畫報酬有無簽收領據、乙○○要求其於96年5月28日將該20萬元匯款至 乙○○使用之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緣由為何等情先後不符。 ⑧巳○○部分: 於96年11月22日在中機組之陳述與審理時,就「Attitudes,beliefs,and utilizations towards e-health communication and preventive health service among middle-aged worksite employees in Taiwan」研究計畫(下簡稱健康照護計畫)是否已開始執行、其與產科會有無討論補助該研究計畫經費細節、96年7月18日產科會匯款15萬元至乙○○使 用之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緣由為何等情先後不一。 ⑨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於中機組訊問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其他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其他被告之機會,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復未陳稱於中機組接受訊問時,有何遭受強暴、脅迫、利誘等不當訊問情事(己○○於96年8月7日在調查站之陳述,另詳下述),揆諸上開說明,上開證人於中機組時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又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有證據能力。 ㈡下列證人在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己○○、癸○○、G○○於96年8月7日、酉○○、G○○於96年9月3日、R○○於96年9月11日、D○○、A○○ 、壬○○、S○○、地○○、P○○於96年9月12日、申○ 、玄○○、子○○於96年9月17日、午○○、巳○○於96年 11月22日、戊○○、S○○於96年9月28日以證人身分於偵 查中經檢察官命具結所為之證述,固未經被告及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惟上開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證人中之己○○、癸○○、酉○○、D○○、A○○、壬○○、地○○、申○、玄○○、子○○、午○○、巳○○、戊○○部分既於本院審理期日均已到庭具結作證,並經被告之辯護人為充分之反對詰問,是被告詰問權之欠缺已於審判中由辯護人行使予以補正,G○○、R○○、S○○、P○○部分則經被告乙○○、庚○○、戊○○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明示捨棄傳喚到庭行使反對詰問權(參本院卷二第108頁至第109頁),本院經核上開證人均於檢察官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後,以證人之身分完整、連續陳述事件之經過,檢察官就上開偵查訊問之實施,並無任何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亦未見上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其等為陳述時之心理狀況受到何外力干擾,或曾受到何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之干擾等之違法,難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 據能力。是被告五人之辯護人主張上開證人偵查中之證述,因屬傳聞證據,且未給予被告行使反對詰問之權利,而不具有證據能力,均非可採。 ㈢丁○○於聲請羈押時向法官之陳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因其陳述係在法 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陳述應得作為證據(該條項新增理由參照)。是以丁○○於96年8月8日聲請羈押時在法官前之陳述,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㈣下列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乙○○於96年8月7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28日、96年11月22日、丙○○於96年8月8日、96年9月28日、己○○於96 年8月30日、丁○○於96年8月8日、96年9月28日、庚○○於96年8月8日、96年9月28日、戊○○於96年9月4日、申○於 96年8月8日、96年9月3日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㈤H○○於96年8月8日在偵查中向檢察官之證述: H○○於偵查中作證時,檢察官於H○○具結前,並未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亦未命證人朗讀結文(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二第71頁至第77頁),顯已違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項及第189條第2項之規定,不生具結之效果,依同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證人H○○於偵查中證述,不具證據能力。 ㈥其餘證人在中機組之陳述: ⑴被告乙○○部分: H○○、庚○○、申○、癸○○、G○○於96年8月7日、申○、G○○、酉○○於96年9月3日、戊○○於96年9月4日、R○○於96年9月11日、A○○、壬○○、S○○、P○○ 、地○○於96年9月12日、申○、玄○○、子○○於96年9月17日、庚○○、戊○○、S○○於96年9月28日在中機組之 陳述,均為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其辯護人爭執其等之證據能力,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同法第159條之3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之規定,上開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對於乙○○均 無證據能力。 ⑵被告己○○部分: 乙○○、張I○於96年8月7日、乙○○於96年9月28日、96 年11月22日、丙○○於96年9月28日、丁○○於96年9月28日在中機組之陳述,均為被告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其辯護人爭執其等之證據能力,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同法第159條之3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對於己○○均無證據能力。 ⑶被告庚○○部分: 申○於96年8月7日、96年9月3日、96年9月17日、戊○○於 96年9月4日、96年9月28日、S○○於96年9月12日、96年9 月28日在中機組之陳述,均為被告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其辯護人爭執其等之證據能力,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同法第159條之3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對於己○○均無證據能力。 ⑷戊○○部分: 乙○○於96年8月7日、96年9月28日、96年11月22日、庚○ ○於96年8月7日、96年9月28日、申○於96年8月7日、96年9月3日、96年9月17日、癸○○於96年8月7日、G○○於96年8月7日、96年9月3日、酉○○於96年9月3日、R○○於96年9月11日、S○○於96年9月12日、96年9月28日、P○○、 地○○於96年9月12日、玄○○、子○○於96年9月17日在中機組之陳述,均為被告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其辯護人爭執其等之證據能力,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2、同法第159條之3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對於戊○○均無證據能力。 二、通訊監察部分: ㈠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施行 前,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核發監聽票,而對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己○○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未○○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甲○良勇監字第37號、95年甲○良勇監(續)字第55號、96年甲○良勇監(續)字第4號、第12號 、第19號、第21號、第30號、96年甲○良勇監字第13號、96年甲○治勇監(續)字第37號、第5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參中機組經濟部人員涉嫌不法案卷 〈下稱中機組卷一〉第189頁至第204頁、中機組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人員涉嫌不法案卷〈下稱中機組卷二〉第105 頁至第108頁)。 ㈡再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光碟)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光碟)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光碟)以踐行調查證據之 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號、96年度台上字第1869、1168號 等判決意旨參照)。 ㈢而查本件檢察官爰引卷存之通訊監察譯文為證據,且提供監聽光碟存卷供查。經核對卷存各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確認該監聽所得之通話係踐行合法通訊監察程序無誤,且經乙○○、庚○○、戊○○之辯護人向本院調取監聽光碟查驗後,該三人之辯護人亦未指出該通訊監察譯文與實際通話內容有何不符之處,本院更已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逐一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並為實體之辯論,參照上開說明,該監聽內容之監聽光碟及所派生之監聽譯文均得作為本案證據。 三、在96年8月7日在台南縣永康市○○街98巷20號明昱公司扣得之光碟1片: 公訴人未列為證據亦未具體指出其內容為何,無證據能力。四、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五、關於己○○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之陳述是否出於脅迫或利誘所致: ㈠經本院勘驗己○○於96年8月7日中機組詢問光碟,其內容確有:「(問:我們知道他不是評審委員。侯次長3月20日有 跟你講:有打電話嗎?有打電話嘛,這是決標前跟你講的嘛。這天是決標的日期嗎?決標日,為什麼他打電話跟你說?說完之後,決標後,你又回覆他說:他本來之前跟你交代的。這個過程,等一下我跟你講,照這個事情,你要有個認識,會牽涉到很多人,牽涉到的對象,身份有的是政府的高級官員,甚至不管是第二河川局、三河局局長,甚至是經濟部次長。你要考慮到,現在不是你要不要說出他們的問題,你先考慮你自己,這裡面有二部分,你去思考。一個是你沒講出他們身份,根據現有搜集的證據來辦已經綽綽有餘了。這裡面有分二部分,一個就是通訊監察,你應該知道一定是有監聽,第二就是這些設計監造的工程案件,現在你拿到了嘛,拿到的過程當中所有一些文書資料,甚至包括這件第二河川局的的案件,你把服務建議書寄到龍井給侯次長的時候,這個部分也已經去追回來你寄出雙掛號的回執,都調出來了。我現在要跟你講得是,很多事情,不是你供出他們之後他們才會有事情,根據這些事實,其實就已經可以辦案了。你現在要考慮的是你自己,這有二個可能,其一是你都沒講,沒講案子還是照辦,辦到最後…)我…」、「(問:你先聽我說完。現在如果辦得時候,只光用行賄,不要用其他的部分,你要看清楚。現在刑法是規定一案一罪,不是以前辦三、四件然後合成一罪。你單單一條,最重可判7年,如果今 天是2至3條,可以判多重,你要考慮。第二是說這些事情如果你已經知道,你是違法不對的,你把跟你有關係的都講得清清楚楚的時候,甚至我們都可以轉為污點證人來保護你,我們檢察官受到…我們自己本身可以跟你答應,可以做得到的,我們會跟…講。但是剛剛…)嗯,這個時間點…」、「(問:你給我們一個感覺就是我們把東西拿給你看時,你才要講。你現在是在我們測試,我們到底知道多少,所以今天沒跟你問得東西,你都不講。這個我先講,你給我們一個感覺到說…)這個時間點,我…。你現在突然要我…」、「(問:其實我跟你講…)你突然要我說是公告前後…」、「(問:黃先生,這個不是公告前後…)嗯。」、「(問:這個是涉及到你,真的到底你心理想什麼,我們從偵訊當中可以聽得出來,損害控制,不要讓損害擴大。你現在是一直覺得我們查到時,我們知道的你講,我們沒有跟你提示的東西,你不知道,我們知道啦,你不願講,你認為說保留一個餘地,反正總是次長、還是局長總是人家幫你忙嘛,你不願把他們供出來,我覺得這樣是有問題。)會啦。」、「(問:我們當然是有一個原則,第一是不能冤枉別人,沒有的事,我們要你去供出來,我們不需要,我們不要。我們要的是跟你有關的事實,你接觸的事實,你如果講清楚了,我們可以因為你到案之後的態度,這個已經不是在…,我們到案後的態度,這當中的空間非常大,甚至我講個不客氣的話,到最後不要說用證人保護法,用污點證人來處理,甚至把你起訴後,我們也可以替你跟法官求情看可不可以判輕一點或判緩刑都可能,我們明講,所以你自己考慮清楚。)其實…,把我…」、「(問:現在是這樣啦,我想…)我可能時間點再回想一下。」、「(問:每個時間點,為什麼有這個電話,為什麼有這個過程?)現在事情混在一起,我會搞混。」、「(問:可能會搞混啦,不過沒關係,你現在開始回想一下。)我現在清楚一條一條,委員的數目我說說看。」、「(問:你一條一條回想一下。)我們有去找局長,但沒見到面,當然我也是想去找他拜託他,這個過程,我算說…」、「(問:這個過程你應該比我們更清楚。)恩,我本身…」、「(問:不是,你要講乾淨一點,不是,你講乾淨一點,不要匿飾增減,避重就輕。)我沒有,真的我沒有在閃躲。所以有一些股東運作什麼的…」、「(問:你不知道的部分,你不用講,但是你知道的部分,你沒講,但是我們已經查出來,就可以看得出來你到底是不是有這個誠意。)委員我負責的,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我就是…」、「(問:這個部分我就是跟你講一個重點,讓你自己去瞭解,當然你現在自己要如何作筆錄,那是你的自由,我們也不可以勉強你,你自己想清楚,不要到最後你想要去掩護他們,掩護不住了,你自己還變得更重了,這樣不是多麻煩了嘛,沒必要嘛。)我是…,算說…」、「(問:這個部分你再想清楚,你這邊想清楚啦,這個其實都是在公告、評選之前,次長還有很多人都在幫你,包括局長、次長,貴人啦,我想這麼多人來幫你,為什麼會一個一個這樣,這個時間點,因果關係,時間的順序,講得合情合理,我們大概就知道,這個沒有假,剛才你講得怪怪的,說要回去看資料,都不對啦。)我說啦…」、「(問:你慢慢回想,我不怪你啦,也許這個事情太久了,會記不住啦。但是你現在看這個講。現在提供資料給你看,你講,這個紀錄上所列的時間,這都不會有誤啦。因為這個我們都有監聽,所以這個時間點不會有誤)對。」、「(問:現在是說,照這個時間點去排,為什麼有這通電話,是在幹什麼,他怎麼交代你,你再說詳細一點,這樣好不好?)好。」、「(問:再給你一次機會。)好。」、「(問:不要再胡說了,我有在聽喔。)好,不會。」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0頁至第13頁)。 ㈡由上開內容所知,詢問人員係向己○○表示當時已取得包括其與乙○○之通訊監察內容、己○○寄往乙○○位於台中縣龍井鄉○○街50巷41之1號文件之掛號回執等證據,希望其 據實陳述,且將用以彈劾其陳述與該已取得之證據不符之處,語意上並無任何語涉欺騙、利誘之嫌,且勸說己○○坦承犯行部分,查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本有偵查自白減輕其刑之 規定,而特別法中亦有自白減刑或供出來源減刑者,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25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2條等等,此類立法,原本即允許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於偵查詢問過程告以此有利於被告之規定,則調查員縱有對被告曉諭自白犯罪依法得減輕其刑,亦屬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之正常告知;再觀諸調查員詢問己○○時,就己○○是否願意說明全部實情,亦一再告知己○○可自行斟酌;是本件調查員詢問被告己○○,顯無所謂實質之脅迫、利誘情事,況本件調查員乃依法實施偵查職務,本亦無以非法方法取得被告己○○自白之必要,是被告乙○○之辯護人稱己○○在中機組之供述非任意性無證據能力云云,自屬無據。 貳、有罪部分: 一、老庄溪工程部分: 訊據丙○○固坦承丁○○曾於96年1月22日前往伊辦公室拜 訪,另丁○○及己○○亦曾於96年1月29日前往伊辦公室拜 訪,當時並有A○○及壬○○在場,而後在老庄溪工程開標前一日,伊與丁○○在一起打牌時,對於丁○○詢問有關老庄溪工程之評選,有向丁○○告知「說順一點」等語,及於96年1月22日及96年3月20日,確有接獲乙○○電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洩密及圖利之犯行,辯稱:其無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丁○○,乙○○亦未請託其配合特定廠商得標,而丁○○與己○○前往其辦公室拜訪,其僅禮貌上之接待,且依D○○之證詞,亦可知D○○評選鼎岳公司為最優廠商,亦係基於專業之判斷,故鼎岳公司得標與洩密間並無因果關係,且老庄溪工程之評選委員共計9名,則何以僅對D○○ 一人關說,故公訴人所指丙○○洩漏評選委名單與其使其關說成功而遂行得標之結果,應乏所據,至於乙○○撥打電話與伊,是在詢問第二河川局業務推展之情形,伊向丁○○表示在評選簡報時「說順一點」,此本是簡報時必備之要件云云。惟查: ㈠關於丙○○自95年5月2日起擔任第二河川局局長,且係老庄溪工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己○○與丁○○係鼎岳公司之股東,且分係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顧問,而「老庄溪工程」屬「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實施計畫」範 疇,第二河川局辦理「老庄溪工程」係以限制性招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丙○○圈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上網公告及投標期限、評選日期、預算金額、投標廠商、評選委員會出席之委員、評選結果均如犯罪事實欄貳、二所示,且對於犯罪事實欄貳所載之通訊監察譯文與通聯紀錄(除96年1月22日16 時5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外),及丁○○有於96年1月22日前往其辦公室拜訪,另丁 ○○及己○○有於96年1月29日前往其辦公室拜訪,當時A ○○及壬○○均在場,及丙○○有在評選前一日向丁○○表示評選簡報時要說順一點等情,均為丙○○所不爭執,核與己○○於中機組、於96年8月7日、96年9月28日偵查中及本 院審理時、丁○○於中機組、本院審理時、B○○於中機組、偵查中及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經濟部96年1 月12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0300號函、老庄溪工程招標文件 、B○○96年1月10日簽呈、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 、老庄溪工評選委員會議出席人員簽名冊、會議記錄、資格標開標紀錄影本各1份、技術評分表6份、廠商名次統計及排序表影本1份、限制性招標公告、限制性招標更正公告、決 標公告各1份(參中機組卷一第50頁至第164頁、第233頁至 第238頁)、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及未○○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影本7份、通聯調閱查詢單15份(參中機組卷一第166頁至第196頁、第199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至第224頁、第 230頁至第232頁、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一第6頁至第32頁 )、老庄溪工程契約書(外放)、經濟部97年9月10日經人 字第09703623750號函1份(參本院卷五第23頁至第25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已可認定。 ㈡己○○之證詞及供述: ⑴己○○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證稱:「(問:政府單位以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各項設計規劃監造標案,你有無透過特定人向單位首長關說以獲得承攬權?)有的」、「(問:經查你為獲得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承攬權,曾由乙○○致電二河局局長丙○○後,你再於96年1月22日該案上網公告前與鼎岳公司 股東H○○前往拜會二河局局長丙○○,願否說明詳情?)因為我認識乙○○且他是河川局的上級長官,本公司又有意爭取承攬該工程,所以丁○○要我打電話給乙○○,希望乙○○幫我們爭取承攬『老庄溪工程』設計監造案,我後來有拜託乙○○幫我打電話給局長丙○○關心本公司爭取『老庄溪工程』案,乙○○曾經有回電給我,說他有打電話給局長丙○○,『老庄溪工程』標案我們沒有問題,局長會協助我們。所以在乙○○幫我打電話給丙○○後,約96年1月間 ( 詳細時間記不清楚),我與H○○以公司費用買一個電磁爐 的摸彩品前往拜會二河局局長丙○○,再次拜託丙○○幫忙我們參加『老庄溪工程』標案,丙○○說侯次長有打電話給他,並要我們把服務建議書寫好一點」、「(問:據查二河局辦理之『老庄溪工程』案於96年2月12日始上網公告,你 如何事先獲悉本標案訊息?)在第2次公告前我是聽丁○○ 講有本標案的訊息,但詳細內容我是公告之後才知道」、「(問:經查鼎岳公司股東丁○○與第二河川局局長丙○○會面後,丁○○曾向你回報丙○○洩漏『老庄溪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及人數,願否說明詳情?)丁○○曾經告訴我他得知有4個評選委員,其申一個是D○○,是我老朋友,他 要我去拜託他、請他幫忙,我有打電話給D○○約他見面,但是因為他沒有時間,最後沒有碰面,我認為他是我老朋友,不需要事先講,評審當天看到我在簡報,如果講得好,他自然會支持我,其他3個人我不認識」、「(問:經查二河 局局長丙○○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丁○○及你本人知悉後,丁○○、股東H○○與你曾分別於96年1月24日、1月25日、2月16日、3月19日及3月20日多次與『老庄溪工程』案評選 委員D○○電話聯繫,詳細情形為何?)丁○○、H○○與D○○均熟識,但是他們打電話情形我不清楚,我原本要與D○○見面,但是時間沒有辦法配合,所以均沒有見面」、「(問:經查乙○○指示丙○○協助你參與『老庄溪工程』案後,你在本標案尚未上網公告前即先行至工程現場勘查、撰寫服務建議書等先期作業以獲得評選,丁○○亦於96年1 月31日要求你提前撰寫服務建議書,詳情為何?)丁○○有要求我提前撰寫服務建議書,但我沒有在本標案尚未上網公告前先至工程現場勘查及撰寫服務建議書,我是公告之後要撰寫服務建議書才至現場勘察」、「(問:你前述撰寫『老庄溪工程』案服務建議書參考資料來源為何?)資料有苗栗縣政府老庄溪區域排水相關規晝書,是由股東張I○提供給我的」、「(問:經查你為獲得二河局辦理『老庄溪工程』案承攬權,曾於96年3月4日與乙○○在彰化建國科技大學會面,乙○○表示已曾與二河局局長研議,願否說明詳情?)乙○○在彰化建國科技大學有兼課,我常常去載他,當天乙○○向我表示二河局局長會幫忙我們及要我將寫好的服務建議書寄給他,他會幫忙看寫得好不好」、「(問:經查96年3 月4日你與己○○於彰化建國科技大學會面後,乙○○即 要求你郵寄本標案之服務建議書至乙○○台中縣龍井鄉住處,你有無寄送?寄送何處?用意為何?)有的,我依乙○○指示寄至台中縣龍井鄉○○街50巷41之1號,乙○○表示要 代我們向二河局局長丙○○強調我們的優點」、「(問:經查於96年3月20日評選當天上午,乙○○向你表示已幫你再 度致電二河局局長丙○○要其協助你獲得評選,是否屬實?)是的,乙○○確實有幫我致電二河局局長丙○○協助我獲得評選」、「(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57〈按即96年3月20日中午12時3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8頁〉,依該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你係因乙○○向二河局局長丙○○指示而使你獲得『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承攬權,你有無意見?)(經詳 視後作答)乙○○確實有向二河局局長丙○○要求協助我獲 得『老庄溪工程』案承攬權,二河局局長亦有要求我要告訴乙○○有照其指示辦理,乙○○亦要求我得標要低調一點」、「(問:(提示太平宜欣郵局掛號執據乙張)該96年3月7 日上午10時快捷郵件第00000000000000號,寄達地台中縣龍井434,寄件人電話00-00000000,重量978公克,該執據是 否即你委託你太太K○○寄『老庄溪工程』案之服務建議書給乙○○的執據?)(經詳視後作答)是的」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一第103至110頁)。 ⑵因己○○及丁○○之辯護人爭執上開筆錄之記載與己○○之陳述內容不同,經本院勘驗上開訊問筆錄光碟: ①關於「(問:經查鼎岳公司股東丁○○與第二河川局局長丙○○會面後,丁○○曾向你回報丙○○洩漏『老庄溪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及人數,願否說明詳情?)丁○○曾經告訴我他得知有4個評選委員,只告訴我其中一個委員的姓名 是D○○,其他三個沒有告訴我姓名,D○○是我老朋友,他要我去拜託他、請他幫忙,我有打電話給D○○約他見面,但是因為他沒有時間,最後沒有碰面,我認為他是我老朋友,不需要事先講,評審當天看到我在簡報,如果講得好,他自然會支持我,其他3個人我不認識」部分,勘驗之結果 為:「(問:你不能說你什麼都不知道啊,這個錄音放給你聽你才說有這回事。)譯文給我參考一下就好」、「(問:剛剛問你,你都講不清楚?〈播放通聯錄音給己○○聽〉4 位,你有沒有聽到,丁○○跟你說的。你不用說你熟不熟,丁○○有沒有跟你說幾個評審?他能夠掌握的有幾個評審?)我的印象實在想不起來,業務上我就沒有」、「(問:現在有放給你聽了,丁○○怎麼跟你講?)其實那些委員我都不熟」、「(問:現在不是問你熟不熟?丁○○跟你講說他掌握幾個委員?幾個?)你說4個」、「(問:什麼我說? 丁○○跟你講說幾個評審委員他能夠掌握的?他有沒有講過?)我沒有很清楚的印象」、「(問:你不用講那麼多,你只要說他跟你說什麼就好?就放給你聽了,這不是我們編的嘛?對不對?)對。現在你問我,不是我故意不跟你說,我真的沒印象」、「(問:你現在聽了之後,丁○○跟你講說,掌握了4位評審委員?)4位啊,但是我也不知道是哪4位 」、「(問:我再問你1次,好嗎?二河局這邊評審委員名 單到底是誰跟你說的?丁○○跟你說得還是你跟他說得?)丁○○跟我說的」、「(問:他怎麼有這些名單?)來源我不知道。我沒有問他,因為在那邊他很熟,所以我沒有問他,沒有問得很清楚,真的。他只有叫我去找D○○這樣而已。我沒有騙你,實在的」、「(問:他自己也一直在跟D○○聯絡啊,為什麼要叫你去找?)他可能發現我跟D○○比較能講,他是因為這樣,他自己也有跟他聯絡,沒有錯,所以他也有去催我跟他聯絡。但是我打了1次電話之後,我認 為好像不需要這樣,又很敏感,所以我便沒再聯絡了,我是因為這樣。我之前有1次聯絡,是要詢問要怎麼設計」、「 (問:其他3個評審呢?他知道其他3個評審嗎?)我不認識,他也沒有告訴我。你們招標下載下來的,老庄溪那個,有外審委員的名單啊。那個我都不認識啊。那個下載下來的,你們有拿給我看,我有看到啊,你們有拿給我看,但是那個我不認識-其他3個啊」等內容,有本院97年3月31日勘驗筆錄可證(參本院卷二第231頁至第233頁),是以並無甚出入之處; ②關於己○○有否意願就讀研究所部分,經勘驗結果,己○○確有提及:「最近他(按指乙○○)也一直在覺得,我應該再去讀讀書,也因為我本身做顧問公司只有學士已經不夠了,所以他可能也一直想推薦我,不然我跟你找個學校,跟推薦你去讀那個在職班嘛。他也很豪爽的說,我就想指導老師呢?那我就找你啊。他也說:好啊。