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除編號參(編號參不符合減刑規定)以外之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編號壹、貳與附表編號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壹 │ 貳 │ 參 │├───────┼────────┼────────┼────────┤│ 罪 名 │施用第1級毒品罪 │施用第2級毒品罪 │販賣第1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年2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4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3年6月初至93年 │ 93年10月31日 │93年2、3月至93年││ │11月1日 │ │10月6日 │├───┬───┼────────┼────────┼────────┤│偵 │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3 │ 93 │ 93 ││ 案├───┼────────┼────────┼────────┤│年 │ 字 │ 毒偵 │ 毒偵 │ 偵 ││ 號├───┼────────┼────────┼────────┤│度 │ 號 │ 1325 │ 1325 │ 3799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 ├─┬─┼────────┼────────┼────────┤│ 最 │ │年│ 94 │ 94 │ 94 ││ │案├─┼────────┼────────┼────────┤│ 後 │ │字│ 訴 │ 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13 │ 13 │ 1533 ││ ├─┼─┼────────┼────────┼────────┤│ 實 │判│年│ 94 │ 94 │ 94 ││ │決├─┼────────┼────────┼────────┤│ 審 │日│月│ 6 │ 6 │ 10 ││ │期├─┼────────┼────────┼────────┤│ │ │日│ 28 │ 28 │ 17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 │年│ 94 │ 94 │ 95 ││ 確 │案├─┼────────┼────────┼────────┤│ │ │字│ 訴 │ 訴 │ 台上 ││ 定 │號├─┼────────┼────────┼────────┤│ │ │號│ 13 │ 13 │ 239 ││ 日 ├─┼─┼────────┼────────┼────────┤│ │確│年│ 94 │ 94 │ 95 ││ 期 │定├─┼────────┼────────┼────────┤│ │日│月│ 7 │ 7 │ 1 ││ │期├─┼────────┼────────┼────────┤│ │ │日│ 18 │ 18 │ 12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無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4月15日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7年2月 ││ │ │ │ (不予減刑) │├───────┼────────┼────────┼────────┤│ 附 註│減刑後不可易科罰│減刑後不可易科罰│ 不可減刑 ││ │金 │金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益 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