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