對,最近也有在談這些」等語,而上開中機組之筆錄漏未記載;另己○○確實證稱:「老庄溪這個,丁○○有跟我講說:D○○-D○○局長 ,他退休了嘛,他也是委員之一,他要我去找他」等語,為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之一」等語,亦經本院於97年5月20日 勘驗無誤(參本院卷三第4頁至第7頁); ③關於己○○有否證稱:「丁○○要我打電話給乙○○,希望乙○○幫我們爭取承攬『老庄溪工程』設計監造案,我後來有拜託乙○○幫我打電話給局長丙○○關心本公司爭取『老庄溪工程』案,乙○○曾經有回電給我,說他有打電話給局長丙○○,『老庄溪工程』標案我們沒有問題,局長會協助我們」部分,經勘驗結果,己○○固先稱:「(問:政府單位以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各項設計監造案,你有無透過特定人向單位首長關說以獲得承攬權?)沒有」等語,惟其後即改稱:「(問:為什麼要請乙○○打電話給局長?)這個可能是我股東的建議,丁○○比較了解」、「(問:他的建議,是你拜託乙○○打電話給局長,對嗎?)幫我們關心一下」、「(問:原因是什麼?)原因也是較熟的人,其實我們爭取業務的方式也很多」、「(問:當然啦,丁○○跟局長熟,他有去拜訪啦,你服務建議書都要寫得很好嘛,這都是你的優勢嘛?)我希望得到侯老師的關心,應該是這樣」、「(問:給你自己講,我們不要拖延時間?)為爭取業務的一個動機而已」、「(問:為了爭取工程承攬權?)為爭取業務,也是關心,不一定要他怎樣」、「(問:為了協助爭取到老庄溪工程的承攬權,所以你拜託乙○○打電話給局長?)哦,但我想侯老師跟局長講也不能是你安排工作給我們」、「(問:這當然?)他是關心,我看應該是這樣」、「(問:你不必替他解釋?)我的動機應是關心業務的爭取,比較有力」、「(問:拜託你看重點,對啦,侯老師怎麼跟你回復的,說他打過電話了,局長會支持會聽他的?)這個沒印象,應該有給我們關心」、「(問:侯老師打電話給局長後,回覆你什麼?訊息怎樣?)說會幫我們忙,善意這樣」、「(問:說這個案子沒有問題?)應該不敢說沒有問題」、「(問:我們只是問你說,他怎麼跟你講?)這也是我們做事情的一個動機」、「(問:他跟你講說他有跟局長打過電話,這個標案沒問題了,他會協助你,這是不是都是他跟你說的,這並不是我們捏造的?)哦,我也沒否定,更詳細的細節我記不起來」、「(問:說侯次長有打電話給他,你們服務建議書寫好一點,就可以了?)嗯」、「(問:乙○○確實有打電話給丙○○,請他協助你們?)他有跟我講」等語,有本院97年12月8日勘驗筆錄可證(參本院卷七 第54頁至第71頁),故己○○確有證稱丁○○有請己○○打電話與乙○○,請乙○○向丙○○表示就鼎岳公司欲投標之老庄溪工程案予以協助,乙○○亦有向己○○表示已撥過電話給丙○○,請丙○○給予己○○協助等語,訊問筆錄之記載亦無何與事實相悖之處。 ⑶己○○亦於96年8月7日在偵訊時證稱:「(問:經查你為獲得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承攬權,曾由乙○○致電二河局局長丙○○後,你再於96年1月22日該案上網公告前與鼎岳公司股東H○ ○前往拜會二河局局長丙○○,願否說明詳情?)因為我認識乙○○且他是河川局的上級長宮,本公司又有意爭取承攬該工程,所以丁○○要我打電話給乙○○,希望乙○○幫我們爭取承攬『老庄溪工程』設計監造案,我後來有拜託乙○○幫我打電話給局長丙○○關心本公司爭取『老庄溪工程』案,乙○○曾經有回電給我,說他有打電話給局長丙○○,『老庄溪工程』標案我們沒有問題,局長會協助我們。所以在乙○○幫我打電話給丙○○後,約96年1月間 (詳細時間 記不清楚), 我與H○○以公司費用買一個電磁爐的摸彩品 前往拜會二河局局長丙○○,再次拜託丙○○幫忙我們參加『老庄溪工程』標案,丙○○說侯次長有打電話給他,並要我們把服務建議書寫好一點」、「(問:據查二河局辦理之『老庄溪工程』案於96年2月12日始上網公告,你如何事先 獲悉本標案訊息?)在第2次公告前我是聽丁○○講有本標 案的訊息,但詳細內容我是公告之後才知道」、「(問:經查鼎岳公司股東丁○○與第二河川局局長丙○○會面後,丁○○曾向你回報丙○○洩漏『老庄溪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及人數,願否說明詳情?)丁○○曾經告訴我他得知有4 個評選委員,只告訴我其中一個委員的姓名是D○○,其他三個沒有告訴我姓名,D○○是我老朋友,他要我去拜託他、請他幫忙,我有打電話給D○○約他見面,但是因為他沒有時間,最後沒有碰面,我認為他是我老朋友,不需要事先講,評審當天看到我在簡報,如果講得好,他自然會支持我,其他3個人我不認識」、「(問:經查二河局局長丙○○ 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丁○○及你本人知悉後,丁○○、股東H○○與你曾分別於96年1月24日、1月25日、2月16日、3 月19日及3月20日多次與『老庄溪工程』案評選委員D○○ 電話聯繫,詳細情形為何?)丁○○、H○○與D○○均熟識,但是他們打電話情形我不清楚,我只打過一次電話,原本要與D○○見面,但是他沒有時間,所以沒有見到面」、「(問:經查乙○○指示丙○○協助你參與『老庄溪工程』案後,你在本標案尚未上網公告前即先行至工程現場勘查、撰寫服務建議書等先期作業以獲得評選,丁○○亦於96 年1月31日要求你提前撰寫服務建議書,詳情為何?)丁○○有要求我提前撰寫服務建議書,但我沒有在本標案尚未上網公告前先至工程現場勘查及撰寫服務建議書,我是在公告之後,資格標評選之前撰寫服務建議書,我也是為了撰寫服務建議書才至現場勘察。提出服務建議書是為了讓評審委員審查資格標,通過資格標後再審查技術標」、「(問:你前述撰寫『老庄溪工程』案服務建議書參考資料來源為何?)資料有苗栗縣政府老庄溪區域排水相關規畫書,是由股東張I○提供給我的」、「(問:經查你為獲得二河局辦理『老庄溪工程』案承攬權,曾於96年3月4日與乙○○在彰化建國科技大學會面,乙○○表示已曾與二河局局長研議,願否說明詳情?)乙○○在彰化建國科技大學有兼課,我常常去載他,當天乙○○向我表示二河局局長會幫忙我們及要我將寫好的服務建議書寄給乙○○,乙○○會幫我看寫得好不好。服務建議書乙○○看完之後,並沒有退還給我。後來技術標我也通過了。我依乙○○指示寄至台中縣龍井鄉○○街50巷41之1號,乙○○表示要代我們向二河局局長丙○○強調我們的 優點」、「(問:經查於96年3月20日評選當天上午,乙○ ○向你表示已幫你再度致電二河局局長丙○○要其協助你獲得評選,是否屬實?)是的,乙○○確實有幫我致電二河局局長丙○○協助我獲得評選」、「(問::(提示二河局譯 文編號57〈按即96年3月20日中午12時3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83頁〉)依該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你係因乙○○向二河局局長丙○○指示而使你獲得『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承攬權,你有無意見?)(經詳視後作答)乙○○確實有向二河局局長丙○○要求協助我獲得『老庄溪工程』案承攬權,二河局局長亦有要求我要告訴乙○○說他已經照侯次長的指示辦理,乙○○亦要求我得標要低調一點」、「(問:(提示太平 宜欣郵局掛號執據乙張)該96年3月7日上午10時快捷郵件第 00000000000000號,寄達地台中縣龍井434,寄件人電話00-00000000,重量978公克,該執據是否即你委託你太太K○ ○寄『老庄溪工程』案之服務建議書給乙○○的執據?)( 經詳視後作答)是的」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1第 115至123頁)。 ⑷己○○於96年8月8日本案聲請羈押時本院訊問時供稱:「評審委員是丁○○在96年2月9日本件工程上網公告之前告訴我的,確切的時間我不太記得了,他要我跟D○○聯絡,我有打電話給D○○,他沒有時間,所以我們沒有見過面」、「我在本件排水工程裡,因為我認識乙○○,我請他幫我向丙○○打招呼」等語(參聲羈卷第40頁) ⑸己○○於96年8月30日在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你有 無透過乙○○協助而獲得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經過詳情為何?)因為丁○○是中區水資源局的課長退休,跟水利署二河局局長義敏及三河局局長亥○○都很熟,所以是丁○○在95年12月中、下旬的時候透過二河局內部人員 (何人我不清楚)得知二河局計 畫辦理老庄溪工程的評選的訊息,原本丁○○表示他與局長丙○○很熟,可以由他自己請丙○○幫忙,後來丁○○得知我與乙○○熟識,丁○○就要我請乙○○幫忙,使我們的鼎岳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獲得老庄溪工程的承欖權」、「(問:你有無依丁○○之要求而與乙○○聯繫?經過詳情為何?)有的,因為乙○○每個禮拜六、日都會返回台中到彰化建國科技大學及逢甲大學上課,通常都是由我開車接送,所以我在95年12月間利用接送乙○○上課的機會,在車上向乙○○表示我要以鼎岳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老庄溪工程評選,請乙○○打電話給丙○○,請丙○○幫忙,當時乙○○表示他和丙○○有熟,乙○○就一口答應」、「(問:據查你在老庄溪工程評選前,即先行與評選委員D○○聯繫,係何人告知你評選委員名單?經過詳情為何?)因為丁○○與二河局局長丙○○、三河局局長亥○○都很熟,所以丁○○是從二河局局長丙○○那邊知道評選委員名單後,丁○○知道我與D○○原本就認識,所以丁○○要我負責聯絡D○○,至於其他委員名單,丁○○並沒有告訴我」、「(問:(提示二河局通訊監察譯文編號7〈按即96年1月22日下午4時53分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7頁〉)丁○○於96年1月22日拜訪二河局 局長丙○○後,向你回電表示「有交待、有交待,他這次4 位」,意義所指為何?)(經詳視後答)因為丁○○與乙○○完全不認識,所以丁○○在電話中說有交待,應是指局長丙○○有交待,至於4位,則是指這次老庄溪工程的評選委員 有4位」、「(問:你與丁○○等人談及『長仔』、『三長 』,所指為何人?)因為我主要是做二河局及三河局的設計規劃案,所以「長仔」是指二河局局長及三河局局長,至於「三長」就是指三河局局長」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三第150至152頁)。 ⑹己○○於96年9月28日在中機組證稱:「(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1、2、3、4)依該通聯譯文所示,你與H○○曾於 96 年1月22日前往二河局,係與何人會面?談論何事?有何人在場?) (經詳視後答)我原本是要拜訪二河局長丙○○ ,但丙○○不在,後來H○○有找二河局人員 (不知何人,要問H○○才知道)拿老庄溪委外初期作業的內部資料給我 」、「(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5〈按即96年1月22日中 午12時25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6頁〉)於該通聯譯文中,乙○○向你表示『有跟他講過了』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 經詳視後答)是指我先前拜託次長乙○○引見二河局長丙○ ○,因為我要爭取二河局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乙○○告訴我已經告知二河局長丙○○」、「(問:(提示二河局譯文 編號6〈按即96年1月22日下午2時11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6頁至第167頁〉)你於該通聯譯文中向丁○○表示『你跟長仔講一下,侯sir 會打電話給他』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 經詳視後答)是指要丁○○轉達二河局長丙○○,次長乙○ ○會打電話給他」、「(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7〈按即96年1月22日下午4時5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7頁〉)依該通聯譯文所示,丁○○與二河局長丙○○會面後,即向你回報『有交待、有交待,他這次4位』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 為何?)(經詳視後答)是丁○○見過二河局戶丙○○後打 電話給我,告訴我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評審委員有4位, 但我不知道是不是丙○○直接告訴丁○○的」、「(問:( 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8〈按即96年1月22日晚間8時14分許己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7頁至第168頁〉)你於該通聯譯文中向未○○表示 『他都支持我,他今天中午有打電話給二河局的局長,因為我怎麼知道呢,因為我們下午丁○○陳顧問上去嘛,上去跟局長一起,然後他給我電話,丁○○給我電話,他說局長改天要請我吃飯,他說侯次長有電話給他』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經詳視後答)是丁○○見過二河局 長丙○○後,知道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評審委員有4位, 次長乙○○也有打電話給二河局長丙○○,所以我認為丙○○會支持我爭取到這個工程案」、「(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10〈按即96年1月23日上午11時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8頁 〉)於該通聯譯文中,乙○○向你表示『他就說要給你協助 』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經詳視後答)是指二河局長丙○○會幫忙我爭取到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問:你有無透過乙○○推薦你前往大專院校授課或就讀大學或研究所課程?)均沒有,我沒有教師資格,所以無法授課,也因工作忙碌,所以沒有到大學或研究所上課的計畫及打算」、「(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13、15 、16)依提示之通聯譯文,你與乙○○於96午1月28日相約在台中市○○路○段之麥當勞餐廳會面,係討論何事?)(經 詳視後答)我除向乙○○請教有關水利工程的技術問題外, 並幫H○○向乙○○拜託南水局施副局長 (名字不詳)有意 爭取擔任第七河川局局長,請乙○○幫忙。我後來有傳真施副局長的履歷資料給乙○○,當時乙○○並沒有明確表示同意幫忙」、「(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19、20、21、22)依提示之通聯譯文,你與丁○○於96年1月29日前往拜會二河局長丙○○,係討論何事?有何人在場?)(經詳視後答)我當時與丁○○到二河局長丙○○的辦公室,當時尚有二河局相關承辦人數人 (人數忘記了),我有向丙○○表達爭取 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丙○○告訴我要好好做服務建議書」、「(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20〈按即96年1月29日下午1時2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70頁至第171頁〉)你於該通 聯譯文中向未○○表示『我下午到第二河川局,我現在在路上,我就是跟局長會見面嘛,因為那個侯的,有幫我打電話給他,我們二河局應該沒問題,有一個九百多的,還有另外一個八百多的』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 經詳視後答)九百多的是指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 八百多的是丁○○告訴我的,但我不知道是哪一個工程,因為乙○○有幫我打電話,所以我認為可以爭取到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22)依該通聯譯文所示,你與丁○○前往拜會二河局局長丙○○後即前往本案工程現場勘察,原因為何?何人告知你本案招標內容?)(經詳視後答)我沒去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工程的現場,是丁○○帶我去鯉魚潭水庫拜訪主任,看看未來有沒有機會爭取該水庫的工程,當時局長丙○○並沒有跟我們一起去」、「(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32」你於該通聯譯 文中與D○○相約會面時間,係為談論何事?)(經詳視後 答)我知道D○○是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工程的外聘評審 委員之一,且是我的老朋友,所以我原本要約D○○見面,請他幫忙,但後來他忙,我們並沒有見面」、「(問:(提 示二河局譯文編號35、36、37)依提示之通聯譯文,你與乙 ○○於96年3月4日相約在彰化建國科技大學會面,係談論何事?)(經詳視後答)是我與乙○○見面,討論他有打電話及當面拜託二河局長丙○○幫忙我爭取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38)你與乙○○於96年3月4日相約在彰化建國科技大學會面時,乙○○於該通聯譯文中向你表示『我那天有遇到二河局局長,來我再跟你講』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經詳視後答)如前所述,乙○○告訴我他除了打電話外,還有遇到二河局長丙○○,均有幫我向丙○○拜託幫忙爭取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40〈按即 96年3月4日下午1時29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79頁〉)依該通聯譯文所示,乙○○向你表示『你那個proposal不用裝訂得很好,你寄一份給我,....,寄到龍井鄉那邊,...,那裡比較安 全,我會給你好好強調』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含義所指為何?)(經詳視後答)當時我的服務建議書已經送給二河局審查,乙○○要我寄一份給他,他會幫我向二河局長丙○○強調我們優點的部分」、「(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42、43)依提示通聯譯文所示,於96年3月6日本案進行投標廠 商資格審核時,你與H○○一同拜會丙○○,係討論何事?有何人在場?)(經詳視後答)當天我們在會場有與丙○○碰面,因為丙○○是會議主持人,當時參標廠商均在場,我們沒有與他說話」、「(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52)於該通聯譯文中,乙○○要求你於96年3月17日至高鐵台中烏日站 接送,並表示沿路可以好好談,係指談論何事?)(經詳視 後答)乙○○要我去接他,在車上就閒聊,沒有特定議題」 、「(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53〈按即96年3月20日上午8時10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82〉)乙○○於96年3月20日8時10分留言予你,表示『已經打過電話,你知道就好』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係打過電話給何人?」、(經詳視 後答)因當天是評選日,乙○○要出國,我認為他出國前有 再次打電話給二河局長丙○○請他幫忙我爭取本案工程,所以他留話告訴我」、「(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54〈按即96年3月20日上午9時14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83頁〉)於該通聯譯文中,丁○○向你表示『昨天有跟朋友做夥,說你講順一點,就差不多了』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丁○○所稱朋友係指何人?)(經詳視後答)因我是負責計畫簡報,丁○○要我講順一點就可以過關,但我不知道他指的朋友是誰」、「(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57〈按即96年3月20日中午12時3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83頁〉)於該通聯譯文中,你回答乙○○說『長仔特別交代叫我跟你報告』,後來乙○○向你表示『他有跟我說,我早上有打給他』、『你現在要低調一點,之前就風聲侯次長會得到』另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經詳視後答)因為評審結束後,我已得標本工程,二河局長W○○走到我旁邊,交代我要向乙○○報告我已得標,所以我告訴乙○○,也因為乙○○有交代二河局長丙○○幫忙,而丙○○確實也有幫忙我得標,所以乙○○要我得標本案工程之後要低調一點」、「(問:(提示二 河局譯文編號60〈按即96年4月1日下午4時13分許己○○持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84頁〉)於該通聯譯文中,乙○○向你表示『你以後要見我,你自己來就好,不要帶別人,變成一個人證,我跟局長講話都很那個,你知道嗎,我都用不同的電話』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經詳視後答)是要我小心行事。」、「(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69)於該通聯譯文中,乙○○向你表示『我上禮拜才跟二河局張局長…,今天會再碰頭,你有什麼事情要我轉達的』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你請乙○○向丙○○轉達何事?)是指二河局長丙○○有幫忙我爭取本案工程,乙○○問有是否還有其他需要幫忙,我只有請其轉達謝謝幫忙之意」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四第158至163頁)。 ⑺而因丁○○之辯護人爭執上開筆錄之記載於己○○陳述之內容不符,經本院勘驗上開筆錄光碟結果,為:「(問:第7 個,丁○○跟你講電話,他跟你說,他已經跟局長會過面了嗎?)對」、「(問:他說『有交待,有交待,這次4位』 ,這是什麼意思?)選拔委員,評審委員」、「(問:有4 個?)外審的」、「(問:外面的審查委員有4個人就對了 ?)對,外審的」、「(問:就是丙○○有交代並告訴丁○○嘛?對不對?是不是二河局局長丙○○跟丁○○講說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有4個外聘委員?)外聘委員,因為他們 也有內部跟外聘」、「(問:4位是外聘的,有說是誰嗎? )沒有跟我說,因為只有1個我認識,其他…。是不是局長 跟他說的,這個我不知道」、「(問:我的意思是說這是同1 天嗎?連續的嗎?)嗯」、「(問:他就是去看局長,看完局長後才打給你的?)對,…」、「(問:是他去見過局長後,回來打電話給你的,但是你不知道是不是局長跟他說的?)對,這樣比較確實」、「(問:他有見過了,對不對?)對,他有見過」、「(問:他打給你的嗎?)對」、「(問:是見過丙○○後,丁○○打電話給我,告訴我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外聘評選委員總共有4個嘛,但是我不知道 是不是丙○○告訴丁○○的,對不對?)對」等語,有本院97 年3月31日勘驗筆錄可證(參本院卷二第233頁至第23 4 頁)。此與當日訊問筆錄所記載之「(問:(提示二河局譯 文編號7〈按即96年1月22日下午4時5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7頁〉)依該通聯譯文所示,丁○○與二河局長丙○○會面後,即 向你回報『有交待、有交待,他這次4位』等語,該通聯譯 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經詳視後答)是丁○○見過二河 局戶丙○○後打電話給我,告訴我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評審委員有4位,但我不知道是不是丙○○直接告訴丁○○的 」等語並無歧異之處。 ⑻己○○於96年9月28日在偵查中證稱:「(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5〈按即96年1月22日中午12時25分許己○○持用之0000 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6頁〉)於 該通聯譯文中,乙○○向你表示『有跟他講過了』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我拜託他幫我引薦二河局局長丙○○,因為我要爭取二河局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乙○○告訴我已經告知二河局長丙○○」、「(問:96年1月22 日你怎麼就會知道二河局要辦理老庄排水治理工程?)顧問丁○○告訴我的」、「(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6〈按即96年1月22日下午2時11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6頁至第167頁〉)你於該通聯譯 文中向丁○○表示『你跟長仔講一下,侯sir會打電話給他 』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因為我與乙○○次長講過了,我想爭取老庄溪治水工程,所以我要丁○○跟二河局長丙○○講一下,說乙○○次長會打電話給他」、「(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7〈按即96年1月22日下午4時5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7頁〉)依該通聯譯文所示,丁○○與二河局長丙○○會面後,即向你回報『有交待、有交待,他這次4 位』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經詳視後答)是陳顯告訴我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評審外聘委員有4位」 、「(問:丁○○怎麼會知道本件工程的外聘委員有4位? )這我不知道,他沒有告訴我他怎麼知道的」、「(問:( 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8〈按即96年1月22日晚間8時14分許己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7頁至第168頁〉)你於該通聯譯文中向未○○表示 『他都支持我,他今天中午有打電話給二河局的局長,因為我怎麼知道呢,因為我們下午丁○○陳顧問上去嘛,上去跟局長一起,然後他給我電話,丁○○給我電話,他說局長改天要請我吃飯,他說侯次長有電話給他』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意義就是丁○○見過二河局長丙○○後,知道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評審外聘委員有4位,次長乙○○也有 打電話給二河局長丙○○,所以你認為丙○○會支持你爭取到這個工程案?)對」、「(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10 〈按即96年1月23日上午11時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68頁〉)於該通聯譯文中,乙○○向你表示『他就說要給你協助』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意義就是乙○○告訴你二河局長丙○○會幫忙你爭取到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對」、「(問:你有無曾經透過乙○○推薦你前往大專院校授課成就讀大學或研究所課程?)沒有這回事」、「(問:(提示二 河局譯文編號19、20、21、22)依提示之通聯譯文,你與丁 ○○於96年1月29日前往拜會二河局長丙○○,是否主要你 有向丙○○表達爭取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丙○○告訴你要好好做服務建議書?)沒有錯」、「(問:(提示 二河局譯文編號20〈按即96年1月29日下午1時23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70頁至第171頁〉)你於該通聯譯文中向未○○表示『我 下午到第二河川局,我現在在路上,我就是跟局長會見面嘛,因為那個侯的,有幫我打電話給他,我們二河局應該沒問題,有一個九百多的,還有另外一個八百多的』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所指意義是否就是九百多的是指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而你認為乙○○有幫你打電話,所以你認為可以爭取到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對」、「(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32 )你於該通聯譯文申與D○○相 約會面時間,是否你知道D○○是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工程的外聘評審委員之一,且是你的老朋友,所以你原本要約D○○見面,請他幫忙,但後來他忙,你們並沒有見面?)對」、「(問:這個時候你怎麼知道D○○是本件工程的外聘委員?)丁○○告訴我的」、「(問:那丁○○總共告訴你幾個委員名單?)只有D○○一個,因為丁○○知道我不是水利局出身的不熟,只知道我認識D○○所以要我去找D○○」、「(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35、36、37)依提示之通聯譯文,你與乙○○於96年3月4日相約在彰化建國科技大學會面,是否談論乙○○他有打電話及當面拜託二河局長丙○○幫忙你爭取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對」、「(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38)你與乙○○於96年3月4日相約在彰化建國科技大學會面時,乙○○於該通聯譯文中向你表示『我那天有遇到二河局局長,來我再跟你講』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意義是否為,乙○○告訴你他除了幫你打電話給丙○○外,另外乙○○還有遇到二河局長丙○○,均有幫你向丙○○拜託幫忙爭取老庄溪委託設計監造案的工程?)對」、「(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40〈按即96 年3月4日下午1時29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79頁〉)依該通聯譯文所示,乙○○向你表示『你那個proposal不用裝訂得很好,你寄一份給我,…,寄到龍井鄉那邊,…,那裡比較安全,我會給你好好強調』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是因為當時你已經將本件工程的服務建議書已經送給二河局審查,乙○○要你寄一份給他,他會幫你向二河局長丙○○強調你們優點的部分?)對」、「(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53〈按 即96年3月20日上午8時10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82〉)乙○○於96年3月20日8時10分留言予你,表示『已經打過電話,你知道就好』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意義就是因為當天是評選日,乙○○要出國,你認為乙○○出國前有再次打電話給二河局長丙○○請他幫忙你爭取本案工程,所以乙○○留話告訴你已經打過電話給丙○○?)對」、「(問:(提示二河 局譯文編號57〈按即96年3月20日中午12時33分許己○○持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83頁〉)於該通聯譯文中,你回答乙○○說『長仔特別交代叫我跟你報告』,後來乙○○向你表示『他有跟我說,我早上有打給他』、『你現在要低調一點,之前就風聲侯次長會得到』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意義是否為因為評審結束後,你已得標本工程,二河局長丙○○走到你旁邊,交代你要向乙○○報告你已得標,所以你告訴乙○○,也因為乙○○有交代二河局長丙○○幫忙,而丙○○確實也有幫忙你得標,所以乙○○要你得標本案工程之後要低調一點?)對」、「(問:有關外聘委員名單D○○部分是丁○○事先告訴你的?)是」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五第1頁至 第6頁)。 ⑼而因己○○之辯護人爭執上開偵訊筆錄之記載與己○○陳述之內容不符,惟除「(問:你有無曾經透過乙○○推薦你前往大專院校授課成就讀大學或研究所課程?)沒有這回事」部分,經本院勘驗該日筆錄,應為「(問:你有無曾經拜託過乙○○幫你推薦到大專院校授課或就讀研究所課程?)沒有。因為我工作忙,沒有那個計畫,我本身只是學士,沒有那個資格」、「(問:都沒有這回事,就對了?)對。這個可能我補充一下,侯次長在閒聊中有提到要推薦」等語外,其餘與偵訊筆錄所載相符,此有本院97年3月14日勘驗筆錄 可證(參本院卷二第192頁至第200頁)。 ⑽而己○○之上開證述及供詞,除核與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相符外(參中機組卷一第160頁至第188頁),並有太平宜欣郵局快捷郵件執據影本1份(參中機 組卷一第240頁)附卷可證。由上可知,己○○係在獲悉第 二河川局將招標老庄溪工程,且因己○○與乙○○熟識之故,丁○○便希望由己○○請託乙○○向丙○○關說,協助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而己○○在向乙○○表示請其關說丙○○之意後,乙○○果有依其請託以電話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且己○○在96年1月22日經丁○○告知 老庄溪工程有4位評選委員,其中一位是D○○,另其於96 年1月29確曾與丁○○前往第二河川局拜訪丙○○了解老庄 溪工程,當日有第二河川局相關人員在場,然當日下午並未前往老庄溪工程之施工現場勘查;另丁○○確有在96年1月 31日以電話要求己○○預先撰寫老庄溪工程之服務建議書,然其實際上仍在老庄溪工程公告之後始開始撰寫服務建議書;而在96年3月4日,己○○接送乙○○前往建國科技大學後,乙○○有以電話告知請己○○寄送老庄溪工程之服務建議書至乙○○之台中縣龍井鄉○○街50巷41之1號之處所,己 ○○亦依乙○○之指示於96年3月7日寄出,且在96年3月20 日評選當日,乙○○去電己○○表示有再以電話向丙○○關說、確認過,丁○○亦有去電己○○表示丙○○於前一日有表示簡報時說順一點即可,而在評選結果由鼎岳公司得標後,乙○○有在電話中向己○○交代要低調一點,另己○○雖因工作忙碌,無就讀研究所之計畫,惟乙○○確曾表示要推薦己○○就讀研究所之在職專班等情。而雖關於丁○○於96年1月22日以電話告知己○○之「4位」,己○○證稱係老庄溪工程之外聘評選委員,與實際上該工程之外聘評選委員係「5位」不符,惟衡以當時係丁○○以隱晦之用語暗示己○ ○其已知悉評選委員之人數,又事後丁○○係告知己○○外聘評選委員有D○○,是以己○○此部分之證述應係誤認丁○○所指之「4位」係指內聘評選委員而非外聘評選委員之 人數,然而仍足證丁○○於96年1月22日拜訪過丙○○後確 有以電話告知評選委員人數之事實。 ㈢丁○○之供述及證詞: ⑴丁○○於96年8月8日本案聲請羈押時本院訊問時陳稱:「我經過一天的考慮之後,我認為我應該要本著良心講實話,我於96年2月9日公告之前,確切時間我不確定,在丙○○第二河川局局長辦公室的桌上,丙○○當時有在場,他叫我自己拿去看一下,名單我並沒有拿走,我只是看了一下名單,發現我只認識一個人,就是D○○,D○○是我在中水局的老長官,我拿到名單之後,我對和D○○打過招呼,但是以一個部屬的立場,我不能要求長官做什麼,就將名單交給負責人己○○」等語(參聲羈卷第43頁)。雖丙○○之辯護人爭執該筆錄之記載與丁○○陳述之內容不符,惟經本院勘驗結果,除丁○○未明確說出「96年2月9日」以外,其餘均與訊問筆錄記載之內容相符,有本院97年3月14日勘驗筆錄可證 (參本院卷二第184頁至第189頁),是以此部分所指尚非有據。 ⑵丁○○於96年8月30日在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據己 ○○表示,你曾經告訴他老庄溪工程案有4位評選委員,其 中1位是你的朋友D○○,是否屬實?)我只曾經告訴己○ ○,我有看到D○○的名字」、「(問:前述你告訴己○○你有看到D○○的名字,是否有告訴己○○是在丙○○辨公室看到的?)我忘記了」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三第155頁)。 ⑶另丁○○亦於96年9月28日在南投縣調查站證稱:「(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22)依該通聯譯文所示,你與己○○前往拜會二河局局長丙○○後即前往本案工程現場勘察,原因為何?何人告知你本案招標內容?)(經詳視後答)我與己 ○○前往拜會二河局長丙○○,我不記得有和己○○及丙○○三人共同前往本案工程現場過。我是因為鼎岳公司股東H○○提出的資料在公司討論,才知道本案招標內容」、「(問:(提示二河局譯文編號54〈按即96年3月20日上午9時14 分許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一第183頁〉)於該通聯譯文中,你向己○○表示『昨天有 跟朋友做夥,說你講順一點,就差不多了』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丁○○所稱朋友係指何人?)(經詳 視後答)所謂的『朋友』是指二河局長丙○○,意思是要己○○做本案的簡報時要講好一點」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 3500號卷四第147頁)。 ⑷而丁○○之上開供述及證詞,核與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相符(參中機組卷一第171頁、第183頁)。由上可知,丁○○確實在丙○○辦公室桌上,經丙○○指示看到一份名單,上面有D○○之名字,且其後有告知己○○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之一為D○○,且和D○○打過招呼,而在老庄溪工程評選前一日有與丙○○在一起,丙○○有向其表示老庄溪工程簡報時要說順一點等情。 ㈣張I○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證稱:「在鼎岳公司成立前,我有聽己○○跟丁○○說過要找一些機關首長,如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局長、第三河川局局長,在參與評選過程中,己○○也有提到去跟前述首長聯繫之情形」、「(問:政府單位以最利標評選方式辦理各項設計規劃監造標案,己○○有無為了獲得承攬權而透過單位首長或特定人,於標案評選前即先取得評選委員名單?)有的」、「己○○曾跟我提過評選委員沒有問題,至於己○○如何得知名單,我則不清楚」、「我曾在己○○及丁○○的談話中聽及己○○及丁○○確實在招標前就知道招標機關評選委員名單」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二第95頁、第97頁、第102頁);於96年8月7 日在偵查中亦證稱:「在鼎岳公司成立前,我有聽己○○跟丁○○說過要找一些機關首長,如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局長、第三河川局局長,在參與評選過程中,己○○也有提到去跟前述首長聯繫之情形」、「(問:政府單位以最利標評選方式辦理各項設計規劃監造標案,己○○有無為了獲得承攬權而透過單位首長或特定人,於標案評選前即先取得評選委員名單?)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名單,但知道他們有在處理評選委員的事情,我也知道他們有在連絡委員,但是他們名單怎麼來的我不知道」、「己○○曾跟我提過評選委員沒有問題,至於己○○如何得知名單,我則不清楚」、「我曾在己○○及丁○○的談話中聽及己○○及丁○○確實在招標前就知道招標機關評選委員名單」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二第116頁、第118頁、第124頁)。由上開張I○之證詞 可知,己○○及丁○○確實在老庄溪工程評選前即知悉評選委員名單,然而並不清楚渠二人如何得知評選委員名單等情。 ㈤未○○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證稱:「己○○曾經表示有關『坑內坑溪排水系統治理規劃』案及『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工程,他能對評選委員進行綁標疏通,我曾詢問他『對於評選委員綁標事情進行如何?』他有回答我『已經處理好了』」(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二第156頁 );於同日在偵查中亦證稱:「(問:己○○是否曾經告訴妳就坑內坑溪及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他有辦法對評選委員進行綁標疏通?)有。我有問己○○對評選委員綁標情形進行如何,他說已經處理好了,詳細時間我忘了」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二第163頁);於審理時檢察官就上開證 詞,再度向未○○求證:「你在96年8月7日中機組時,檢察官有訊問你,而且你是以證人身分簽了證人結文,在筆錄裡面檢察官問你:『己○○是否曾經告訴妳就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有辦法對評選委員進行綁標疏通?』,你回答:『有,妳有問己○○對於評選委員綁標情形進行如何,他說已經處理好了。』在檢察官那邊偵訊的時候,是否有這樣的問答?」,未○○仍答:「要聽錄音帶,好像有吧」等語(參本院卷四第19頁)。由上開未○○之證詞可知,己○○確曾向未○○表示關於老庄溪工程之評選委員,其有辦法處理、疏通,足證己○○在老庄溪工程評選前,其已知悉評選委員名單,否則何來對象處理及疏通。 ㈥D○○之證詞: ⑴D○○於96年9月12日在中機組證稱:「(問:據查,於本 標案尚未正式評選前,96年1月14、24、25日鼎岳公司股東 丁○○曾與你電話聯絡,與本標案評選有無關聯?願否說明你等聯繫談論的內容?)我記得在今年年初丁○○是有與我通過幾次電話,我歸納他的主要用意有二,第一是要邀請我去他的鼎岳公司上班,第二,是要我在參與公共工程評選作業時,如果有看到他的公司參選時,希望我能夠幫忙多給些好的印象分數,當時他是沒有明確告訴我要我幫忙哪一件具體的個案,對於他的請求,我當時都在不傷害交情的前提下,予以婉拒」、「(問:據查,鼎岳公司負責人己○○曾於96年2月16日、3月20日分別與你電聯並約見面,願否說明己○○的用意?以及你等聯繫談論的內容?)如我前述,丁○○已經多次試圖與我聯繫,要我幫忙他鼎岳公司相關參選案件的評選作業,所以己○○告訴我是丁○○要他聯絡我的時候,我大概就可以知道他們的用意就是要我幫忙他們的公司,因此,我對於己○○的一再要約見面予以推託婉拒」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四第85至86頁) ⑵D○○於96年9月12日在偵查中證稱:「(問:丁○○有無 在96年1月14、24、25日與你電話聯絡?與本標案評選有無 關聯?願否說明你等聯繫談論的內容?)確實有這回事,那時我已經退休,丁○○打電話給我,一方面希望我去鼎岳公司上班,另一方面他知道我是公共工程的評審委員,他希望我在他們公司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時,可以給他們公司比較好的分數,讓他們公司可以得標」、「(問:鼎岳公司是否只參與二河局本標案的投標?)我接到本標案的服務建議書時,我知道鼎岳公司有參與本標案投標,至於鼎岳公司有無參與二河局其他標案投標,我不清楚」、「(問:你在96年3 月20日有無出席本標案評選會議?)我在96年3月20日評選 當日確實有參與評選會議」、「(問:你前述與己○○有20幾年未聯絡,己○○何時再與你聯絡?)在今年2月間,己 ○○有打電話給我,要約我見面,但我一直沒有給他確定的見面日期,一直到今年7月才在台中市市○路的耕讀園見面 ,己○○向我表示他離開與丁○○合夥開立的鼎岳公司,要自己另外成立公司,希望我可以在水利工程方面給他技術指導」、「(問:你在今年1月間有沒有打電話給丁○○? )丁○○在94年下半年退休,他退休後我們就沒有聯繫了,因為我和丁○○只是同事關係,並沒有交情,直到今年1 月間,丁○○才主動打電話給我,我從來沒有主動打電話給丁○○」、「(問:除丁○○、己○○曾就本標案與你聯繫,請你協助外,有沒有其他廠商就本標案與你聯繫?)丁○○有請我就他們公司參與的公共工程標案,給予比較好的印象分數,己○○只有約我見面,除此以外,就沒有其他廠商與我聯繫,請我在公共工程評審時給予協助」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四第98至100頁)。 ⑶而D○○上開證述,核與D○○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相符(參中機組卷一第212頁至第216頁),由上可知,其與丁○○、己○○雖係舊識,惟已多年未見,然而於96年1、2月間,丁○○、己○○與其有通聯,在電話中丁○○有向D○○表示,希望D○○在公共工程評選時,能給予鼎岳公司較好之分數,而使鼎岳公司得以得標,然而對於己○○邀約見面部分,則因故未見面。 ㈦丙○○之供述: ⑴丙○○於96年9月28日在中機組調查站供稱:「(問:(提示0000-000000行動電話96年3月20日通聯紀錄)依該通聯紀錄 所示,96年3月20日上午8時6分,於第二河川局辦理本案評 審簡報當天,乙○○曾以0000000000撥打至你0000000000 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為何?)(經詳視後答)乙○○當天有打電話給我,但內容我不記得了」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四第155頁)。 ⑵丙○○於96年8月7日在南投縣調查站供稱:「(問:得標廠商鼎岳公司負責人己○○、丁○○等人是否曾在本標案公開招標前找你?內容為何?)有的,在本標案公開招標前,己○○、丁○○等人曾到二河局辦公室找我1、2次,己○○要向我表示要瞭解本標案工程內容等,但我表示本標案送水利署審核時有執行計畫書,是公開的資料,我並請B○○或A○○提供相關資料給他參考」、「(問:據查己○○、丁○○為獲得『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曾多次與你會面,會面談論何事?)我和丁○○是老牌友,丁○○帶己○○來找我,是為了向我要本標案的相關資料」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一第138至141頁) ⑶丙○○於96年8月8日在偵查中供稱:「(問:得標廠商鼎岳公司負責人己○○、丁○○等人是否曾在本標案公開招標前找你?內容為何?)有的,在本標案公開招標前,丁○○曾帶己○○到二河局辦公室找我l、2次,己○○要向我表示要瞭解本標案工程內容等,但我表示水利署依規定縣府必須有規劃報告書、工程執行計畫書,再提報到水利署,水利署通過後我們再辦理招標。本標案送水利署審核時有執行計畫書,水利署會上網公開是公開的資料,我並請B○○或A○○提供相關資料給他參考」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一第147頁)。 ⑷而上開丙○○之供述核與乙○○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相符(參中機組卷一第210頁),由上可知 ,丙○○坦認在96年3月20日老庄溪工程評選當日上午,乙 ○○確實有打電話與丙○○,然而通話內容已不復記憶;另己○○與丁○○一同前往其辦公室拜訪,亦係要了解老庄溪工程之內容,且其有請局內同仁提供老庄溪工程之相關資料給己○○參考。至於丙○○竟係請B○○或A○○提供老庄溪工程相關資料,惟因B○○及A○○於審理時均否認此事(參本院卷三第215頁、第123頁),是以無從認定係渠二人所提供。 ㈧綜合上開己○○、丁○○、張I○、未○○、D○○、丙○○之證詞及供述,彼此間互核大致相符,應屬真實可信;再依上開證詞分析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卷附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則應係: ⑴己○○於96年1月22日晚上8時14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未○○,下簡稱洪)啊你昨天跟乙○○談得怎麼樣」、「(己○○,下簡稱黃)很好,他都支持我,他今天中午有打電話給二河局的局長,因為我怎麼知道呢,因為我們下午丁○○陳顧問上去嘛,上去跟局長一起,然後他給我電話,丁○○給我電話,他說局長改天要請我吃飯,他說侯次長有電話給他」、「(洪)侯次長,這樣子喔」、「(黃)所以我們二河局的那個沒有問題啦,我們積極在準備,那個蠻多的喔,也是九百多萬,測設」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68頁), 係表示乙○○有依己○○之請託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且丁○○該日亦有前往第二河川局拜訪丙○○,丙○○並向丁○○表示表示乙○○已撥過電話給他,故老庄溪工程由鼎岳公司得標應無問題。 ⑵承上,則乙○○於96年1月22日中午12時21分許以經濟部辦 公室名義申請登記之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丙○○所持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中機組卷一第207頁),即係 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希望協助由鼎岳公司得標。 ⑶承上⑴,則乙○○於96年1月22日中午12時25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己○○表示:「有啦,我就有特別跟他說這個,你去找他,他說歡迎啦」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66頁),係告知己○ ○其已向丙○○去電提及己○○請託之事。 ⑷承上⑴,則己○○於96年1月22日日下午2時11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丁○○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丁○○表示「另外你跟『長仔』講一下,侯sir會打電 話給他,你跟他提醒一下,我有跟他見過面」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67頁),係要告知與丙○○熟識之丁○○,乙○ ○有在關切老庄溪工程。 ⑸承上⑴,則丁○○於96年1月22日下午4時5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己○○表示「有交待、有交待,他這次4位」等語(參中 機組卷一第167頁),係指丁○○在該日有與丙○○見面, 丙○○告知丁○○乙○○曾去電丙○○關說,且有提及評選委員之事。 ⑹乙○○於96年1月23日13時8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乙○○,下簡稱侯)喂,有去了啦后」、「(黃)有、有,很順利」、「(侯)這樣就好了,他就說他要給你協助」、「(黃)好,好,謝謝、謝謝」、「(侯)好啦,啊認真下去做啦」、「(黃)對、對,沒問題」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 168頁),係確認己○○方面確有前往第二河川局拜會丙○ ○,並強調丙○○同意協助己○○。 ⑺丁○○於96年1月24日晚間7時57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於同月25日晚間7時20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分別撥打老庄溪工程外聘評選委員D○○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中機組卷一第213頁),依D○○上開證詞,係 丁○○在電話中希望D○○在參與公共工程評選時,能給予鼎岳較好之分數等語,再參以上述乙○○係於96年1月22日 始向丙○○關說,後丁○○亦係該日前往拜會丙○○,且在與己○○之電話通聯中確有提及評選委員之人數,及丁○○上開證述確有自丙○○處得知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之一為D○○等語,應可認定丙○○係於96年1月22日在其辦公室內 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丁○○。 ⑻己○○於96年1月29日下午1時2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未○○表示:「我下午到第二河川局,我現在在路上,我就是跟局長會見面嘛,因為那個「侯」的,有幫我打電話給他,我們二河局應該沒問題,有一個九百多的,還有另外一個八百多的」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70頁),係告知未○○當日與丙 ○○會面情形,且因乙○○去電丙○○關說,所以老庄溪工程由鼎岳公司得標應無問題。 ⑼丁○○於96年1月31日上午9時21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 話撥打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丁○○,下簡稱陳)我簡單跟你講一下,你服務建議書寫得怎樣」、「(黃)服務建議書,現在章節要照網路,上網的章節去那個嘛」、「(陳)你都還沒開始寫喔」、「(黃)我先整理橋的現況的部分」、「(陳)我有拿二個資料給I○,你回來再看一下,因為內容都會跟過去差不多,還沒上網嗎」、「(黃)還沒」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71頁),係 要求己○○須預先撰寫老庄溪工程之「服務建議書」,以利參與日後評選作業。 ⑽乙○○於96年3月4日下午1時29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侯)L○,你那個proposal不用裝訂的很好,你寄一份給我,我可以說你的優點,這樣子,你寄到,不要黎明啦,你給我寄到龍井鄉那邊,台中縣龍井鄉○○街50巷41之1,用掛 號寄,那裡有管理員可以收,那裡比較安全,我會給你好好強調,因為你要開研討會還有一段時間嘛,有比較重點你再摺起來,你的特點啦」、「(黃)你說J○街多少」、「(侯)J○街50巷41之1號」、「(黃)好」等語,及己○○ 於同日下午1時32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其配偶 K○○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K○○表示:「服務建議書多做一本,要給博士,他有給我交待」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79頁),係乙○○要求己○○將鼎岳公司參與 老庄溪工程投標之「服務建議書」,郵寄至其位於臺中縣龍井鄉○○街50巷41之1號之住處,且暗示該寄件處所比較安 全,其可協助己○○向丙○○強調鼎岳公司「服務建議書」之優點,己○○隨即於同日13時32分許以電話轉知K○○。(11)乙○○於老庄溪工程評選當日之96年3月20日上午8時10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語音信箱內留言表示:「已經打過電話,你知道就好」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82頁),係指已去電丙○ ○確認關說老庄溪工程事宜,而丁○○於同日上午9時14分 許,撥打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己○○表示:「昨天有跟朋友做夥,說你講順一點,就差不多了」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83頁),係告知己○○其於96年3月19日曾與丙○○在一起,丙○○告知只要己○○在老庄溪工程之評選簡報時說順一點即可。 (12)承上(11)可知,乙○○於96年3月20日上午8時6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電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參中機組卷一第210頁),即係向丙○○確認其所關 說之老庄溪工程事宜。 (13)己○○於老庄溪工程評選結束後之96年3月20日中午12時33 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電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侯)他有跟我說好耶,我早上有打給他,啊,有啦後」、「(黃)有、有,長仔特別交待叫我要跟你報告,啊你現在在飛機上後」、「(侯)還沒啦,我晚上才有出發」、「(黃)晚上才有那個後」、「(侯)我就不要跟他講我要出去,我跟他講我在等待消息,好消息,之前就一直風聲出來,你現在要低調一點,之前就風聲侯次長會得到(笑),你要很誠懇啦,好啦,恭喜你啦」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83頁),即係己○○除向乙○○表達感 謝之意外,並表示丙○○特別交待其要向乙○○回報當日評選之結果,乙○○則向己○○恭喜,且因招標期間即有傳言會由己○○獲得本案承攬權,乙○○特別要求己○○保持低調。 (14)乙○○於96年4月1日下午4時1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己○○表示:「L○,我是說,…的事情少跟人家提啦,像這個小姐雖然跟你很熟,傳出去不好啦,你以後要見我,你自己來就好,不要帶別人,變成一個人證,我跟局長講話都很那個,你知道嗎,我都用不同的電話」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84頁 )。依乙○○與己○○在96年3、4月間,即因老庄溪工程案多有聯繫,且乙○○又分別於上述96年1月22日及96年3月20日以00-00000000號電話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與丙 ○○,可知該通話內容所指之「局長」即係「丙○○」,且為避免遭調查其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之事,要己○○獨自一人前來,以免他人知悉。 ㈨另老庄溪工程內聘評選委員A○○、壬○○,外聘委員宙○○於中機組、偵查中及審理時、外聘委員C○○於中機組及審理時、內聘委員丑○○、外聘委員寅○○、卯○○、D○○、天○○於審理時固均證稱在老庄溪工程評選前,並無人向渠等關說要評選何家公司最優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四第71頁、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四第73至74頁、第79至80頁、第103頁、第106頁、第110頁、第112頁、第118 至120頁、本院卷三第116-146、第150頁至第179頁),然而以96年3月20日上午10時老庄溪工程評選時,出席之內聘評 選委員丙○○、A○○、壬○○均評選鼎岳公司最優,而外聘評選委員中,D○○亦評選鼎岳公司最優,其餘之宙○○及C○○則評選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優,而由鼎岳公司得標,此有老庄溪工程技術評分表6份可證(參中機組 卷一第158頁至第163頁)。由上開結果,可知在評選前曾與己○○或丁○○有所聯繫之人,均評選鼎岳公司最優,若未曾與渠二人有所往來者,則未評選鼎岳公司最優,故已可認丙○○係以趁己○○及丁○○於96年1月29日前往第二河川 局之機,介紹A○○與壬○○與渠二人認識,並藉以影響渠二人於評選時之決定,然若僅有內聘評選委員3人,仍不足 以使鼎岳公司得標,所以在D○○亦經丁○○之關說下,評選鼎岳公司最優,鼎岳公司始得以獲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故丙○○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鼎岳公司得標間,確有因果關係無疑。 ㈩雖己○○於審理時改口結稱:其未請乙○○向丙○○關說讓鼎岳公司可以得標老庄溪工程,丁○○亦未要求拜託乙○○關說老庄溪工程,而因其自身說話有誇大之傾向,對於通訊監察譯文內提到乙○○有打電話給丙○○等,或於評選結束後所稱丙○○要其向乙○○報告等,其實並非事實,又其確實於96年間有向乙○○提過唸研究所之事,乙○○亦允諾會向戊○○推薦,所以在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上網」、「很順利」、「他說要給你協助」、「已經打過電話」等語,均係指就讀研究所之事,另通訊監察譯文提到之「proposal」,是其預備就讀研究所之自傳、專業心得、研究計畫等,亦包括老庄溪工程之服務建議書在內,在96年1月29日其與丁 ○○前往第二河川局拜訪丙○○,只是一般性的拜訪,丙○○並未交付任何老庄溪工程相關資料給其,亦為請乙○○向丙○○關說,請丙○○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乙○○亦未告知其評選委員姓名,另丁○○在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之「有交代、有交代,他這次四位」等語,應係「我們現在作伙(台語)」之誤,與老庄溪工程沒有關係,而D○○部分,丁○○並未告知D○○是評選委員,只是要其聯絡一下而已,其後來並未參加建國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碩士班的甄試,因為那時候已經被羈押云云(參本院卷四第22頁至第43 頁),並提出建國科技大學97年度土木與防災研究所碩士班甄試資格審查參考資料1份為證(外放),固核與未○○於 審理時證稱:「(問:在你們相處的過程中,你有聽己○○跟你提過他要去唸研究所的事情嗎?)因為我們是好朋友,他有時候會跟我提到,有聽過」、「(問:己○○有說要去唸哪一家研究所嗎?)好像是建國科技學院」、「(問:建國科技學院是現在的建國科技大學?)好像是吧,我聽到的。」、「(問:你是就你的印象回答?)對」、「(問:己○○有提到他要請誰幫他推薦或引薦嗎?)有大略聽一下,可能己○○跟侯次長是師生關係,好像聽他講是侯次長要推薦他」、「(問:你剛剛提到你曾經聽過己○○說他要去唸研究所?)對」、「(問:大概在什麼時候?)我現在已經回想不起來了」、「(問:今年是97年,去年?前年?大前年?本件執行案件的時候是96年8月間)應該是在95年,那 已經很久了」、「(問:你有沒有聽己○○說工作很忙,沒有空去唸研究所?)這個他應該不會跟我講吧」、「(問:工作很忙沒有空去唸研究所,不會跟你講;但是要去唸研究所,他會跟你講?)他有提到過,我也不會記得很清楚,因為我們是好朋友,有時候他一些事情會跟我講一下,我也沒有記得很清楚」、「(問:所以你確定記得清楚的是他有提過他要去唸研究所?)對」等語(參本院卷四第13頁至第19頁)相符。惟依己○○於96年8月30日在中機組所證,於70 年間乙○○擔任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長時,其擔任台灣省公路局設計課之工程員,因為參加運輸研究所主辦之研討會而認識乙○○,之後就一直有往來,而因為乙○○每個星期六、日都會往返臺中到彰化建國科技大學及逢甲大學上課,而丁○○係中區水資源局的課長退休,與丙○○很熟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三第149頁至第150頁),是以與乙○○有長達20餘年之交情,而丁○○則與己○○為鼎岳公司之股東,丙○○則與丁○○熟識,則己○○應無可能在中機組、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刻意設詞誣陷乙○○、丁○○、丙○○之理,且該等陳述亦與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紀錄無何齟齬之處;反觀其於審理時之證述,其雖一再強調說話多有誇大不實之處,然而核對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紀錄,亦均可證確為實情,已詳如上述,另關於「proposal」部分,己○○於接獲乙○○指示後,隨即於同日撥打電話與其配偶K○○表示「服務建議書」多作一本等語(參中機組卷一第179頁) ,可知該「proposal」確係指服務建議書;況就通訊監察譯文除有提及第二河川局、第三河川局相關事項外,並無隻字片語提到有關就讀研究所之事;再就己○○審理時所指丁○○在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之「有交代、有交代,他這次四位」等語,應係「我們現在作伙」之誤云云,二者顯有極大之差異,更與一般人所用之語法不同;至於96年1月29日其與 丁○○前往丙○○辦公室拜訪,丙○○於中機組及偵查中亦坦承該日拜訪係為了解老庄溪工程,亦有命第二河川局人員交付相關資料與己○○,否則丁○○何能要求己○○事先撰寫服務建議書?由上,己○○於審理時之證述與客觀事證不符,而不足以採信。 丁○○於審理時另結證稱:那一天情況是我在局長室,我到丙○○那裡去的時候,丙○○並沒有注意到會客室裡面有人,所以我就直接走到丙○○桌子那個地方去,我看到一個名單在丙○○桌上,我看了丙○○一眼,丙○○只笑笑的用手比一下,所以我當下的感覺是丙○○要我看一下,我感覺他是比叫我看一下,意思是這樣,那一份名單我看一下只認識一個,就是D○○,我認為我看到的名單與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名單是不一樣的,因為評選委員裡面我還認識天○○及壬○○,而我並不是在96年1月22日在丙○○辦公室看到名 單,我第一次打電話給D○○是1月14日,在我的印象裡面 是我看到疑似名單的時間之後,大概隔了一到二個星期,才打電話給他,所以應該是1月14日以前的一個星期到兩個星 期,我當時看到的那一份名單,上面沒有寫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設計監造技術顧問評選委員的遴選名單,後來是有人跟我講D○○要退休了,就去拜訪他,在通訊監察譯文中,我說「有交代、有交代,他這次四位」是指何事,我已經沒有印象,96年1月29日我和己○○拜訪丙○○,只是一般例 行性的拜訪,沒有為特定的工程,我本來就認識壬○○,A○○當天也有介紹認識,丙○○沒有告訴我就老庄溪工程,,乙○○曾經跟他通過電話,1月24日、25日與D○○之通 聯,是在談論技師介聘之事,我沒有告訴己○○D○○是老庄溪工程之評選委員,我只有說我有看到名單,有一個是D○○,我當時看到名單時,只看了4、5秒鐘云云(參本院卷四第43-58頁)。由上可知,丁○○固坦承確有在丙○○辦 公桌上看到名單,然而否認是評選委員名單,惟以丁○○自承與丙○○係舊識,往來頻繁,則何以恰巧係在老庄溪工程辦理期間在丙○○辦公桌上亦恰巧看見老庄溪工程外聘評選委員D○○之名字?且依上開D○○之證述,丁○○與D○○以多年未見,則何以恰巧在D○○擔任鼎岳公司欲投標之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時,丁○○又再度與D○○聯絡?依上開關連性觀之,丁○○於審理時證稱此與老庄溪工程完全無關,實令人難以置信;再參以上述之通聯紀錄及通訊監察譯文,及己○○於中機組及偵查中之證述,乙○○係96年1月 22 日以電話向丙○○關說後,丁○○於當日前往拜訪丙○ ○,後丁○○即於當日有以電話向己○○回報乙○○已有向丙○○關說,及提及評選委員人數等情,自足認丙○○應係在96 年1月22日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丁○○,丁○○再轉告己○○,始為實情;另關於96年1月29日其與己○○前往丙 ○○辦公室拜訪,丙○○、己○○於中機組及偵查中亦均坦承該日拜訪係為了解老庄溪工程,丙○○亦有命第二河川局人員交付相關資料與己○○,否則己○○何能應丁○○之要求事先撰寫服務建議書?更何況丁○○自承只看了名單約4 、5 秒鐘,在此甚為短暫之時間,難期對於看見之名字能立即清楚記憶,是以丁○○在當時應僅看清有「D○○」,並無何不合理之處;由上,丁○○於審理時之證述亦與客觀事證不符,而不足以採為對丙○○有利之認定。 丙○○辦公室之職員宇○○於審理時證稱:我的辦公桌距離丙○○辦公室會客區大約2、3公尺,所以在我的辦公室,對於丙○○辦公室會客區內之談話內容及相關舉止,看的到也聽的到,我有看過丁○○前往丙○○辦公室拜訪丙○○,他們是閒聊以前同事之事情,沒有聽到有談論關於第二河川局辦理工程之事,也沒有聽聞丙○○有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事,我的座位是稍微背對丙○○的,如果有客人來的話,我需要去準備茶水,茶水間在丙○○辦公室隔壁客廳,而在局長會見客人過程中,我也會去送公文、接電話等語(參本院卷三第224頁至第230頁)。由上可知,宇○○於丙○○有訪客前來時,亦非無時無刻均在丙○○辦公室內觀察一切動靜,亦有離開之情況,是以其對於丙○○辦公室內之一舉一動,自無可能鉅細靡遺,且丙○○身為第二河川局局長,明知「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係屬違法之事,更無可能在辦公室尚有不相干之人在場時,而明目張膽為之,是以宇○○上開證述,尚難採以對丙○○有利之認定。 雖壬○○與A○○於中機組、偵查中及審理時均證稱於96年1月29日,己○○及丁○○前往拜訪丙○○時,渠二人均在 場,惟並未提及老庄溪工程之事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四第73至74頁、第79至80頁、第112頁、第118至120頁 、本院卷三第119頁至第129頁、第132頁至第142頁),然丙○○、己○○於中機組及偵查中亦均坦承該日拜訪係為了解老庄溪工程,丙○○亦有命第二河川局人員交付相關資料與己○○,否則丁○○何能應丁○○之要求事先撰寫服務建議書?故渠二人此部分之證述,應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又雖D○○於審理時改證稱:丁○○並未在電話中向關說老庄溪工程,也沒有在這些電話中,提到希望我在他們公司參與公共工程投標的時候,可以給他們公司高的分數,讓他們公司可以得標,只是我心裡有這樣的感覺,因為有一次我與丁○○在閒聊,他說他希望我到他公司指導,我說這樣子不符合我退休以後的生涯規劃,所以我拒絕了,我只參加工程會的評選或審查會,他說他在顧問公司上班,讓我職業病敏感度又起來,所以我做這樣子一個想法云云(參本院卷三第159頁至第161頁);然而依上開D○○於中機組及偵查中之證述,係稱:其與丁○○在96年年初通過電話,用意之一是要我在參與公共工程評選作業時,如果有看到他的公司參選時,希望我能夠幫忙多給些好的印象分數,但對於他的請求,我當時都在不傷害交情的前提下,予以婉拒等語,故當時丁○○確有提出希望D○○在他們公司參與公共工程投標的時候,可以給他們公司高的分數,讓他們公司可以得標之語句,否則如何「婉拒」,故此而非D○○內心自行臆測之詞,D○○此部分之證述,應係事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至於乙○○於中機組證稱:其未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亦未協助己○○取得老庄溪工程承攬權,其與己○○通聯均係討論己○○欲就讀研究所之事云云(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一第63頁至第71頁、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四第132頁 至第140頁),惟均與本院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不符,自難 遽採。 而老庄溪工程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已如前述,則自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丙○○既為老庄溪工程之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對該規範自知之甚詳,且亦應遵守辦理,以維護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之原則。依該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可知本件辦理評選前之評選委員名單,確屬應秘密事項,除非是經過同意在招標文件中公告,抑或係評選後,因為已經公開,所以才屬非秘密事項。丙○○明知此情,仍將此應秘密事項告知丁○○,自屬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且因其違背法令之行為,使丁○○、己○○所代表之鼎岳公司因而獲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且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第5款所謂「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其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積極、消極之財產利益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97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判決可資參照。而獲得公共工程之承攬權,就得標者而言,就其營運、商機、商譽暨導致公司股份(即股東出資額)所彰顯之市場價值而言,即難謂均無獲得有形、無形之商業利益或增值(加值),是以就老庄溪工程取得承攬權之鼎岳公司而言,自屬獲得利益無疑,縱使鼎岳公司嗣後經第二河川局解除契約(參本院卷一第114頁第二河川 局96年9月20日水二供字第09601009890號函),而未自第二河川局領得分文之工程款,亦不影響已獲得利益之事實。 至於公訴人所指「丙○○因接受乙○○關說,而有形式上圈選內聘評選委員,然而實際卻以『指定』特定內聘評選委員」之情事,惟以丙○○係早於96年1月12日已遴選評選委員 ,乙○○才於96年1月22日向其關說,故此部分所指時間上 顯無可能,自非事實,併予敘明。 綜上所述,此部分本件事證明確,丙○○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洩密及圖利之犯行均足以認定。 二、鏡面水庫工程部分: 訊據乙○○固坦承其為經濟部常務次長,且多次與庚○○、戊○○電話聯繫,而戊○○有請託其向庚○○關說鏡面水庫工程由明昱公司得標,且於96年3月30日、96年4月3日撥打 電話與S○○之事實,庚○○則坦承其迄96年8月6日止為第六區管理處經理,且曾在鏡面水庫上網公告前與戊○○在其辦公室見面,當時在場者有T○○、酉○○及地○○,當時有請酉○○向戊○○簡報鏡面水庫工程相關事宜,且多次接獲乙○○電話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洩密及圖利之犯行,乙○○辯稱:其對於鏡面水庫工程無主管監督之權限,根本不知鏡面水庫工程評選委員究為何人,亦無請庚○○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廠商,其與庚○○電話聯繫多為南化水庫供水事宜,未向庚○○關說使明昱公司得標,對於戊○○之請託,只是禮貌性之敷衍與應付,至於其撥打電話與S○○係討論夏威夷演講之事,與鏡面水庫工程無關,庚○○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乃因該公司原隸屬臺灣省,因精省後改隸經濟部,導致適用之人事法規不同之故,而非其所得左右,且卷附其與戊○○之通訊監察譯文,並無其告知戊○○任何評選委員名單之內容,且依戊○○之供述,可知評選委員名單係庚○○告知申○、申○再告知戊○○,戊○○再轉知其,倘其果有與庚○○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犯意聯絡,大可由其逕向庚○○探取,無須如此費事,實非事理之常,又依卷內其與庚○○、戊○○及S○○之通訊監察譯文,並無足認定其有指示庚○○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犯行,且公訴人亦未指出明昱公司究獲取多少不法利益,況依最高法院見解,工程款需扣除各項支出後,始得謂有利得,故明昱公司得標之承攬價格,自不得以不法利得視之,而明昱公司將測量部分以150萬元轉包建國科技大學部分,亦係全部工程款之一 部分,況事後建國科技大學業已與明昱公司解約,明昱公司所給付建國科技大學之60萬元亦已退還明昱公司,足見明昱公司給付之轉包工程款並無分文交由其或戊○○個人,自不得謂有圖利既遂之情事,且依公訴人所指,係申○自庚○○處得知鏡面水庫工程之外聘委員名單後,始告知戊○○,再由戊○○轉知其,則其僅為洩密之對向行為收受者,無成立洩密罪共犯之餘地,其與戊○○之通聯亦多屬討論南化水庫壩體加高之工程技術問題云云;庚○○辯稱:其在自來水公司董事長M○○勾選之鏡面水庫工程評選委員名單後之批示並非表示同意,且其未安排明昱公司為鏡面水庫工程之最優廠商,更未將評選委員名單外洩,且參與升等訓練,並非擔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之條件,而庚○○與戊○○在第六區管理處經理室之會面,僅討論如何使鏡面水庫浚渫計畫達到理想境界,並未向戊○○簡報鏡面水庫工程內容,而其就鏡面水庫工程亦未接受乙○○關說,96年3月30日、96年4月1 日與乙○○之通聯,係討論第六區管理處有無辦理工程招標及請戊○○會勘南化水庫壩基之問題,與鏡面水庫工程無涉,且依申○所證,係於96年4月2日上午前往第六區管理處拜訪其,於同日11時54分撥打電話與戊○○告知已取得評選委員名單,然而該日上午自9時1分起至11時50分止,其均在該處三樓會議室開會,其辦公室之職員子○○、玄○○更證稱於該日上午並未見到申○來訪,或接獲申○來電,且申○甚在同日11時52分許接獲他人來電,則在短短不到5分鐘之時 間,其根本無法將評選委員名單告知申○,又卷內並無證據可證其有將評選委員名單告知乙○○,則何以其要將評選委員名單告知素不相識之申○,與常情有違,再核以G○○係鏡面水庫工程之承辦人,申○與G○○熟識,又G○○未出席96年4月2日上午在第六區管理處之會議,97年9月17日G ○○復陪同申○前往鈞院開庭以觀,則洩漏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之人,可能係G○○云云。惟查: ㈠關於乙○○自94年9月9日起起擔任經濟部常務次長,庚○○則自95年3月31日起迄96年8月6日止擔任第六區管理處經理 ,於96年8月7日升任自來水公司之副總經理,且係鏡面水庫工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而第六區管理處辦理之「鏡面水庫工程」係以限制性招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自來水公司董事長M○○遴選評選委員名單後,由庚○○擔任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鏡面水庫工程之上網公告及投標期限、評選日期、預算金額、投標廠商、評選委員會出席之委員、評選結果、議價之金額均如犯罪事實欄參、一所示,且有犯罪事實欄參所載之通訊監察譯文與通聯紀錄(除96年3月30日上 午7時28分許乙○○與庚○○之通訊內容外),及戊○○有 於鏡面水庫工程上網公告前拜訪庚○○,當時有酉○○、盧烽明及地○○在場,並由酉○○向戊○○簡報鏡面水庫相關事宜,後戊○○有針對鏡面水庫工程關於「水深測量」及「計畫主持人資格要求」部分,由原「多音速」、「10年以上壩工相關規劃設計及水庫清淤實務經驗者」分別變更為「單音速」及「5年以上壩工相關規劃設計及水庫清淤實務經驗 者」等情,均為乙○○、庚○○所不爭執,核與第六區管理處發包中心承辦人癸○○於96年8月7日、G○○、酉○○於96年9月3日、S○○、地○○於96年9月12日、S○○、戊 ○○於96年9月28日在偵查中、酉○○、地○○在審理時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第六區管理處95年12月5日台水六 操作字第09500141290號函、自來水公司96年1月5日台水供 字第09500390680號函、第六區管理處南化給水廠技術士X ○○96年1月25日簽呈、第六區管理處96年1月24日台水六操作字第09600011340號函、自來水公司96年2月15日台水供字第09600033730號函及所附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96年3月12日G○○簽呈、鏡面水庫服務評審委員會會議出席人員簽名冊、G○○96年4月16日簽呈影本各1份、鏡面水庫工程服務建議書序位評比表5份、鏡面水庫工程招標公告、限制性招 標公告、決標公告各1份(上參中機組卷二第14頁至第16頁 、第23頁、第30頁至第33頁、第38頁、第63頁至第71頁、第79頁至第85頁、第167頁至第252頁)、酉○○提出之傳真資料1份(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二第2頁至第9頁)、乙○ ○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5份 (參中機組卷二第87頁至第111頁、中機組卷一第203頁至第204頁)、通聯調閱查詢單12份(參中機組卷二第117頁至第166頁、96年度偵字第4708號卷第14頁至第114頁)、經濟部97年9月10日經人字第09703623750號函(參本院卷五第23 頁至第25頁)、第六區管理處97年9月26日台水六操作字第 09700101750號函附之鏡面水庫工程採購契約1份(參本院卷六第83頁,採購契約外放)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已可認定。 ㈡酉○○於96年9月3日在偵查中證稱:「(問:在本案的規劃過程中,戊○○是否曾經到第六區管理處拜訪經理庚○○,之後庚○○即通知你與廠長T○○、操作課地○○進入他的辦公室,並且要求你向戊○○說明本案的相關內容?)是」、「(問:那T○○與地○○他們進庚○○辦公室做什麼?)T○○是我的主管,地○○是操作課的主管,所以我們三人一起進去,主要是由我向庚○○及戊○○說明、報告這個計畫的相關內容」、「(問:後來你是否要求申○去拜訪戊○○,為什麼?)是,時間大概是95年12月下旬,尚未招標前,因為我不曉得戊○○要我改變招標計畫內容的部分條件,因為戊○○來拜訪庚○○經理的時候,我感覺他好像要拿這個工程,所以我要申○去了解一下」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一第161頁至第162頁);於審理時證稱:「我在96 年1月24日見過戊○○,那天我是收到通知,要求我與Y○○、T○○一起到庚○○辦公室,要我向庚○○報告鏡面水庫淤積清理的狀況,當時庚○○及戊○○都在場,事後戊○○主動打電話給我,希望我提供一些計畫資料給他參考,我以我才會感覺他想要鏡面水庫工程這個標案,所以我在96年1月24日前一天就已經收到通知,我要就鏡面水庫工程作 報告,當時我有帶鏡面水庫工程委託技術服務計畫書,而因為戊○○想要了解主動向我要資料,所以我把該計畫書傳真給戊○○,當時鏡面水庫工程上未上網公告,一般民眾向我索取尚未上網公開的資料,我應該是不會給,但因為我在庚○○辦公室見過戊○○,所以認為他是庚○○的諮詢教授,所以就將資料給他」等語(參本院卷五第195頁至第222頁)。是以戊○○在前往拜訪庚○○時,係有特定目的,即為了解當時尚未上網公告之「鏡面水庫工程」而來,再核以戊○○於97年10月21日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是透過乙○○才知道有鏡面水庫工程的標案,乙○○告訴我可以到河川局、自來水公司,那邊都有很多案子」等語(參本院卷六第249頁 至第250頁),可證戊○○確係經乙○○告知鏡面水庫工程 即將招標之事實。 ㈢申○之證述: ⑴申○於96年9月17日在偵訊時證稱:「(問:當天前往拜會 庚○○的過程如何?)那天我到達三樓庚○○辦公室前,有問過在場的這二位小姐(按即子○○及玄○○)庚○○經理何時開完會,她們叫我再等,結果我在門口徘徊,後來在場的其中一位小姐但是那一位我忘了,就跟我說經理開完會了,然後我就進去,結果庚○○在換鞋子,就叫我到旁邊坐,然後他叫在場的子○○去他車上拿東西,一下子子○○就上來了,手上拿一個牛皮紙袋,並把紙袋交給庚○○,然後小姐就出去了」、「(問:庚○○找子○○把牛皮紙袋拿上來後發生何事?)他把牛皮紙袋打開,裹面有書和紙張,他就拿那張紙問我問認不認紙張上的三個人,我說我不認識,庚○○就問我來幹嘛?我就說戊○○老師叫我來跟你拜訪,然後就結束了,我就走了」、「(問:(提示0000-000000號96年4月2日通聯紀錄)當天9時55分你撥打000000000號電話是 否就是跟庚○○約見面的?同日11時3分、11時54分及12 時1分你分別撥打戊○○持用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做何事?)是。11時3分我打給戊○○報怨他到底有沒有和庚○○ 約好見面,讓我在這裏白等;11時54分就是和戊○○談他不是叫我來拜訪庚○○嗎,為什麼庚○○會問我三個人的名字,然後戊○○就叫我到學校找他,不要在電話中談,12時1 分是問戊○○到了門口如何去找他,警衛如果問我我要怎麼回答」、「(問:那你當天跟戊○○見面後談了那些東西?)就是主要是向他報怨,那三個人是不是名單,身分是什麼,他不是說他要搞定,怎麼要我去拿名單,然後他告訴我這三個人應該是委員名單,但是跟他原本安排的不一樣」、「(問:所以96年4月2日當天戊○○是騙你禮貌性去拜訪庚○○,實際上是要你去拿這個標案的委員名單?)對啊,所以我很生氣」、「(問:那你去到庚○○辦公室之後,你向庚○○表示是戊○○請你來拜會他的,他就主動叫辦公室小姐子○○到車上去拿裝有評審委員名單的牛皮紙袋,上來後主動跟你告知這三個委員名單?)是。他告訴我沒空就叫我回去了」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二第23至26頁)。 ⑵申○於97年9月17日審理時證稱:「酉○○找我去南化水庫 辦公室,他寫戊○○的地址跟電話,說戊○○想要參與案子,叫我去跟戊○○聯繫,後來與戊○○談的結果就是他有興趣標這個案子,且他是海事方面的教授,他說他有一個國際海洋協會,要研究島的案子,缺錢,他說請一位次長幫忙,而協會好像缺一百多萬的經費,好像有提到二、三十萬要作測量的部分,其餘要給協會做島的研究,如果順利標到案子,要先給他60萬,後來我與戊○○在96年3月23日簽訂合作 協議書,我見過庚○○1次,是戊○○叫我去的,戊○○要 求我去拜訪庚○○,後來我去拜訪庚○○的時候,應該有先打電話約,但是是庚○○或他辦公室小姐接的我忘記了,後來我有在庚○○辦公室與庚○○見面,從我看到庚○○之後到離開,時間不長,有超過五分鐘,不到半小時,我記得很短,但我沒有計算時間,我離開之後,就打給戊○○說我有跟庚○○見到面,我跟戊○○說庚○○說了幾個人名,叫我回去跟戊○○講,我在96年4月2日上午9點55分37秒打電話 到00-0000000號電話,另在同日4月2日上午11點03分12秒打了一通0000000000號給戊○○,這時我已到達第六區管理處,到達以後,我在車上等很久,但是見面沒幾分鐘他就把我打發走了,印象中他有讓我等,到最後他去運動,換鞋子就外出了,我在同日上午11點54分31秒又打電話給戊○○,當時我應該已經離開經理室,我忘記在經理室時有無接到電話,依通聯紀錄在當日上午11點52分51秒有接到一通000000000號的電話,我在經理室待的時間不長,頂多一、二十分鐘 ,不會很長,當時庚○○很不禮貌的叫我去旁邊坐,我記得他在換鞋子,我不清楚庚○○於4月2日上午9點01分到11點50分都在會議室開會,因為他很匆忙,來一下換個鞋子就出 去了,在偵查中說我當時問子○○及玄○○,庚○○什麼時候會開完會,她們叫我等,結果我在門口徘徊,後來其中一個小姐叫你進去,跟我說經理開完會了,我進去,結果庚○○在換鞋子,叫我到旁邊坐等均是實在,而當天是在車上等多久或樓上等多久,我忘記了,但是我確定到的時候沒有馬上見到庚○○,我先前在偵查中就這個部份,說戊○○問我要不要合作,要150萬,他說他跟乙○○兩個人在外島要弄 一個海洋公園的案子,需要一些費用,包括出國、請國外的教授還有公園的規劃費等,就是我剛剛講的什麼島的海洋計畫」等語(參本院卷五第233頁至第259頁)。 ⑶申○於97年10月21日審理時證稱:「我在3月23日先跟戊○ ○簽一份合作協議書,之後6月1日再訂一份委託簡約,根據我與戊○○簽訂之委託簡約,測量部分服務費用是150萬元 ,在96年4月2日見到庚○○時,我看見他在換鞋子,但是換什麼鞋子記不起來,我見到庚○○之後,我有把三位外聘評選委員的名字告訴戊○○,當時在庚○○辦公室,庚○○把東西從資料袋拿出來,看一下資料,然後問我有三個人認不認識,我本來不認識,後來聽過了就大致上記得這三個名字,我在見過庚○○之後,就把這三個名字在當天告訴戊○○,我去建國科技大學時有告訴戊○○,但是有無打電話告訴他我就不記得」等語(參本院卷六第150頁至第155頁)。 ⑷而依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參中機組卷二第147頁至第149頁),於96年4月2日上午9時53 分許,確有撥打第六區管理處之00-0000000號電話,另於同日上午11時3分許,撥打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當時基地台已在台南市○區○○路1段283號12樓頂,即第六區管理處附近,迄至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申○撥打戊○○之上揭電話,基地台位置仍在該處,顯見申○當時仍在第六區管理處,而於同日下午4時32分許,再撥打戊○○之 上揭電話,基地台位置已在彰化市○○路235號14樓頂,係 建國科技大學附近,與申○之上開證述係於96年4月2日上午有先打電話至第六區管理處,再前往第六區管理處,後離開前往建國科技大學相符。 ⑸又酉○○於96年9月3日在偵訊時證稱:「(問:後來你是否要求申○去拜訪戊○○,為什麼?)是,時間大概是95年12月下旬,尚未招標前,因為我不曉得戊○○要我改變招標計劃內容的部分條件,因為戊○○來拜訪庚○○經理的時候,我感覺他好像要拿這個工程,所以我要申○去了解一下」、「(問:照你前面所講的,你要申○去拜訪戊○○是在本件工程沒有招標前,那你又怎麼會知道申○會得標?)不知道,因為申○在94年曾經承攬過我們的工程」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一第161至162頁),亦核與申○所證係酉○○要求其向戊○○了解何以變更鏡面水庫招標內容相符。 ⑹另戊○○於96年9月28日在偵查中亦坦承:「(問:申○告 訴你這件工程的委員名單之後,你是否將委員名單告知乙○○,後來乙○○是否有告訴你他跟其中一個評選委員S○○聯絡上了?)有,但是他們講什麼我不清楚」、「(問:( 提示自來水譯文編號6〈按即96年4月2日晚間6時34分許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二第89頁〉)乙○○於該通聯譯文中向你詢問『說得怎樣』等語,該 通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意義是否為乙○○要你去拜訪庚○○,但你一直不能去,所以你轉告申○拜訪庚○○?)對」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二第84頁),戊○○於本院訊問時,亦坦承:「(問:申○有無跟你提過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他問我認不認識」、「(他有無跟你說出三個名字?)有,他名字都講出來」等語(參本院卷六第250頁至第251頁),與申○上開所證係戊○○請其前往拜訪庚○○,及其有告知戊○○評選委員名單相符。 ⑺又庚○○於96年4月2日上午9時1分許至11時50分許,確實在第六區管理處三樓會議室開會,業經該次會議之紀錄即第六區管理處業務課承辦人F○○及該次會議之協助拍照人員第六區管理處業務課職員E○○於審理時證述無訛(參本院卷六第173頁至第178頁),並有會議記錄1份及開會照片6張附卷可證(參本院卷五第273頁至第279頁、本院卷六第283頁 至第288頁),此與申○上開所證其於96年4月2日上午前往 第六區管理處拜訪庚○○時,庚○○正在開會,待庚○○開完會後,始經通知進入庚○○辦公室並無歧異之處;而雖庚○○之辯護人質疑申○係於該日上午11時54分許即撥打電話告知戊○○已見過庚○○,則依申○所指,係庚○○命其辦公室職員前往停車場至其座車將資料袋拿至其辦公室,再由庚○○將資料袋取出,告知申○評選委員名單,則以庚○○會議結束之上午11時50分許至11時54分許申○撥打電話止短短4分鐘時間,根本不可能完成這些動作云云,惟以申○所 證,當日與庚○○之見面時間很短,且當時庚○○很匆忙,故該等動作應均係在極快速之情況下完成,況庚○○之辦公室係在會議室之對面,相距甚近,此有第六區管理處3樓平 面圖可佐(參本院卷五第270頁),且為3樓,下樓之時間亦不長,往返亦僅需費不到數分鐘時間,此亦有地○○於審理時證稱:「(問:從經理室走到會議室需要多久時間?)半分鐘到1分鐘」、「(問:如果你從經理室走到1樓停車場,不做其他事情,來回一趟需要多少時間?)應該也是半分鐘到1分鐘」等語可佐(參本院卷五第115頁),且會議記錄與通聯紀錄所記載之時間或有些許誤差,故申○上開證述庚○○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過程,並非事實上不可能。 ⑻再者,申○與庚○○素不相識,更無任何怨隙,茍非有其事,應無憑空虛構之理,且其所證與上開事證相符,庚○○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過程亦無不合理之處,是以申○上開所證應屬實情,而可採信。 ⑼雖庚○○辦公室職員玄○○及子○○於96年9月17日在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對於有無在96年4月2日上午見過申○或接獲申○來電已不記得,另外庚○○不曾要其二人到庚○○座車拿取牛皮紙袋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二第23頁、本院卷五第124-137頁),惟渠二人此部分之證述顯 與上開申○所證相悖,且庚○○又係玄○○及子○○之主管,難謂無偏頗之處,故渠二人之證述尚難遽採為對庚○○有利之認定。 ⑽此外,亦有明昱公司與戊○○簽立之合作協議書、明昱公司與建國科技大學簽立之委託簡約及明昱公司匯款60萬元與建國科技大學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各1份附卷可稽 (參中機組卷二第254頁、第256頁、第258頁),由上可知 ,係酉○○因鏡面水庫工程施工內容相關問題,請申○向戊○○請教,而戊○○即向申○表示因其與乙○○同為海洋科技學會之會員,甚為熟識,可經由乙○○幫忙爭取到工程,,而目前進行中之海洋公園之研究案需籌措經費,故就該工程水深測量部分可以150萬元交由戊○○施作,其後申○應 戊○○之請於96年4月2日上午前往第六區管理處拜訪庚○○,庚○○在該日開完會議後,即洩漏鏡面水庫工程3位評選 委員之名單與申○,申○隨即於當日下午4時許前往建國科 技大學將庚○○告知之評選委員名單轉告戊○○。 ㈣戊○○於96年9月28日在偵訊時證稱:「(問:(提示自來水譯文編號2〈按即96年3月30日上午7時39分許乙○○持用之 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二第87 頁〉)於該通聯譯文中,乙○○向你說『黃主任,我有跟他 講了,我是覺得顧問公司,那一家也要去跟人家拜訪一下。』『我是說member啦,不是那邊熟就好,那些member沒有去稍微rais er一下』、『叫他最後關鍵那個,我有跟manger 楊說,他說,啊我明天還會遇到他,我會再跟他加強』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意義是否為你當時與明昱公司合作要投標鏡面水庫浚渫管理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標案,候和雄是提醒你要告知明昱公司記得去拜訪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經理庚○○,另外乙○○有提到他明天會遇到庚○○,會跟他再加強溝通?)對」、「(問:(提示自來水譯文編號5〈按即96年4月1日上午10時3分許乙○○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二第88頁〉)於該通聯 譯文中,乙○○向你表示『你叫顧問公司跟你一起去啦』、『去一趟啦,不然到時被黎明拚去』、『人家他已經說得這樣,你還,而且這個是穩的,但是你要跟人家去那個』、『叫他趕快去touch一下,后,楊經理,他那個裡面三個,外 面三個嘛,六個嘛』、『「裡面都他控制,主要他都知己的啦」、『都講好了,只欠東風,你知道意思啦后』、『只要有profile,把他就其他加好一點,無所謂啦』等語,該通 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意義是否為乙○○再次告知你要拜訪六區處的庚○○,你表示明天 (星期一)沒有空,但乙○○表示 要你快一點與庚○○聯絡?)對」、「(問:申○告訴你這件工程的委員名單之後,你是否將委員名單告知乙○○,後來乙○○是否有告訴你他跟其中一個評選委員S○○聯絡上了?)有,但是他們講什麼我不清楚」、「(問:(提示自 來水譯文編號6〈按即96年4月2日晚間6時34分許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二第89頁〉)乙 ○○於該通聯譯文中向你詢問『說得怎樣』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意義是否為乙○○要你去拜訪庚○○,但你一直不能去,所以你轉告申○拜訪庚○○?)對」、「(問:(提示自來水譯文編號19〈按即96年5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二第96頁〉)於該通聯譯文中,你向乙○○表示『鏡面 那個后,到現在都沒有跟我們聯繫』,乙○○答稱『不可以啦,他就是靠我們的,他不能這樣』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所指的意義是否為因為本標案由明昱公司得標並已開標一陣時間,故96年5月18日乙○○來電時你即向他表示說明昱公 司還沒和你聯絡簽約,乙○○回稱因為我們有幫忙明昱公司,所以他們不應該借故推託不簽約?)意思應該是這樣」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二第83至85頁);戊○○於97年10月21日本院訊問時供稱:我與乙○○在96年3月30日 、4月1日、4月2日、4月3日在電話中談論的都是鏡面水庫工程等語(參本院卷六第250頁);而上開證述,核與乙○○ 持用之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相符(參中機 組卷二第87頁至第97頁),可證乙○○與戊○○在96年3月 30日、4月1日、4月2日、5月18日談論之內容均係針對鏡面 水庫工程,且乙○○一再要求戊○○要去拜訪庚○○,並強調已向庚○○關說鏡面水庫工程由戊○○方面得標等語,而非如乙○○所辯係討論南化水庫壩體加高之工程技術等內容。 ㈤又S○○於96年9月12日偵查中證稱:「在當天評審前,我 從成功大學停車場開車要到評審會場前侯次長他有打電話給我,告訴我說下午有個評選會問我會不會參加,我說會,他用國語說有一家「明X」(音似)的公司,希望我能支持一 下。因為我對另外一家廠商『黎明公司』的名稱很熟,所以我確定他要我支持的公司不是黎明公司」、「(問:所以你到了評選會場之後就確定乙○○要你支持的是『明昱公司』?)是。因為我看了服務建議書」、「(問:當天乙○○是打你哪一支行動電話?)0000000000」、「(問:那後來這個案子你評選哪一家廠商是最優秀?)我評給『黎明公司』,我認為黎明公司各方面的條件都比乙○○關說那一家要好」、「評選已經結束我要走出會場時,他(按即乙○○)也是打我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問我,因為主席已經宣布明昱得標了,所以我用台語跟他說沒問題」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一第198頁至第199頁);於96年9月28日在偵訊 時證稱:「(問:96年9月12日檢察官複訊時你曾表示乙○ ○是在評選當天也就是96年4月3日評選前曾打電話給你,要你支持特定廠商明昱公司,但是調閱你所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的通聯紀錄,與你所陳述的有所出入,這部分事實究竟如何?)乙○○在評選前確實有打電話給我要我支持特定廠商明昱公司,但這通電話到底是評選當天或前一天我不敢確認,另外一通是在評選結束後他打電話問我「明昱」有沒有得標」、「(問:(提示S○○0000000000行動電話96年3月30日至4月3日通聯紀錄)依據該通聯紀錄乙○○電話 要求你於本案評審時支持特定廠商之通話時間應該是96年4 月2日下午2時34分,就這部分有何意見?)如果通聯紀錄沒有錯的話,那時間應該就是96年4月2日」、「(問:(提示 96年3月30日至96年4月3日乙○○等人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彙 整表)乙○○曾於4月3日下午16時21分與你電話聯繫,通話 內容為何?)乙○○問我明昱有沒有得標,我跟乙○○說沒有問題」、「(問:(提示自來水譯文編號7-1〈按即96年4 月3日晚間8時21分許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二第91頁至第92頁〉)於該通聯譯 文中,你向乙○○表示『今天的事情沒問題后』、乙○○則答稱『謝謝、謝謝,都你們的幫忙』、『他們會去給你謝謝』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評選結束了,我就告訴乙○○沒有問題,至於乙○○他說:他們會去給我謝謝,這部分我不清楚,因為我沒有支持他們」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二第98至99頁)。上開證述,核與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訊監察譯文相符(參中機組卷二第165頁至第166頁、第91頁至第92頁),是以乙○○確有於96年4月2日即鏡面水庫工程評選前1 日以電話向S○○關說,且於該工程96年4月3日評選結束確定由明昱公司取得議價及承攬權後,乙○○於當日有以電話向S○○表示感謝之意,惟S○○並未依乙○○所請評選明昱公司最優。 ㈥再庚○○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供稱:「乙○○很關心我的升遷,據他表示他也常在長官面前幫我美言,而我此次升遷之公文雖然有會他核章,但決定權並不在乙○○」等語(參96 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一第76頁);於96年9月28日在南投縣調查站供稱:「(問:你於96年問由第6區處經理調升為 自來水總公司副總經理有遇到組織法規什麼困難?乙○○如何幫助你?)多年來歷任董事長有意栽培我派任自來水總公司副總經理,當時我的職等還是第6區處11職等經理,我必 須升任12職等才能派任13職等的副總經理,但是因為自來水公司的組織法規一直都沿用省府時代的舊法規,沒有比照凍省後其他省屬的事業單位改依國營事業組織法規來修訂適用,而我本人又欠缺11職等升任12職等的升等考試及訓練,乙○○次長一直很關心我這個問題,但乙○○並不是主管人事的次長,而是另一位施次長負責人事業務,乙○○告訴我他有去請教經濟部人事處范處長,說自來水公司組織法規依程序可以由經濟部批准,比照國營事業組織法規來適用,而如果比照國營事業組織法規,我就可以不必經過升等考試及訓練,就可以直接升任12職等,12職等就可以權理13職等副總經理的職缺,而經濟部在96年5月1日批准我們自來水公司改制為國營事業的改制案,所以我的升遷就可以適用國營事業的組織章程,依程序派任副總經理。乙○○都告訴我他很關心我、很幫助我,至於他到底對我的升遷案有做什麼幫助我也不清楚,我可以肯定的說,我的副總經理派任案,乙○○次長絕對沒有主導權或決定權」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二第73頁)。足見依原自來水公司隸屬於臺灣省政府時之相關人事法規之規定,庚○○因未經過升等考試及訓練,而無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之資格,然而乙○○對於庚○○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之升遷案相當關心,且其亦表示請教過人事單位,只要比照國營事業單位適用之人事法規,不必經升等考試及訓練,即可馬上取得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之資格,而且有給予庚○○相當之助力等情。 ㈦乙○○於96年8月7日在中機組供稱:「人事高階主管升遷、獎懲通常經我同意後轉呈經濟部長決行」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一第64頁);於96年8月7日在偵查中供稱:「(問:水利署所屬單位及自來水公司所屬單位相關人員的升遷是否你掌管?)自來水公司到副總經理以上、水利署是到簡任工程師以上的人事案才會報到經濟部,我只是一個轉呈而已,由部長來決行」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一第77 頁);於96年9月28日在南投縣調查站供稱:「(問:( 提示自來水譯文編號1〈按即96年3月30日上午7時28分許乙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參中機組卷二第87頁〉)你於該通聯譯文中,向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 理處經理庚○○表示『人家那個case說有那個了』等語,該通聯譯文內容意義所指為何?)(經詳視及聆聽後答)我想這可能是講庚○○要報升遷的事情,所以我沒有明講,可能自來水公司董事長有把庚○○提報上來,但詳情我已經記不清楚了」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二第61至62頁)。而上開供述,核與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相符(參中機組卷二第87頁),由上可知,關於庚○○升任自來水公司總經理之升遷案,雖乙○○非主管人事,但相關公文流程亦會經過乙○○,且乙○○在96年3月30日 與庚○○之通話係談論上開庚○○之升遷案。另經本院勘驗上開96年3月30日7時28分許乙○○與庚○○之通訊監察光碟,通訊內容為:「(侯)明天再說,你那個case都有在那個了嗎?」、「(楊)有啦。好,謝謝」、「(侯)部長有在問你耶,我說:他有管理專長,也有工程背景,也當過處長,經理不知道做過3次還4次,這樣我跟他強調;我說:本來他在高高屏很熟,還有澎湖地區也非常熟」、「(楊)對」、「(侯)是那個時候,你們董事長那邊要那個。這個有的電話不要講。你們董事長他好像,也有一些評語,我再跟你說」、「(楊)好,謝謝」、「(侯)好,OK」,有本院97年3月14日勘驗筆錄可證(參本院卷二第219頁),而原中機組卷二所附之通訊監察譯文較為簡略,就乙○○之對話僅記載「啊部長有在問你」(參中機組卷二第87頁),然而並不影響實質之內容,即渠二人係針對庚○○之升遷案討論等情。 ㈧綜合上開酉○○、申○、戊○○、S○○、庚○○及乙○○之證詞及供述,再分析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卷附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則應係: ⑴乙○○於96年3月30日上午7時28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庚○○表示:「明天我跟你講,你如果方便的話,差不多五點半來長榮大學接我」、「見面再說,人那個case說有那個了」等語(參中機組卷二第87頁),即除要求庚○○於翌日前往台南長榮大學接送其下課外,亦向庚○○表示其人事升遷案已在進行中。 ⑵乙○○於96年3月30日上午7時39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戊○○表示:「黃主任,我有跟他講了,我是覺得顧問公司,那一家也要去跟人家拜訪一下」、「我是說member啦,不是那邊熟就好,那些member沒有去稍微raiser一下」、「我有跟manger楊說,他說,啊我明天還會遇到他,我會再跟他加強」等語(參中機組卷二第87頁),意即乙○○除向庚○○關說外,另要求參與投標之廠商即明昱公司,於評選前須向評選委員關說,藉以確保明昱公司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權,由上「於評選前需向評選委員關說」部分觀之,已足證乙○○對於洩漏評選委員名單部分,係與庚○○有犯意聯絡,並非洩密之對象。 ⑶庚○○於96年4月1日上午8時26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庚○○,下簡稱楊)報告次長,你昨天黃教授有聯絡到嗎」、「(乙○○,下簡稱侯)喔,對,他後來有打給我,我沒、沒、沒跟他那個,我等一下跟他講一下」、「(楊)要交待一下,明天來我那邊一下」等語(參中機組卷二第87頁至第88頁),即庚○○向乙○○表示,希望有意參標之戊○○須親自前往第六區管理處拜訪其本人。 ⑷乙○○於96年4月1日上午10時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提及:「(乙 ○○,下簡稱侯)我跟你講,明天一定要去找楊經理一趟」、「(侯)你叫顧問公司跟你一起去啦」、「(戊○○,下簡稱黃)我明天有課耶」、「(侯)不然叫他去,但是他認識他嗎」、「(黃)他們很熟啦」、「(侯)去一趟啦,不然到時被黎明拚去,我就不好那個,那個只有說那個沒效耶,還要說條件的樣子,無論如何,要去一趟」、「(黃)好、好」、「(侯)人家他已經說得這樣,你還,而且這個是穩的,但是你要跟人家去那個」、「(黃)好,我知道」、「(侯)那個顧問公司什麼顧問公司」、「(黃)明昱,明天的明,日立的昱」、「(侯)負責人什麼人」、「(黃)胡董,申○,古月胡」、「(侯)這樣好啊,叫他趕快去 touch一下,后,楊經理,他那個裡面3個,外面3個嘛,6 個嘛」、「(黃)好、好,ok」、「(侯)裡面都他控制,主要他都知己的啦」、「(侯)…我跟你講實在的,都講好了,只欠東風,你知道意思啦后」、「(侯)只要有profile,把他就其他加好一點,無所謂啦」等語(參中機組卷二 第88頁至第89頁)。而依戊○○上開證述此通電話係談論關於鏡面水庫工程之事,又鏡面水庫工程內聘評選委員係庚○○、黃○○及地○○3人,外聘委員則為P○○、R○○及 S○○3人,亦與上開通話內容「他那個裡面3個、外面3個 」相符,足證係乙○○向戊○○表示,為了避免由另一投標廠商黎明公司獲得鏡面水庫工程之之議價及承攬權,要求戊○○務必親自前往拜訪庚○○,並明確告知戊○○鏡面水庫工程有3位內聘評選委員,3位外聘評選委員,其中內聘評選委員皆為庚○○所能掌握及控制,投標廠商申○只要將「服務建議書」準備好即可,是以在乙○○撥打此通電話之前,已知悉評選委員人數,且參以G○○於96年8月7日在偵查中證稱:「(本標案最後確定的評審委員名單有何人知道?」應該是只有我及經理知道」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號卷一第120頁),乙○○又與庚○○相熟,自有相當理由可認 乙○○係自庚○○處得知該評選委員之人數。 ⑸申○於96年4月2日上午9時55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第六區管理處00-0000000號電話(參中機組卷二第147頁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係約定與庚○○見面之時間;於 同日上午11時3分許,再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戊○○持用之 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參中機組卷二第148頁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係告知戊○○其已抵達第六區管理處;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12時1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戊○○之上揭 行動電話(參中機組卷二第148頁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除 係申○向戊○○回報庚○○有告知其三位評選委員名單,戊○○亦要求申○前往彰化縣建國科技大學再說。 ⑹S○○於96年4月2日下午2時34分許撥打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中機組卷二第125頁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乙○○在電話中向向S○○關說,希望S○○於「鏡面水庫工程」評選時,能圈選明昱公司為最優廠商。 ⑺戊○○則於96年4月2日日晚間6時46分許,以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另一名外聘評選委員R○○所持用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參中機組卷二第118頁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惟參以乙○○已先於96年4月1日以電話向戊○○表示需向評選委員關說,再戊○○於96年4月2日下午4時許業經申○ 告知評選委員名單,又上開電話戊○○撥打之對象亦係鏡面水庫工程之評選委員,撥打之日期又係鏡面水庫工程評選前一日,由上開之關連性觀之,自足認戊○○撥打此通電話即係向R○○關說鏡面水庫工程,是以R○○於偵查中證稱:在鏡面水庫工程決標前,依通聯紀錄戊○○是有撥打電話給我,但是我已經不記得,是在服務建議書上看到戊○○的名字,才知道戊○○是投標廠商,我評選最優廠商之標準是該廠商在事前準備工作較齊全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499 號 卷一第189頁),係迴護戊○○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亦 可推知申○經由庚○○告知之3位評選委員,即係「外聘評 選委員」。 ⑻乙○○於96年4月3日上午10時14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侯)我剛剛跟范處長講過了,他會support你,都完全鬆綁 ,所以沒有條件的問題」、「(侯)啊開完了嗎」、「(楊)下午耶」等語(參中機組卷二第90頁),係乙○○再度向庚○○強調經濟部人事處處長戌○○表示會支持庚○○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人事案之資格鬆綁,並詢問鏡面水庫工程評選之進行情況,庚○○告知評選委員會下午始召開。 ⑼乙○○於96年4月3日下午4時21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S○○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中機組卷二第165頁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係向S○○詢問評選結果 明昱公司有否得標,S○○雖未評選明昱公司為最優廠商,仍禮貌上向乙○○表示「沒問題」等語。 ⑽庚○○於96年4月3日18時14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楊)報告次長,safe啦,safe啦」、「(侯)ok啦,ok,有啦,我知道,那些委員有人跟我講,啊你的事情我會給你很關心」、「(侯)我跟你講,他說本來你就要受過那個訓練啦,升等的訓練啦,啊你沒有受啦后,但是現在這個組織編制變更之後,一切都給你鬆綁啦,完全鬆綁啦」、「(侯)啊你們送到馬上辦啦,我叫他馬上辦,還沒接到耶」、「(侯)在國營會喔,那批過就沒有問題了,我請他來吃蛋糕耶」、「(侯)我叫他不要,這當然那個,他也知道你這個鬆綁就ok了」、「(侯)對啦,不然我來催國營會,叫他趕快送出來,送給主祕啊,不是主祕啦,送給處長啊,早上我還請他吃蛋糕,人家送大蛋糕來,我還特別叫他上來,還跟我照相,他跟我私交不錯」、「(侯)我趕快來催啊,啊他也知道你這個完全鬆綁,ok啦,你如果照以前的制度就不可以」、「(侯)我來幫你催啦,不然怎麼辦,你的事情就像我的事情。這樣好,啊那個也感謝喔」等語(參中機組卷二第90頁至第91頁),參以乙○○已先於同日上午10時許詢問庚○○鏡面水庫工程評選之事,且復於同日下午4時許經外聘評選 委員S○○告知明昱公司已得標,而當日更係乙○○關說之鏡面水庫評選委員會召開之日,故上開「safe」自係指鏡面水庫工程案已依乙○○關說由明昱公司順利得標,非如乙○○及庚○○所辯,係「南化水庫蓄水量已安全無虞」,是以96年4月2日地○○簽呈略以:「奉層轉經濟部侯次長喻及本公司胡副總經理交代,為因應本處今(96)年適逢枯水,需妥善做好雨季來源前供水調配案,已研擬採取各項措施如說明,應可安全無虞」(參本院卷一第147頁),自與此所指 之「safe」無關;此外,乙○○亦向向庚○○表示自來水公司組織變更後,會催促經濟部國營會加快公文流程,其升任副總經理乙職沒有問題,另亦感謝庚○○協助明昱公司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議價、承攬權等語。 (11)乙○○於96年4月3日晚間8時21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S○○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及:「(許)啊今天的事情沒問題后」、「(侯)喔,真好,謝謝、謝謝,都你們的幫忙」等語(參中機組卷二第92頁),係感謝S○○協助明昱公司取得議價、承攬權(實際上S○○並未評選明昱公司最優)。 (12)另關於庚○○庚○○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之人事案,庚○○於96年4月16日下午2時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乙○○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乙○○表示邀約人事相關承辦人員聚餐,希望乙○○出席,藉以施壓該承辦人員加速處理庚○○之人事案;又於96年4月18日中午12時 10分許、同日下午2時33分許,乙○○以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庚○○表示會催促相關公文流程;於同日晚間6時24分許,乙○○以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M○○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M○○表示庚○○人事升遷案已送至經濟部政務次長Z○○處,要求M○○與庚○○加強聯繫等語;於同日晚間6時31分許,乙○○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庚○○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庚○○表示已向M○○聯繫過其人事升遷案;M○○則於同日晚間6時34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乙○○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乙○○向M○○表示關於庚○○之人事升遷案目前公文在Z○○處,會再催促等語;而庚○○則於得知Z○○將其人事升遷案批過後,即於96年4月19日上午8時56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乙○○,並向乙○○表示感謝之意;乙○○並於96年4月 20日下午1時54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戊○○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時,向戊○○表示「啊你知道庚○○最近要升副總,我給他努力得」等語;乙○○另於96年4月25日晚間6時3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庚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庚○○表示有向M○○關心其人事升遷案,M○○允諾會全力協助等語;庚○○則於96年5月27日上午6時38分以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乙○○表示其人事升遷案當時之行政院院長a○○尚未批示等語。乙○○另於96年7月1日上午7時15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戊○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方談論庚○○人事升遷案時,乙○○亦主動向戊○○表示「「我說好啦,我一定給他幫忙啦,所以像他那個case,完全都聽我們的」等語,意指庚○○為透過乙○○爭取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一職,於鏡面水庫工程評選過程中,均完全配合乙○○之要求等語,此均有各該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參中機組卷二第92頁至第101頁),足證乙○○對庚○○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 之人事案,除甚為關心外,甚而居中催促進行、協調相關單位,以幫助庚○○順利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並以此讓乙○○關說庚○○以洩漏評選委員之方式使鏡面水庫工程由明昱公司得標,而後,庚○○於96年8月7日果如願調升為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 ㈨而自來水公司原係隸屬於臺灣省政府,因精省之故而改隸經濟部,相關人事法規係於96年5月1日始由原「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改適用「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及「經濟部各事業機構高級主管候選條件」等規定,是以依原規定,庚○○因係以技術人員任用,不具有擔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需具備甲等特考、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參與簡任升官等訓練合格等資格之一,然而自96年5月1日後,依新規定則不受上開限制,即庚○○已具有擔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之資格,固據自96年2月至97年 月擔任經濟部人事處處長之戌○○於審理時證述明確(參本院卷六第159頁至第172頁),並有經濟部96年11月15日經人字第09600648480號函1份可證(參本院卷一第115頁至第132頁)。雖戌○○於審理時亦證稱:乙○○並沒有向我請教過相關的人事法規,因為他不管人事,也沒有關心過庚○○升遷案等語(參本院卷六第164頁、第172頁),然而依乙○○及庚○○上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在在可見乙○○居中協調相關單位、催促公文流程進行之情事,乙○○甚於96年4月3日以電話向庚○○表示,戌○○會支持庚○○資格鬆綁,使庚○○取得升任副總經理的資格,及於96年4月20日 、同年7月1日以電話向戊○○表示,因其幫助庚○○取得升任副總經理的資格,所以在鏡面水庫工程案,都完全配合乙○○之要求,已如前述,故戌○○此部分所證,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㈩另雖鏡面水庫工程內聘評選委員地○○於審理時、外聘評選委員P○○、R○○於偵查中固均證稱在鏡面水庫工程評選前,並無人向渠等關說要評選何家公司最優等語(參96 年 度偵字第3499號卷一第188頁至第189頁、第215頁至第217頁、本院卷五第114頁、第123頁),然而以96年4月3日下午2 時鏡面水庫工程評選時,出席之內聘評選委員庚○○、Y○○均評選明昱公司公司最優,而外聘評選委員中,R○○亦評選鼎岳公司最優,其餘之S○○及P○○則評選黎明公司最優,而由明昱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並以470萬元與第六 區管理處完成議價而取得承攬權,此有鏡面水庫工程服務建議書序位評比表5份可證(參中機組卷二第81頁至第85頁) 。由上開結果,可知內聘評選委員部分確如前述之96年4月1日上午10時3分許乙○○向戊○○在電話中所指「裡面都他 控制」等語,即內聘委員部分全都如乙○○所關說評選明昱公司最優,而在評選前曾與戊○○接觸之R○○,亦評選明昱公司最優,核以在僅有內聘評選委員2人,仍不足以使明 昱公司得標下,在R○○亦經戊○○之關說,而評選明昱公司最優,明昱公司始得以獲得鏡面水庫工程之議價、承攬權,故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明昱公司得標間,確有因果關係無疑。 而鏡面水庫工程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已如前述,則自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採 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乙○○身為經濟部常務次長,庚○○則為鏡面水庫工程之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對該規範自知之甚詳,且亦應遵守辦理,以維護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之原則。依該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 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可知本件辦理評選前之評選委員名單,確屬應秘密事項,除非是經過同意在招標文件中公告,抑或係評選後,因為已經公開,所以才屬非秘密事項。乙○○、庚○○敏明知此情,仍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庚○○將此應秘密事項告知申○,自屬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且因其二人違背法令之行為,使申○、戊○○所代表之明昱公司因而獲得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權;且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第5款所 謂「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其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積極、消極之財產利益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97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判決可資參照。而獲得公共工程之承攬權,就得標者而言,就其營運、商機、商譽暨導致公司股份(即股東出資額)所彰顯之市場價值而言,即難謂均無獲得有形、無形之商業利益或增值(加值),是以就鏡面水庫工程取得承攬權之明昱公司而言,自屬獲得利益無疑。 至於公訴人所指「庚○○以形式上圈選內聘評選委員,然而實際卻以『指定』特定內聘評選委員」之情事,惟以鏡面水庫工程遴選評選委員之權限係在自來水公司董事長M○○,而非庚○○,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M○○係依庚○○之意而指定特定評選委員下,公訴人此部分所指顯有誤會,難認為真,併予敘明。 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乙○○及庚○○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洩密及圖利之犯行均足以認定。 三、己○○詐欺部分: 訊據被告己○○固坦承有向辰○○詢問有關橋樑伸縮縫及支承墊之相關資料,且在書立借據及本票交與辰○○後,辰○○即依其指示以昭林公司名義匯款至未○○上開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該10萬元確實是向昭林公司借款,其有書立借據及簽立本票云云。惟查: ㈠上揭己○○之詐欺事實,業據被害人辰○○、證人未○○於中機組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一第191頁至第196頁、第208頁至第209頁、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二第156頁、第163頁),並有借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台北分行匯款單、本票各1份(均影本)附卷可稽(參中機組 卷一第244頁至第246頁);且己○○於96年8月7日偵查中亦坦承:「辰○○有匯10萬元至未○○的帳戶,是我跟他稱需要10萬元跟第二河川局作公關之用。但後來未○○並沒有將10萬元轉給我,因為未○○當時其母親癌症生病、死亡,所以我答應給她使用,沒有所謂的公關費用」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一第118頁);於96年9月28日偵查中亦供認:「(問:你是否因為本件工程〈按即老庄溪工程〉找辰○○談策略聯盟而向辰○○表示需要支付工程的公關費用新台幣10萬元,但是這10 萬元實際上是給未○○?)是,但是 後來我又覺得不恰當開了本票」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五第5頁);再者,關於己○○書立借據及簽立本票與 昭林公司部分,辰○○於中機組及偵查中均證稱係因己○○要求支付10萬元之公關費用時,同時希望與昭林公司簽立「策略聯盟合約書」,辰○○認為不妥,始以書立借據之方式取代策略聯盟合約書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一第 193頁、第208頁),已明確說明己○○與昭林公司間並無借貸關係。另經依法監聽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6年2月1日與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己○○,下簡稱黃)對、對,可能有一件事情跟你討論一下,因為我們做這些案子,橋樑蠻多嘛,我們可能在運作上,可能會有一些先期的公關啦」、「(辰○○,下簡稱林)喔,好」、「(黃)這不太好意思,可能你那邊幫我們贊助一點」、「(林)這樣子喔」、「(黃)那個事情,因為我是交待我們洪小姐在處理這個事情,由她再跟你聯絡看怎麼弄」、「(林)黃兄,這沒關係,你到案子出來之後看怎麼處理,你是說會有一些先期的公關費用就對了」等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佐(參中機組卷一第172頁至第173 頁),亦與上開辰○○、未○○證述及己○○供述之情節相符。 ㈡雖辰○○於審理時翻異前詞,結證稱:該10萬元是己○○單純向其借款,己○○打電話來向其借款,所以就借給他云云(參本院卷三第29頁至第30頁),然而經依法監聽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無己○○向辰○○借款之任何對話(參中機組卷一第166頁至第188頁),亦與己○○上述偵查中之供述不符,是以辰○○於審理時之證述,與事證不符,顯係事後迴護己○○之詞,殊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己○○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詐欺取財之犯行足以認定。 四、乙○○業務侵占部分: 訊據乙○○固坦承其係產科會理事長,且巳○○帳戶為其所使用,供作其買賣股票交易之用,及於96年5月25日產科會 自其帳戶將20萬元匯入午○○帳戶後,命午○○於96年5月28日將該20萬元再轉入巳○○帳戶、於96年7月18日產科會自其帳戶將15萬元匯入巳○○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於96年間其擔任經濟部常務次長而長駐台北,產科會相關業務都是U○○處理,至於20萬元部分,係因午○○受產科會委託執行之「煉油廠規劃意見」研究計畫總經費約98萬元,午○○之勞務報酬約40萬元,在經費尚未撥付午○○前,由其先行陸續交付現金約30萬元予午○○支用,待午○○收到產科會撥付之經費後,遂將20萬元匯還其所使用之巳○○帳戶,且午○○亦完成「問卷數據」及「期末報告」,復於96年7月14日發表「Application Of Java Technology on Urban Disater」論文,刊載於產科會發行之「2007電腦軟體應用與產業科技論壇」論文集內,午○○於96年11月23日已簽具領據並由產科會開立扣繳憑單;關於15萬元部分,係產科會預付巳○○96年12月間「健康照護計畫」第一期研究計畫之費用,但因巳○○長居美國,始匯入其所使用之巳○○帳戶,巳○○並於97年5月24日簽領10 萬元之研究費用,及交付5萬元機票費用之電子機票憑據, 巳○○亦於96年7月14日發表「Public Health Informatics(PHI)-Overview」論文,於97年5月24日產科會舉辦「深 層海水與健康照護研討會」,巳○○亦發表「eHealth Communication & Cancer Screening Utilization」論文,乙○○為午○○、巳○○之父,對於金錢自無斤斤計較之理云云。惟查: ㈠乙○○自94年9月間起即擔任產科會之理事長,而巳○○之 帳戶係供其個人使用,供作股票買賣交易之用,U○○則為該會之財務秘書,V○○則自95年1月間起受U○○之託, 製作產科會之傳票、帳冊、收支表等,而U○○委由V○○於96年5月25日前往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將20萬元自產 科會帳戶匯入午○○帳戶內,午○○復於同月28日,將該20萬元自其帳戶轉匯入巳○○帳戶內;U○○另委由V○○於96年7月16日,自產科會帳戶匯款15萬元至巳○○帳戶之事 實,為乙○○所是認,核與午○○、巳○○於中機組、偵查中、審理時及V○○於中機組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午○○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一第20頁)、巳○○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參同上偵卷一第17頁)、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參同上偵卷一第99頁)、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參同上偵卷一第95頁)、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參同上偵卷一第96頁)、產科會帳戶交易明細表(參同上偵卷一第9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參96年度偵字第3501卷二第163頁)、產科會帳戶存 款往來明細表(參同上偵卷二第169頁)、巳○○帳戶存摺 存款交易查詢(參同上偵卷二第180頁)附卷可稽,此部分 之事實已足認定。 ㈡午○○於96年11月22日在中機組證稱:95年4月至10月間, 我曾受產科會之委託,協助辦理臺灣區石油化學工業同業公會有關高雄煉油廠未來規劃之計畫案,由我撰寫並製作「煉油廠規劃意見」相關報告及問卷,蒐集彙整當地居民對於高雄煉油廠遷廠或轉型之各項意見,整個期間約半年,在委託當時我等並未議定相關委託辦理費用若干,但我記得在上述相關報告、問卷格式尚未定稿前,曾自費影印一些相關資料寄送給U○○或b○○,至於先行代墊的費用及影印資料數量,我都沒有印象,而該「煉油廠規劃意見」之報酬並非一次支付,是由U○○陸續以匯款方式支付,並在匯款後由她以電話或簡訊向我確認,數目約在數萬元上下,其中可能也包括代購電腦及週邊設備的代付費用,或我為乙○○代墊之餐費,而領取時亦不曾簽收領據,產科會分別於95年7月7日、同年8月28日、同年10月27日、同月31日、同年11月7日、同月14日、同月29日、96年1月5日、同年2月1日、同年4月 23日、同年5月25日自產科會之帳戶匯款5萬1200元、22萬 4917元、3萬6000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5萬5000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20萬元至我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可能是「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相關費用,或代購電腦、代付餐費之費用,至於上開96年5月25日匯入我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之20萬元,乙○○以電話要求我匯入巳○○帳戶內,印象中他僅向我表示「這20萬元是他的」,我就直接匯了,我並不清楚該句話語之意義為何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一第181頁至第188頁);於同日在偵查中亦證稱:我有協助產科會「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研究案,當時我沒有和任何人提這個研究計畫的研究經費需要多少或是如何給付,從95年4 月11日到96年5月25日陸續由V○○或是產科會匯款入我上 開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部分是給付「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研究經費,一部分是我代為購買產科會之用品,還有一些是代墊產科會之餐費,但我沒有辦法區分,乙○○並沒有告訴我「煉油廠規劃意見」的研究經費有多少,96年5月25日產 科會匯入我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之20萬元,我忘了U○○有沒有跟我確認這筆錢,但是事後乙○○有打電話告訴我這筆錢是他的,要我幫他轉匯到巳○○帳戶內等語(參同上偵卷一第214頁至第217頁)。依其上開證詞可知,關於「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研究案業於95年10月間結束,且午○○與產科會對「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研究計畫並未議定報酬金額,然而產科會已自95年4月間至96年5月間陸續以產科會或V○○名義匯款至午○○帳戶支付「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研究經費、代購產科會用品及代墊產科會餐費之款項,至於96年5月25 日匯入午○○帳戶之20萬元,事後乙○○以電話告知該筆款項係乙○○所有,要求午○○將該20萬元匯入巳○○帳戶內,午○○即依其指示匯款,並不知悉乙○○如此指示之原因為何。 ㈢巳○○於96年11日22日在中機組證稱:「(問:依你個人之入出境資料所示你曾於96年7月8日至7月22日返國,返國事 由為何?)96年7月8日至7月22日我則是返台參加產科會舉 辦的「2007電腦軟體應用及產業科技論壇」研討會」、「(問:你前述與產科會、經濟部及高醫大合作本研究計畫〈按即『健康照護計畫』〉及學術交流內容有無通過審查?經費如何補助?費用若干?)此類研究計劃一般依申請程序需經過三次審查,第一次在美國「Fulbright國際學者交流協會 」 (Fulbright-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Scholars,簡稱CIES)審查,通過後第二次到合作國家 (台 灣)通過審核後再回到美國CIES第三次審查,通過後CIES會 補助研究學者在當地的生活費及支付研究期間之部分薪資。但為了能讓研究案能順利通過各單位審查,會希望當地合作單位能提供補助或人力支援等,以證明本研究案確係雙方合作,本案目前已通過CIES第一次審查,我願意提供相關資料供參,當初產科會有提到會補助研究經費,但因為本研究案未通過三次審查計畫未開始,所以到現在都未談論補助經費細節,也尚未收取任何台灣或美國各單位的補助費用」、「(問:你為該協會撰寫報告或執行專案研究計劃,報酬金額若干?)因為本研究計畫尚未完全通過審查,並未開始執行,所以有關補助研究經費的問題及細節,尚未討論到」、「問:96年7月18日該協會自華南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帳戶匯款15萬元至前述「巳○○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你是否知情?匯款原因為何?)我覺得可能是本研究計畫的預支款,因為產科協會曾提過會補助研究經費,但實際情形還是要問產科協會人員及我父親乙○○」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一第191至194頁);於同日在偵查中證稱:「(問:你今年7月應產科會回來做報告演 講,那時產科會有無提到下次再回來演講或報告的內容?)有,就是我提供研究案計劃書的資料」、「(問:你與產科會除了你所提供的研計案外,有無其他合作計劃或學術演講?)有,今年12月原本要辦理一個論壇,題目大概有關深層海洋水與身體健康的議題,有邀請我回來做一個專題報告」、「(問:有關你提供的這一份研究計劃書的資料,簡稱『甲計劃』,當時與產科會之間是如何計論合作方式、經費的贊助、如何請領?)甲計劃是我在美國向國際學者交流協會申請的,所以國際學者交流協會會補助我生活以及薪資等津貼,但我必須找當地的合作單位,所以我找了台灣的產科會、經濟部及高雄醫學大學合作,這三個單位會提供我必要的協助。甲計劃的整個流程是要經過三個審核程序,第一個流程是要經國際學者交流協會審核,通過後再轉到國際學者交流協會台灣分會去做二次審查,日前還在第二次審查期間,第三次審查是當地分會審查通過後再回到美國的國際學者交流協會總部去做最後的審查,來決定這個研究計劃是否可以通過,如果通過了國際學者交流協會就會補助我在當地的生活費還有部分薪資」、「(問:照你這樣講,甲計劃的經費贊助或是補助機關應該是國際學者交流協會?)它是主要機關,但是這是一個合作計劃,所以當地的配合的機關被期待適時提供人力、物力的支援」、「(問:那甲計劃的配合機關產科會、經濟部及高雄醫學大學有無提出人力、物力的支援計劃?)產科會有同意提供部分的研究經費,但是實際的數目還沒有細談、敲定數額」、「(問:那產科會到日前為止有提供你研究經費了嗎?)甲計畫之前我已經做了相關的研究,之前做的研究產科會有說要給我補助,至於產科會有沒有提供給我補助我不清楚,要再查」、「(問:那有沒有人告訴你已經匯錢給你了?)他們只是告訴我會補助,至於有沒有補助或有沒有匯款給我,沒有人告訴我,所以我不清楚」、「(問:所以說,如果產科會有匯錢給你,是針對這個甲計劃在你們合作之前你所做的相關的研究的補助?)是」、「(問: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的帳戶這兩年來你有無使用過?)沒有」、「(問:換句話說,94年年中以後有沒有人告訴你,因為某些特定的原因要匯款到這個帳戶給你?)如果有的話應該就是我之前在合作甲計劃之前我所做的先前研究報告的研究款」、「(問:你弟弟午○○曾經在今年的5月28日匯了一筆20萬元款項到你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 帳戶,這筆錢是何用途?)我不清楚,沒有人告訴我為什麼匯這個錢」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一第209至212 頁)。依其上開證詞可知,巳○○曾於96年7月8日至同月22日返回台灣,又「健康照護計畫」因僅通過美國CIES第一次審查,而尚未經合作國家即台灣之第二次審查及第三次再返回美國CIES之第三次審查,所以「健康照護計畫」之研究案尚未開始,所以與台灣之合作單位之一產科會亦未討論到相關補助研究經費之細節,但是產科會有提到要給予經費之補助,但是有無補助或有無匯款給巳○○,巳○○並不清楚,但是如果有,巳○○認為應該是該「健康照護計畫」先期報告之研究款;而「健康照護計畫」,確係於96年10月30日經國際學者交流協會(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of Scholars,簡稱CIES)通知已通過該會審查,並已送至 台北學術交流基金會作進一步審查,後需再送回美國J.William Fulbright外國學者委員會做最後確認,此有CIES英文 函件及中文譯本各1份可證(參本院卷二第227頁至第228頁 乙○○陳報暨答辯㈢狀所附證物三,外放)。 ㈣V○○於96年11月22日在中機組證稱:「(問:你於96年8 月7日供稱該協會〈按指產科會〉之經費支出大部分用於會 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專案計劃支出等,所稱『專案計劃支出』所指為何?該協會成立迄今之『專案計劃』為何?)我所指的專案計劃是指協會曾受委託進行「社區居民對高雄煉油廠遷廠的看法意見問卷調查」,協會成立迄今之「專案計劃」就我所知只有這一個」、「(問:有支領協會報酬者,是否需要簽收領據?)不一定,因為如果我已經有該領款人的資料,通常就不會再要求領款人簽收領據,但是年度結束前U○○會將該年度沒有簽收領據而支領協會報酬的人及其所支領的數額告訴我,我再據以開立扣繳憑單給各該領款人」、「(問:該協會於95年度有無撰寫報告、辦理研討會或專案計劃之支出?)有的,有辦理二岸三地研討會及『2006深層海水與產業科技發展國際研討會』,另外有幫中油公司做一個『社區居民對高雄煉油廠遷廠計劃之看法』的問卷調查,就是屬於專案計劃,至於在分類帳內並沒有撰寫報告的支出」、「(問:該協會為中油公司製作『社區居民對高雄煉油廠遷廠計劃之看法』問卷調查之會計科目為何?支出項目及金額若干?有無提供扣繳憑單?)會計科目是屬於其他業務費,就是95年度的經費收支報告表中的專案計劃支出,金額為61萬2944元,支出項目為是問卷工資、印刷、影印、贈品、設計及裝訂等費用,其中問卷工資計有95年6月25日3萬元,8月25日8萬元,9月30日6萬3720元,10月31日22萬4410元及12月25日2萬4280元,總計金額為42萬2410元, 有支領問卷調查工資的人協會我都有依照領款人簽立之領據開立扣繳憑單給領款人」、「(問: 依前述扣押物內容所示,該『社區居民對高雄煉油廠遷廠計劃之看法』之研究計劃,除問卷調查費用61萬2944元外,有無其他支出?)依帳載沒有其他支出」、「(問:依你製作該協會94、95年度之收支報告表、總分類帳、扣繳憑單及U○○提供96年度之收支傳票所示,乙○○之子女巳○○、d○○、午○○及c○○等人有無為該協會撰寫報告、製作專案計劃等勞務工作而支領酬勞之領據?協會有無提供扣繳憑單予巳○○等人?)經我檢視前面所提供的扣押物內容,只有c○○在95年的『花與茶之饗宴』活動中擔任攝影工作曾支領2000元的報酬,c○○有簽收領據,我也有寄發扣繳憑單給c○○,至於巳○○、d○○及午○○在我製作的傳票、總分類帳中則沒有為該協會撰寫報告、製作專案計劃等勞務工作而簽收領據支領酬勞的記錄,我亦不曾開立扣繳憑單給他們」等語(參96 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二第20至25頁);於同日在偵查中證稱:「(問:妳於96年8月7日供稱該協會之經費支出大部分用於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專案計劃支出等,所稱「專案計劃支出」所指為何?該協會成立迄今之「專案計劃」為何?)我所指的專案計劃是指協會曾受委託進行「社區居民對高雄煉油廠遷廠的看法意見問卷調查」,協會成立迄今之「專案計劃」就我所知只有這一個」、「(問: 乙○○之子女巳○○、d○○、午○○及c○○等人在94年、95年間有無為該協會撰寫報告、製作專案計劃等勞務工作而領取薪資?)只有c○○在95年的『花與茶之饗宴』活動中擔任攝影工作曾支領2000元的報酬,c○○有簽收領據,我也有寄發扣繳憑單給c○○,至於巳○○、d○○及午○○在我製作的傳票、總分類帳中則沒有為該協會撰寫報告、製作專案計劃等勞務工作而簽收領據支領酬勞的記錄,我亦不曾開立扣繳憑單給他們。但U○○確實曾數次要求我自該協會帳戶匯款至午○○、d○○、巳○○等人帳戶,至於原因為何U○○不曾告訴我,我匯款完畢後就將匯款收據交給U○○」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二第30至32頁)。依其上開證詞可知,產科會成立迄其96年11月22日接受中機組及檢察官訊問時止,該會之專案計畫僅有「煉油廠規劃意見」一個,且「煉油廠規劃意見」亦僅支出問卷工資、印刷、影印、贈品、設計及裝訂等費用合計61萬2944元,沒有撰寫報告之支出,且依94、94年度產科會之收支報告、總分類帳、扣繳憑單及96年度之收支傳票,午○○、巳○○並無為該會撰寫報告、製作專案計畫之勞務工作簽收領據支領酬勞之紀錄,亦不曾開立扣繳憑單與午○○、巳○○之情事。 ㈤綜上可知,關於96年5月25日自產科會帳戶匯入午○○帳戶 、再於96年5月28日匯入巳○○帳戶之20萬元,乙○○係向 午○○表示該筆款項係其所有,而96年7月18日匯入巳○○ 帳戶之15萬元,巳○○亦表示不清楚是否即為「健康照護計畫」之研究費用,甚且依V○○之證述,在96年間,午○○及巳○○並無為該會撰寫報告、製作專案計畫之勞務工作簽收領據支領酬勞之紀錄,足見上揭產科會支付之20萬元及15萬元,均匯入乙○○使用之巳○○帳戶,供乙○○作為平日買賣股票交易,而侵占入己無訛。 ㈥雖乙○○辯稱該20萬元部分,係因乙○○先前有墊支與午○○「煉油廠規劃意見」共約30萬元費用,所以午○○始匯入乙○○使用之巳○○帳戶內,該15萬元部分,係「健康照護計畫」預留給巳○○之研究費云云;午○○亦另於96年11月22日偵查中證稱:「有關『煉油廠規劃意見』計畫自95年4 月開始至10月間結束,印象中乙○○有先墊款給我,但是時間、金額、次數都沒有印象,我沒有去還他這些錢」等語(參同上偵卷一第228頁),於審理時證稱:「96年5月25日產科會匯入其中國信託帳戶之20萬元係「煉油廠規劃意見」研究計畫之尾款,我忘記U○○究竟是以電話或簡訊告訴我有匯款,在調查站我有說可能是我的研究經費,而該20萬元在96 年5月28日匯往巳○○帳戶,是要歸還95年4月至6月間乙○○先墊支給我該研究計畫的費用,乙○○約代墊給我30萬元左右,另10萬元在96年底已經歸還給乙○○,該研究計畫整個完結是在96年1月初,我們才正式收到完整的費用,我 在去年底協會舉辦理監事會議之前,已經正式簽署領據,並在今年取得所得稅單,上個月5月份我也繳納完畢稅款,這 個研究計劃,前後我的部分大約是40萬元左右,上開20萬元是尾款,其餘部分是95年已經先支付,我在這個研究計畫案一開始並不在乎究竟可以在這個計劃案取得多少經費,只要大家合作愉快就可以了,這20萬元之費用,是我決定,並呈報理事長乙○○,這個研究計畫是乙○○於95年3、4月間向我提起的,於95年4月間開始執行,預估經費90餘萬,後來 內部如何運用,我沒有特別去關注」云云(參本院卷三第36頁至第45頁);巳○○則另於96年11月22日偵查中證稱:「(間:今年的7月16日即產科會的華南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曾經匯了5萬元到你的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做何用途?)應該是做為我7月回來報告的機票及旅費的補助 」、「(問:同年的7月18日產科會的前開帳戶又匯了一筆 15萬元到你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戶,這筆錢是何用途?)我父親有提過是要預付我甲計劃在今年12月我回來差旅費等相關費用。這是我們之前在電話中討論過的。討論的時間我忘記了。電話中我父親說他會預留10萬至15萬元做我今年12月回來的差旅費及這個計畫案的相關費用」、「(問:所以說,匯了這15萬元的目的是贊助我12月回台的差旅費及甲計劃的相關研究費用?)是」、「(問:但是你父親有沒有明確告訴你他已經匯了15萬到你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沒有,但是他在電話中有告訴我他已經預留好了10至15萬元」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一第212至213頁);於審理時證稱:是乙○○向我洽談進行「健康照護計畫」之研究案,產科會願意支持該研究案,實際報酬沒有談的很清楚,後來乙○○約在96年7月2日至同年8月7日之間在電話中跟我提到,願意為這個計畫的初期研究預留15萬,細節部分沒有談,也沒有跟我說如何給,中間我們討論到這個計畫的過程,我們有用E-MAIL溝通,還有在E-MAIL中提到計畫的事情,後來在電話中他有提到為這個計畫先預留15萬元的費用,但是他也沒有給我15萬元,他只是告知我他已經預留了,我們在97年5月已經完成該計畫案,也有在會議中報告這個計劃案, 那時候我有簽收領據,該15萬元我記得在調查站有說我推測是「健康照護計畫」的初期預留費用,96年7月間有回來為 產科會報告,當時費用有來回機票差旅費5萬元,演講費1萬元。1萬元是當場現金簽收,5萬元我提供機票收據,由乙○○轉交給產科會的人,而「健康照護計畫」之預留款15萬元中,10萬元是B計畫(按即健康照護計畫)研究費,5萬元是回來的機票費,而在96年7月時我尚未訂同年12月回來臺灣 的機票,這個計畫的交涉對象乙○○,於96年7月8日回臺灣到同月22日回美國,其中於同月14日參加產科會的研討會,乙○○並沒有將該15萬元交付給我」等語(參本院卷三第48頁至第56頁),並提出午○○於95年8月28日收到「煉油廠 規劃意見」研究費20萬9350元之領據、轉帳傳票,96年5月25日收到「煉油廠規劃意見」研究費20萬元之領據,及上開 二筆款項之扣繳憑單各1份(參本院卷一第201頁、本院卷三第94頁至第95頁),及巳○○於97年5月24日收到「健康照 護計畫」研究費10萬元之領據、同日轉帳傳票各1份(參本 院卷三第96頁至第97頁)為憑。 ㈦然而對照產科會95年度總分類帳(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二第76頁至第77頁),並無記載上述95年8月28日該20萬9350元之支出,再依上開V○○之證述,96年亦無支付午○○ 、巳○○任何勞務支出款項之傳票或領據,此外: ⑴關於午○○部分: ①午○○既於95年8月28日領取20萬9350元、96年5月25日領取20萬元之研究費,何以上開2份領據之簽立時間均為「96 年11月23日」,20萬9350元部分產科會轉帳傳票日期竟為「96年1月3日」,20萬元部份則無轉帳傳票;況且午○○於95 年間,並未領取產科會任何款項,96年間,亦僅領取上述20萬9350元及另10萬元、10萬5千元、8萬元、1萬元,並無上 開扣繳憑單所載20萬元之薪資所得,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參本院卷三第73頁至第78頁),是以上述20萬元部分領據之真實性顯有可疑,而不足以證明該96年5月25日自產科會帳戶匯入午○○帳戶之20萬元確係「煉 油廠規劃意見」之研究費; ②產科會分別於95年7月7日、同年8月28日、同年10月27日、 同月31日、同年11月7日、同月14日、同月29日、96年1月5 日、同年2月1日自產科會帳戶匯款5萬1200元、22萬4917元 、3萬6000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5萬5000元、10萬元、5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合計達71萬7117元,有午○○帳 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份可證(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二 第139頁至第142頁),且依上開午○○之證詞,其坦承「可能是『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相關費用,或代購電腦、代付餐費之費用」等語,縱依本院向產科會調取午○○於95、96年間向該會簽立之領據影本,於95年4月11日係領取「兩岸三 地產業發展研討會」論文集與簡報編輯費3萬元(於96年11 月23日簽立領據)、於95年5月4日係領取「兩岸三地產業發展研討會」論文集與簡報編輯費5萬元(96年11月23日簽立 領據)、於95年8月28日係領取「煉油廠規劃意見」研究費 20萬9350元(於96年11月23日簽立領據)、於95年10月31日係領取「深層海水與產業科技發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與簡報編輯費5萬元(於96年11月23日簽立領據)、於95年11月29日係領取「深層海水與產業科技發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與簡報編輯費5萬5千元(於96年11月23日簽立領據)、於96年2月1日係領取「電腦軟體應用與產業科技論壇」論文集與簡報編輯費5萬元(於96年11月23日簽立領據)、於96年4月23日係領取「電腦軟體應用與產業科技論壇」論文集與簡報編輯費5萬元(於96年11月23日簽立領據)、於96年5月25日係領取「煉油廠規劃意見」研究費20萬元(於96年11月23日簽立領據)、於96年7月14日係領取「2007電腦軟體應用與 產業科技論壇」主講人出席費1萬元(於同日簽立領據), 此有產科會97年8月16日南台科字第097081601號函附之領據影本9紙可證(參本院卷四字168頁至第173頁),然扣除該 非「煉油廠規劃意見」部分,仍達56萬2117元,足見午○○已自產科會領取關於「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研究計畫相當數額之款項;再關於「煉油廠規劃計畫」之問卷調查工資,分別於95年6月25日、同年8月25日、同年9月30日、同年10月31日由e○○具領3萬元、8萬元5萬元、10萬元,合計26萬元等情,此有轉帳傳票、領據各4份、扣繳憑單1份可稽(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二第62頁至第71頁、第101頁),亦載 明於產科會95年度總分類帳內(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二第76頁),可見關於「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相關支出,產科會均有能力支應,且依上述產科會95年度總分類帳,於95年4月間,產科會帳戶餘額為20餘萬至30餘萬間,95年5月間,產科會帳戶餘額為20餘萬間,95年6月間,產科會帳戶餘額 為10餘萬至20餘萬間,足見產科會當時並無財務困窘之情事,根本無需由乙○○在95年4至6月間,陸續先行墊支與午○○共約30萬元「煉油廠規劃意見」研究費之必要; ③再依午○○於偵查中所證,乙○○雖有墊支其「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相關費用,然而時間、金額都忘記了,且亦未歸還乙○○任何款項,益證該20萬元與「煉油廠規劃意見」研究費無關。 ⑵關於巳○○部分: 依巳○○所證,其在96年7月8日至同月22日返台,參與96年7月14日產科會辦理之「2007電腦軟體應用與產業科技論壇 」,產科會於96年7月18日匯入巳○○帳戶之15萬元,其不 確定是否為「健康照護計畫」之先期研究款項,則以96年7 月18日當日巳○○尚在臺灣,何以產科會竟未向巳○○告知有給付該筆款項,或逕通知由巳○○直接領取並簽立領據,而係遲於97年5月24日始簽立領據並由產科會製作轉帳傳票 ,甚至乙○○亦未將該15萬元交與巳○○,在在與常情有違;又巳○○於96年7月14日參與產科會辦理之「2007電腦軟 體應用與產業科技論壇」,其中旅費部分,係提供機票存根與產科會報帳,亦即需提供支出憑證始得支付,則何以「健康照護計畫」在巳○○未提出認何憑據之情況下,即先行預付旅費5萬元,更與產科會通常經費支出核銷之方式不同, 是以該領據之真實性亦有可議之處,難以證明該15萬元確係「健康照護計畫」之預支款。 ⑶由上,乙○○以前揭情詞置辯,不足採信,而午○○及巳○○前述對於乙○○有利之證述部分,亦係事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㈧而乙○○係產科會之理事長,產科會之預算表、決算表、總分類帳、日記帳等均應經其審核,此為V○○證述在卷,此參卷內之轉帳傳票核准欄均須由乙○○蓋章亦明(參96年度偵字第3501號卷二第62頁、第64頁、第65頁、第67頁、第69頁、第70頁),且V○○僅係U○○委託記帳之人,U○○則為產科會之財務秘書,受乙○○之指揮監督,除非是通常開銷或提出憑據而得核銷者外,其餘對於產科會之款項支用斷無可能擅自決定之理,則於96年5月25日及96月7月18日,午○○、巳○○均未提出任何領據或憑證,卻得以自產科會匯款20萬元及15萬元入其二人之上揭帳戶內,以其二人係乙○○之子女,且乙○○又係產科會之理事長,對於U○○有指揮監督權,U○○自係聽命乙○○再委由V○○所為;甚且若非乙○○指示U○○匯款,則何以在96年5月25日產科 會將20萬元匯入午○○帳戶後,乙○○隨即知悉並以電話告知午○○將該20萬元於96年5月28日匯入乙○○所使用之巳 ○○帳戶內,益證上揭2筆款項均係由乙○○指示U○○、 U○○再委由V○○辦理無疑。 ㈨至於辯護人提出之「2007電腦軟體應用與產業科技論壇」論文集(參本院卷二第227頁至第228頁乙○○陳報暨答辯㈢狀所附證物五,外放),午○○、巳○○於96年7月14日發表 之論文分別係「Applicati on Of Java Technology on Urban Disater」與「Public Health Informatics(PHI)-Overview」,中文應譯為「Java科技在城市災害之應用」與「 公共衛生學概要」,與「煉油廠規劃意見」與「健康照護計畫」迥然不同,而與本案無關;「煉油廠規劃意見」之問卷數據及期末報告各1份(參本院卷二第227頁至第228頁乙○ ○陳報暨答辯㈢狀所附證物一、二,外放),關於問卷部分已給付工資與e○○,另研究費部分,亦陸續匯款與午○○,均如上述,亦難執此即認定該96年5月25日匯入午○○帳 戶之20萬元即係「煉油廠規劃意見」之研究費;另於97年5 月24日產科會舉辦「深層海水與健康照護研討會」,巳○○發表之「eHealth Communication & Cancer Screening Utilization」論文,中文應譯為「電子化健康溝通與癌症篩選之利用」,有該論文集附卷可證(參本院卷三第64頁所附證物袋),雖與「檢康照護計畫」有關連性,惟此係於96年7 月18日後所發生之事實,縱有事後追認該15萬元係「健康照護計畫」之研究費與旅費,對於已發生之犯罪事實亦不生影響,併予敘明。 ㈩綜合上述,乙○○業務侵占之犯行事證明確,其所辯顯係飾卸之詞,均不足採信,其此部分之犯行可以認定。 五、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本案案發時丙○○為第二河川局局長,乙○○為經濟部常務次長,庚○○則為第六區管理處經理,三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而為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公務員。又丙○○自95年5月2日擔任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局長,綜理該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而採購之「投、開標」作業,係依其所屬工程、勞務或財物性質,分別由採購單位主管負責,至於老庄溪工程係勞務採購,預算金額為967萬 1200元,依水利署訂頒之「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第7點及附件3規定,係屬乙類案 件,除契約變更涉及服務費用者,應於變更前報水利署核准外,均屬授權由所屬機關辦理事項,有經濟部水利署97年9 月16日經水人字第09710005530號函可證(參本院卷五第51 頁至第100頁),是以就老庄溪工程之投、開標作業,丙○ ○自有主管之權限。另乙○○自94年9月9日擔任經濟部常務次長,負責督導經濟部總務司、訴願審議委員會、資訊中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標準檢驗局、水利署、礦物局、中央地質調查所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相關業務,而有關台灣自來水公司工程採購之投開標事項,不涉及政府政策者,由該公司辦理監辦;庚○○係於95年3月31日由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七 區管理處經理調任第六區管理處經理,並於96年8月7日調升副總經理,在擔任第六區管理處經理期間,依該公司相關規定屬授權區處辦理之工程者,區處經理對區處所辦理相關工程投開標似應具有主管或監督之權限,有經濟部97年9月10 日經人字第097 03623750號函及所附之台灣自來水公司97 年7月30日台水人字第0970023687號函、97年8月28日台水人字第0970029043號函可證(參本院卷五第23頁至第45頁),另依上開自來水公司97年7月30日函,可知關於採購案件已 核准者,其開標、決標、簽約、認證及驗收等相關作業均授權經理人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法令規定核判,採購金額1000萬元以下之底價授權區處經理、工程處處長核定、工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勞務採購為1千萬元),且預算總金額未達1億元者,工程預算書之核定及施工考核均由外屬(區處)核定,發包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勞務採購為1千萬元)者,由 區處經理決行,而限制性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未達查核金額(勞務採購為1千萬元)者由經理核定,工程之比價、依政 府採購法辦理之指定廠商,由區處經理核定。由上可知,對於鏡面水庫工程之投、開標作業,係庚○○主管之事務,但並非乙○○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㈡犯罪事實貳部分: 核丙○○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 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而丙○○係基於一個圖利之犯罪決意,而實行洩密及圖利之二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二者之實行行為完全同一,應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圖利罪論處。 ㈢犯罪事實參部分: 核乙○○、庚○○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而鏡面水庫工程雖非乙○○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惟其與具有主管事務權限之庚○○間就洩密及圖利之犯行皆有犯意聯絡,故均為共同正犯。而乙○○及庚○○係基於一個圖利之犯罪決意,而實行洩密及圖利之二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二者之實行行為完全同一,應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均從一重之圖利罪論處。 ㈣犯罪事實肆部分: 核己○○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㈤犯罪事實伍部分: 核乙○○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人雖認乙○○就此部分犯行與U○○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因乙○○否認犯行,U○○則迄未到案,則U○○是否與乙○○有犯意聯絡,依卷內之證據並無從證明,是以自難認有何犯意聯絡存在,自不得認定乙○○與U○○為共同正犯。 ㈥乙○○所犯之圖利罪及二次業務侵占罪之三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丙○○、乙○○、庚○○均身居要職,而由位居上位之乙○○向下屬關說,丙○○及庚○○為逢迎上意,且因私誼或為自身之升遷,而違法圖利他人,實有害官箴,嚴重損害政府廉能之形象,且於評選前即洩漏委員名單,更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且損害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原則,危害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己○○不思正途,利用辰○○對其之信任而騙取財物,手段惡劣,惟因此獲取之金額尚非甚鉅;另乙○○亦係產科會之理事長,原應以從事產業科技相關學術之研究、發展為主要目的,竟任意將產科會之款項挪為私用,所為實屬不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刑,並就丙○○、乙○○、庚○○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部分,依同條例第17條之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4年,乙○○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㈧己○○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所犯之罪復無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不予減刑之情事,爰依該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末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所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最高法院54年臺上字第265號判例意旨參 照)。本件丙○○、乙○○、庚○○圖利之犯行,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肯認其等因此受有所得,按上所述,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追繳或發還,併予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及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老庄溪工程部分: ⑴第二河川局於96年1月間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第一階段實施計畫縣管區排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程預算金額為967萬1200元,採「限制性招標最有利 標」方式辦理評選,該局局長丙○○(涉犯洩密及圖利部分已判決如上)乃於96年1月12日勾選、指定4位內聘評審委員,分別為其本人、第二河川局副局長丑○○、工務課長A○○、規劃課長壬○○等人;另勾選5位外聘評審委員分別為 C○○、寅○○、天○○、卯○○及D○○,此外,亦勾選2 位備取外聘評審委員分別為辛○○及宙○○,而老庄溪工程分別於96年2月12日上網公告,96年3月6日截止送件,96 年3月20日公開舉辦評選。而己○○及丁○○於96年1月間,獲悉前述老庄溪工程招標訊息後,不思以正常投標程序參與評選,反而由己○○利用其接送乙○○至彰化建國科技大學及台中逢甲大學授課之機會,向乙○○表達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意願,請乙○○以其擔任經濟部常務次長之身分及職務,幫助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乙○○基於使己○○、丁○○所代表之鼎岳公司違法獲取老庄溪工程承攬權等犯意聯絡,即向己○○允諾會代為致電關說丙○○,要求丙○○配合使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 ⑵乙○○嗣將己○○參與老庄溪工程投標評選一事致電丙○○後,己○○與鼎岳公司股東H○○即於96年1月22日上午, 一同前往第二河川局局長辦公室拜會丙○○,當面向丙○○關說、請託,希望鼎岳公司能順利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後,乙○○繼於當日中午12時21分許以經濟部辦公室名義申登之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以關說後,另隨即主動於當日中午12時25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表示:「有啦,我就有特別跟他(意指丙○○)說這個,你去找他,他說歡迎啦」等語。此外,丁○○於96年1 月22日當日下午亦主動前往第二河川局局長辦公室拜會丙○○,而丙○○因接受乙○○關說、要求給予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電話後,除以形式上圈選內聘評審委員,然實際卻以「指定」特定之內聘評審委員之不法方式外,另亦將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所規定,應予保密之老 庄溪工程評選委員名單洩露予丁○○。丁○○於取得老庄溪工程之評選委員名單後,即於當日下午4時53分許撥打己○ ○前述持用之行動電話表示「有交待、有交待,他這次4位 (意指乙○○曾去電丙○○關說,丙○○主動告知本工程內聘評審委員之部分為4位)。」等語;丁○○、己○○則分 別於96年1月24日、1月25日及2月16日、2月19日去電外聘評審委員D○○,向D○○請託關說於96年3月20日老庄溪工 程評審簡報時,評選鼎岳公司為最優廠商。 ⑶另一方面,己○○、丁○○等人,如前述分別於96年1月22 日前往拜會丙○○,由丙○○洩露老庄溪工程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丁○○後,乙○○於96年1月23日再主動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去電詢問己○○與丙○○會面之狀況,並再次向己○○強調丙○○已答應給予協助取得老庄溪工程等語。此外,96年1月29日己○○、丁○○等人再度前往拜會丙○ ○時,丙○○甚而毫不避嫌,主動邀集老庄溪工程之內聘評審委員即第二河川局工務課長A○○、規劃課長壬○○在場介紹予己○○、丁○○等人認識;當日會面結束後,己○○、丁○○即前往苗栗縣卓蘭鎮老庄溪工程之施工位置現場勘察,丁○○並於96年1月31日老庄溪工程尚未上網公告前, 即去電要求己○○須預先撰寫「服務建議書」,以利參與日後評審作業。 ⑷96年3月4日乙○○至彰化建國科技大學授課時,即主動邀約己○○會面談論老庄溪工程與丙○○商議之情形,乙○○除再次向己○○表示丙○○定會幫忙取得工程外,另要求己○○將鼎岳公司參與老庄溪工程投標之「服務建議書」,郵寄至其配偶位於臺中縣龍井鄉○○街50巷41之1號之戶籍處所 ,且暗示該寄件處所比較安全,其本人可協助己○○向丙○○關說鼎岳公司「服務建議書」之優點,己○○即依乙○○指示,於96年3月7日在臺中縣太平市宜欣郵局以快捷郵件之方式,將老庄溪工程之「服務建議書」寄交乙○○指示之上開處所。 ⑸96年3月20日老庄溪工程評審簡報當天,乙○○為確保鼎岳 公司能夠順利取得工程之承攬權,且為避免遭檢調機關監聽或查獲,除先於當日上午8時6分許改持用0000-0 00000號(申登人吳鉉修,乙○○之子午○○同學)行動電話再次致電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關說、確認沒有問 題後,於當日8時10分許,再以原本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去電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語音信 箱內留言表示:「已經打過電話,你知道就好(意指已去電丙○○確認關說老庄溪工程得標事宜)」;另一方面,丁○○亦向己○○回報於96年3月19日曾與丙○○聚會打麻將, 丙○○告知只要己○○在老庄溪工程之評審簡報時說順一點即可輕鬆過關等語。 ⑹老庄溪工程於96年3月20日上午10時舉行評審時,丙○○身 為第二河川局局長,且為本件工程之主辦者,明知依前述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7款等相關法令規定,理應不予開標決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等,藉以維持政府採購之公正、公平性,惟丙○○因乙○○之關說,竟不顧前述法令之規定,仍照常舉行老庄溪工程之評審程序,而到場之內聘評審委員分別為丙○○、壬○○、A○○,外聘評審委員則分別為D○○、C○○、宙○○等共計6人,經評 審結果,除C○○及宙○○等外聘評審委員外,其餘之內聘評審委員及外聘評審委員D○○等人則均評定己○○、丁○○所代表之鼎岳公司為最優廠商,老庄溪工程確定由鼎岳公司取得承攬權。乙○○、丙○○、己○○及丁○○等人,因而共同違法圖利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 ⑺己○○於鼎岳公司獲得老庄溪工程承攬權後,即於同日12時33分許致電乙○○,除向乙○○表達感謝之意外,並表示丙○○特別交待其本人要向乙○○回報評審之結果,乙○○則向己○○恭喜,且因招標期間即有傳言會由己○○獲得本案承攬權,乙○○特別要求己○○保持低調。此外,己○○於當日評審結束後,亦去電老庄溪工程外聘評審委員唯一圈選鼎岳公司為最優廠商之D○○,語帶曖昧表示「要給你check,你什麼時間比較方便…。」等語。 ⑻乙○○明知上開所為致電丙○○關說,要求使特定廠商己○○、丁○○所代表之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承攬權之違法犯行,惟為避免遭檢調機關調查,於96年4月1日,己○○並未如往常獨自一人與乙○○會面,乙○○即電話表示「L○,我是說,... 的事情少跟人家提啦,像這個小姐雖然跟你很熟,傳出去不好啦,你以後要見我,你自己來就好,不要帶別人,變成一個人證,我跟局長講話都很那個,你知道嗎,我都用不同的電話」等語。 ㈡鏡面水庫工程部分: ⑴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於96年3月間辦理「鏡面水庫工程 」,工程預算金額為492萬9330元,採「限制性招標最有利 標」方式辦理評選。第六區管理處操作課承辦人員G○○於96年1月間,即依「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辦理工程委託技術服 務採購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規定,發函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董事長M○○於96年2月12日勾選N○○、O○○及P○○等3位外聘評審委員;另3位內聘評審委員則分別為供水處副理黃○○、第六 區管理處經理庚○○(涉犯舞弊及圖利部分已判決如上)、第六區管理處操作課課長地○○等人,另亦勾選Q○○、R○○及S○○等3位備取評審委員,經承辦人員G○○分別 聯繫後,於96年3月12日由庚○○批示同意「鏡面水庫工程 」之評審委員名單,分別為外聘評審委員P○○、R○○、S○○等3人及內聘評審委員庚○○、黃○○、地○○等3人,鏡面水庫工程於96年3月14日上網公告,96年3月28日資格審查,96年4月3日進行投標廠商簡報評審,評審結果係由乙○○、庚○○人所安排之明昱公司獲選為最優廠商,進而與第六區管理處議價鏡面水庫工程金額為470萬元。 ⑵然第六區管理處經理庚○○於經辦或建築上開鏡面水庫工程時,竟與乙○○(涉犯洩密及圖利部分已判決如上)、戊○○等人基於洩密、共同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及違法圖利等不法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①乙○○與戊○○同為「太平洋海洋科技協會(PACON)」會 員,該協會與彰化建國科技大學共同簽署「OCEAN PARK IN TAIWAN」國際合作研究案,亟需籌措相關研究經費,另戊○○任教之彰化建國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亦需辦理產學合作案以符合增設土木防災研究所之條件,乙○○獲悉戊○○前述需求後,竟利用擔任經濟部常務次長之身分及職務機會,於得知第六區管理處將舉辦有關鏡面水庫工程之招標訊息後,主動指示戊○○前往拜會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經理庚○○,以圖謀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議價機會;而當時庚○○正欲透過乙○○爭取升任省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一職,原囿於未參加升等訓練,而無法順利取得擔任副總經理職務之資格,但由乙○○利用自來水公司欲納入行政院國營事業委員會,而辦理組織編制變更之際予以放寬條件限制,使庚○○能夠順利取得任職副總經理職務資格,故庚○○對乙○○之各項指示均全力配合。戊○○嗣依乙○○指示前往第六區管理處拜會經理庚○○時,庚○○明知鏡面水庫工程尚未上網公告,竟仍主動邀集南化水庫廠長T○○、操作課長地○○及南化給水廠股長酉○○等相關承辦人員,向戊○○簡報鏡面水庫工程有關委託技術服務之詳細內容,戊○○為謀圖取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權,亦多次要求酉○○修改委託技術服務內容,例如有關「測量方式」及「計畫主持人之條件限制」等。因酉○○曾要求明昱公司負責人之一申○代為製作鏡面水庫工程之委託技術服務部分內容,酉○○乃介紹亦有意參與鏡面水庫工程投標之廠商申○與戊○○會面,繼由申○自行與戊○○洽談彼此需求之內容。 ②96年2、3月間,申○至臺中縣東勢鎮與戊○○會面時,戊○○即向申○表示因其亟需籌措研究經費,以支應與乙○○合作之「OCEAN PARKIN TAIWAN」國際合作研究案開銷,乃要 求申○將「鏡面水庫工程」有關水深測量部分,以150萬元 之代價交由其負責施作,戊○○並向申○表示其與乙○○熟識,可透過乙○○向第六區管理處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權,申○為能順利承攬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不疑有他,便與戊○○簽署「合作協議書」,由戊○○擔任申○參與「鏡面水庫工程」之協同計畫主持人,負責協助提供參與本工程評審所需各項之研究報告及技術資料,戊○○另以彰化建國科技大學之名義與申○簽署「委託簡約」,約定獲得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後,由戊○○負責本工程之水深測量工作,其付款條件為簽約時支付第一期款60萬元,明昱公司完成期中簡報時支付第二期款60萬元,戊○○完成水深測量工作時,明昱公司再支付第三期款30萬元,總計金額為150萬元。 ③96年3月30日早上7時28分許,乙○○主動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庚○○所持用之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除要求庚○○於翌日至台南長榮大學接送其下課外,並向庚○○詢問有關鏡面水庫工程之經辦進度,庚○○隨即答稱「有、有」;乙○○隨即於當日早上7時39分許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去電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表示:「顧問公司那一家(意指明昱公司)也要去跟人家拜訪一下。」、「我是說member啦,不是那邊熟就好,那些member沒有去稍微raiser一下。」、「我有跟manger楊說,我明天還會遇到他,我會再跟他加強」等語。易言之,乙○○除向經辦之庚○○關說外,另要求參與投標之廠商即明昱公司,於評審前即須向評審委員關說,藉以確保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權。 ④另於96年4月1日8時26分許,庚○○主動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庚○○向乙○○表示:要求有意參標之廠商戊○○與申○須親自前往第六區管理處拜訪其本人,乙○○隨即於當日早上10 時3分許,主動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戊○○ 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繫,乙○○即向戊○○表示為 了避免由另一投標廠商黎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黎明公司)獲得本案之承攬權,遂要求戊○○務必親自前往拜訪庚○○,乙○○並表示「人家他已經說得這樣,你還,而且這個是穩的,但是你要跟人家去那個。」、「趕快去TOUCH一下,楊經理,他那個裡面3個,外面3個嘛,6個嘛。」、「裡面都他控制,主要他都知己的啦。」、「都講好了,只欠東風。」、「只要有profile,把他就其他加好一點,無 所謂啦。」等語,意即明確告知戊○○本案有3位內聘評審 委員,3位外聘評審委員,其中內聘評審委員皆為庚○○所 能掌握及控制,投標廠商申○只要準備「服務建議書」由評審委員為形式上之審核即可。易言之,庚○○以形式上圈選內聘評審委員之方式,然實際上卻「指定」特定之內聘評審委員之不法方式外,另亦將外聘評審委員名單洩露予投標之廠商,藉以「內、外」雙重綁樁之方式,以謀取鏡面水庫工程之議價承攬權。 ⑤然於96年4月2日,戊○○因參加建國科技大學院務會議,無法依乙○○之指示,親自前往第六區管理處拜訪庚○○,乃要求廠商申○需單獨前往,申○於當日11時許抵達第六區管理處庚○○辦公室後,庚○○即要求經理辦公室小姐子○○至其座車拿取一紙裝有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之牛皮紙袋後,隨即將R○○、S○○、P○○等3位「鏡面水庫工程」外 聘之評審委員名單洩露予申○知悉,庚○○並要求申○將外聘委員名單轉告戊○○,並表示要趕快去找外聘之評審委員,不然就來不及等語。申○與庚○○結束會面後,隨即將R○○、S○○、P○○等3位外聘之評審委員名單轉告戊○ ○知悉;嗣於當日下午1時50分許乙○○主動去電戊○○了 解進行之情形時,戊○○即將鏡面水庫工程之外聘評審委員即R○○、S○○及P○○等3位名單轉告乙○○知悉,希 望乙○○以經濟部常務次長身分要求各該外聘之評審委員,於翌日簡報時能夠支持明昱公司。乙○○與戊○○結束通話後,隨即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外聘評審委員S ○○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惟S○○當時因通 話中無法取得聯繫;S○○隨即於當日14時34分許回電乙○○,乙○○即在電話中明確向S○○關說,希望S○○於「鏡面水庫工程」簡報評審時,能圈選明昱公司為最優廠商。乙○○另於96年4月2日晚上6時34分許,再度去電戊○○詢 問聯繫之狀況如何,戊○○隨即於當日18時46分許,持用 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去電另一名外評審委員R○○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請R○○於翌日「鏡面水庫 工程」評審簡報時,能夠支持明昱公司。 ⑥而「鏡面水庫工程」於96年4月3日下午2時進行評審簡報時 ,庚○○明知其身為第六區管理處之經理,且為本案工程之主辦者,明知依前述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第7款等相關法令規定,理應不予開標決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明昱公司等,藉以維持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公正、公平性,惟庚○○因乙○○之違法關說,且顧及本身升任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職務等問題,竟罔顧前述相關法令之規定,仍照常舉行本案「鏡面水庫工程」之評審簡報程序;而「鏡面水庫工程」於評審簡報時,到場之評審委員計有庚○○、地○○、P○○、R○○、S○○等5位評審委員出 席參加,分別由明昱公司及黎明公司進行簡報,評審,而該次評審之結果,除P○○與S○○等2為外聘評審委員評選 黎明公司為最優廠商外,其餘之評審委員則均評選明昱公司為最優廠商;由明昱公司因此獲選為最優廠商,並以470萬 元與第六區管理處完成議價。故乙○○、庚○○與戊○○等人,共同以前述違法之方式,圖利明昱公司順利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議價、承攬權。評審結束後,乙○○隨即於當日下午4時21分許,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S○○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有關本案之開標結果, 然因S○○本於「專業良知」及「學術道德」之研判,綜合評選、審酌之結果,仍認為黎明公司是最優之廠商,惟基於人情之壓力,遂隨口告知、敷衍乙○○有關本案工程順利、順利等語;另於當日晚上6時14分許,庚○○亦主動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所持用之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向乙○○回報「safe、safe(意指本工程如預期由明昱公司取得)」,乙○○除表示已有評審委員回報結果外,亦向庚○○表示其本人欲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一事,業已完成組織編制變更,會催促經濟部相關單位加快公文流程,乙○○並於電話中明確向庚○○表示有關其升任副總經理乙職沒有問題,另亦感謝庚○○協助明昱公司取得鏡面水庫工程之議價、承攬權等語。此外,明昱公司獲得本工程之議價、承攬權後,申○遲遲未依上開約定,將第一期款60萬元交付予戊○○,戊○○遂於96年5月18日電話中向乙 ○○抱怨此事,乙○○亦表示「不可以啦,他就是靠我們的,他不能這樣。」等語,易言之,乙○○亦明確表示明昱公司係透過戊○○、庚○○及其本人之協助,而能夠獲得本案之議價、承攬權無誤。 ⑦乙○○另於96年7月1日與戊○○電話聯繫時,雙方談論庚○○欲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職務時,乙○○亦主動向戊○○表示「我說好啦,我一定給他幫忙啦,所以像他那個case,完全都聽我們的(意指庚○○為透過乙○○爭取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一職,於本案評審過程中,均完全配合乙○○與戊○○之要求)。」等語。 ㈢由上,因認乙○○就老庄溪工程部分涉犯刑法第132第1項之洩密罪嫌,乙○○、丙○○、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嫌,丁○○、己○○、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 舞弊罪嫌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且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六、訊據乙○○、丙○○、庚○○、丁○○、己○○、戊○○均堅詞否認有何前述犯行,其六人略辯以: ㈠乙○○辯稱:伊並無請丙○○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鼎岳公司人員,卷內關於其與丙○○無通訊監察譯文之電話通聯紀錄,並無從證明該通電話即係其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及指示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特定人,且丁○○與丙○○交情匪淺,則逕由丁○○向丙○○接觸、探聽即可,何庸透過其向丙○○關說,公訴人此部分所指,顯違常情,且依丁○○之供述,隻字未提係其向丙○○關說後,始由丙○○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且依卷內之通訊監察譯文,亦未見有乙○○告知己○○任何有關評選委員名單之事,而老庄溪工程及鏡面水庫工程自招標至評選,並無任何違法瑕疵,何以與偷工減料、已劣品冒充上品、以偽品代替真品具同等危害性等語。 ㈡丙○○辯稱:縱有洩密之不法情事,亦非貪污治罪條例舞弊罪之構成要件所能涵攝等語。 ㈢庚○○辯稱:其在自來水公司董事長M○○勾選之鏡面水庫工程評選委員名單後之批示並非表示同意,且其未安排明昱公司為鏡面水庫工程之最優廠商,更未將評選委員名單外洩等語。 ㈣丁○○辯稱:乙○○或丙○○縱有洩密之不法情事,亦非貪污治罪條例舞弊罪之構成要件所能涵攝,就圖利罪部分,縱使丙○○有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行為,鼎岳公司取得之利益亦僅此份名單之利益,且鼎岳公司事後亦遭第二河川局解約,是該鼎岳公司自始未曾因此採購案而獲得任何金錢上之利益,且依D○○之證詞,亦可知D○○係依其專業判斷而認鼎岳公司為最優廠商,故鼎岳公司得標與洩密間並無因果關係,且老庄溪工程之評選委員共計9名,其中天○○與其為 莫逆之交,則何以僅對D○○一人關說,故公訴人所指丙○○洩漏評選委名單與其使其關說成功而遂行得標之結果,應乏所據;且於96年1月29日固然內聘委員A○○、壬○○曾 與己○○及其在丙○○辦公室見面,然而並無任何事證證明A○○、壬○○即為丙○○所能掌握之委員,且丁○○於96年1月22日下午去電己○○所指之「有交待、有交待,他這 次有四位」等語,實係台語之「有交待、有交待,阮現在作夥」之誤,且丙○○於96年3月19日係對丁○○詢問鼎岳公 司有無得標機會,不耐煩回答「說順一些」等客觀上鼓勵之言語,並無「說順一點,即可輕鬆過關」之詞等語。 ㈤己○○辯稱:老庄溪工程係主辦單位依法以公開、公平之機制招標及評選,絕無關說情事,而其與D○○電話聯繫是為延攬D○○擔任鼎岳公司顧問,況D○○為避嫌,始終未與其見面,且其與乙○○為師生關係,乙○○有意推薦其就讀相關研究所,故二人見面多為討論就讀研究所之事,且在二人通聯譯文中,並未發現何不法情事及其請託乙○○關說老庄溪工程之事,而為乙○○推薦其就讀相關研究所,其將老庄溪工程之服務建議書整理成研究計畫書,在96年3月7日寄交乙○○指導,而老庄溪工程之服務建議書截止收件日期為96年3月6日,故不致影響評選之公正性,且依其與乙○○之通聯,在上網公告前,老庄溪工程尚未確定招標,二人通聯3通,實無從關說,又自上網公告後至資格標審查止,競標 資格未定,二人通聯僅2通,亦無從請託,又自資格標審查 至技術標評選期間,為最佳關說時機,然二人通聯僅1通, 是公訴人認其有請託乙○○關說老庄溪工程,顯有誤會,其於96年1月間拜會丙○○,僅係為爭取第二河川局之主辦工 程所為禮貌性拜會,而丁○○係鼎岳公司顧問,其並無自丁○○處獲知評選委員名單並進行請託,且丙○○係早於96年1月12日圈選評選委員名單,依起訴書所載丁○○係於96年1月22日始拜訪丙○○,如此一來,根本不可能有起訴書所載丙○○係「形式上圈選內聘委員,實際上卻以指定特定內聘委員」之情事,其與丁○○於96年1月29日前往第二河川局 拜會丙○○,亦僅係為鼎岳公司自我介紹、推銷,表達欲參與競標第二河川局工程之意願,並無針對特定工程討論,至於起訴書認涉犯舞弊罪部分,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需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具有同等危害性,如偷工減料、已劣品冒充上品、以偽品代替真品等,然而起訴書並未能證明及此等語。 ㈥戊○○辯稱:鏡面水庫工程係申○主動與其接洽,邀請其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其遂建議建國科技大學參與此產學合作案,明昱公司之付款支票,亦向建國科技大學支付,並未圖個人私利,其與其餘同案被告間,無何貪污之犯意聯絡,雖申○曾告知鏡面水庫工程之評選委員名單,其僅轉知乙○○,亦未依乙○○之指示拜訪庚○○,且「鏡面水庫浚渫管理計畫委託技術服務」並非「工程」,依起訴意旨,並未指出其有何近似於「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之「其他舞弊行為」,且其建議更改鏡面水庫工程之「測量方式」及「計畫主持人條件限制」部分,並非圖謀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權,而係使有投標資格者增加,且其並未請申○前往拜會庚○○,亦未要求申○前往庚○○辦公室拿取評選委員名單,其與乙○○熟識,則其自可請託乙○○自庚○○處取得名單即可,且舞弊罪為對向犯,而其係居於明昱公司協辦者之地位,縱使建國科技大學因而獲得利益,亦屬鏡面水庫工程之對象,其自不為罪等語。 七、經查: ㈠乙○○「老庄溪工程」洩密部分: 依上述本院所認定,乙○○係於96年1月22日中午12時21分 許撥打電話與丙○○,向丙○○關說,請丙○○協助由鼎岳公司得標,另於96年3月20日老庄溪工程評選當日之上午8時6分許,再次致電丙○○關說老庄溪工程,且依乙○○與己 ○○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完全無提及評選委員名單之事,另依己○○之證述,亦無從證明乙○○除向丙○○關說外,有何洩漏老庄溪工程評選委員名單之情事,丙○○則矢口否認有何圖利及洩密之犯行,是以並無證據可證乙○○有指示丙○○以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方式協助鼎岳公司取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或對於丙○○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丁○○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存在,是以公訴人認乙○○與丙○○就洩密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乏所據。 ㈡乙○○、丙○○、庚○○、丁○○、己○○、戊○○舞弊部分: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 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係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額、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又「回扣」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是,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可資參照。 ⑵依上述犯罪事實欄貳本院所認定,就「老庄溪工程部分」,係乙○○先向丙○○關說由己○○、丁○○所代表之鼎岳公司得標,再由丙○○洩漏外聘委員係D○○予丁○○,再由丁○○向D○○關說,另由丙○○以請內聘委員A○○、壬○○簡報老庄溪工程內容之方式暗示其二人評選鼎岳公司最優,而果於96年3月20日「老庄溪工程」評選時,丙○○、 A○○、壬○○、D○○均評選鼎岳公司為最優廠商,而使鼎岳公司獲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然而並無起訴書所指丙○○在圈選評選委員時,有「丙○○因接受乙○○關說,而有形式上圈選內聘評選委員,然而實際卻以『指定』特定內聘評選委員」之情事,是以老庄溪工程係以洩漏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之方式,使鼎岳公司獲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該等行為顯然並非「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亦不屬與該等行為具有同等危害性之「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揆之前揭判決意旨,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舞弊罪之構成要件迥不相侔。 ⑵再依上述犯罪事實欄參本院所認定,就「鏡面水庫工程」部分,係乙○○先向庚○○關說由申○所代表、戊○○任協同計畫主持人之明昱公司得標,另由庚○○洩漏外聘委員係P○○、S○○、R○○予申○,申○再轉告戊○○,復由戊○○、乙○○分別向R○○、S○○關說,而果於96年4月3日「鏡面水庫工程」評選時,庚○○、地○○、R○○均評選明昱公司為最優廠商,而使明昱公司獲得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權,然而並無起訴書所指M○○勾選評選委員後,庚○○有以「形式上圈選內聘評選委員,然而實際卻以『指定』特定內聘評選委員」之情事,是以鏡面水庫工程係以洩漏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之方式,使明昱公司獲得老庄溪工程之承攬權,該等行為顯然並非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具有同等危害性,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揆之前揭判決意旨,亦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舞弊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 ㈢乙○○老庄溪工程圖利部分: ⑴按貪污治罪第6條之圖利罪,所謂「違背法令」,依立法理 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上字第4499號判決意旨可參。 ⑵承上所述,對於老庄溪工程,乙○○並無洩密之犯行,自無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 定之情事;至於其向丙○○關說老庄溪工程,希望丙○○能協助鼎岳公司得標,惟並無證據可證乙○○有指示丙○○以何違反法令之方式為之,是以乙○○所為,係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 益」、同法第15條之「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之規定,惟該法係就公務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或任職期間所應遵守忠誠、服從、保密、保持品位之義務,暨濫權、經商、推薦關說、接受招待餽贈、贈送財物等之禁止,與(在職期間與退職後)兼職之限制之概括性行政規範,僅屬道德性、抽象性之義務性法令,而非「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縱有違反,且因而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乙○○仍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 ㈣丁○○、己○○、戊○○圖利部分: ⑴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 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者,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之適用,後者指須有二人以上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必要共犯,尚可分為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實施之「聚合犯」,及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之「對向犯」,「對向犯」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然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係屬身分犯 ,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固亦得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然必無 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並非互相對立之「對向犯」,而係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若該有此身分者所圖利之對象,即係該無此身分者,則二人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二人之行為既各有其目的,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除另有處罰該無此身分者之他項罪名外,尚難以上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此觀之同條例第11條之行賄罪,其法定刑遠較上開圖利罪為輕,無此身分者,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時,僅論以較輕之行賄罪,未行賄時,殊無反論以較重之圖利罪自明,亦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41號、5415號、91年度台上字第6756號、3929號判決可參。 ⑵查法人係法律擬制之人格,實際上無從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仍係由自然人始得為之,故並非一旦公務員圖利對象係法人,即該自然人必與公務員出於相互一致之共同犯意,而毫無單純處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之可能;依上述本院所認定,丙○○係以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與鼎岳公司丁○○之方式,而使丁○○及己○○所代表之鼎岳公司,獲得老庄溪工程承攬權之不法利益,乙○○及庚○○亦以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方式,使戊○○擔任協同負責人之明昱公司獲得鏡面水庫工程之承攬權,足認丙○○與己○○、丁○○間,乙○○、庚○○與戊○○間,俱處於對向關係,彼此各有目的,其行為縱各有合致,揆之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尚難以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論處。 ⑶公訴人雖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130號判決,認若圖利之對象係法人,則自然人部分並非不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然而本院認為是否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應在於「該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究僅單純『具有合同平行性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其得利之目的,或非屬單純之合同平行性之犯意聯絡而已,而具有『對立一致性關係』(對向關係),彼此各有目的」,並非拘泥於該違法行為之行為人與得利之對象形式上是否同一,故該公訴人所引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為本院所不採,併予敘明。 六、此外,公訴人未能再提出適合於證明乙○○、丙○○、庚○○、丁○○、己○○、戊○○此部分被訴犯行之積極證據,並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整體證明力容有未足,尚無法達使通常一般人均得確信之程度,不足為其此部分犯罪被訴事實之認定,加諸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有何起訴書所指此部分之犯行,而關於丙○○、庚○○舞弊部分,因公訴人認與前揭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乙○○就「老庄溪工程」洩密、舞弊、圖利部分,丁○○、己○○、戊○○舞弊、圖利部分,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8條、第132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附錄: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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