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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6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0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犯普通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三五號(偵查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等語,且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上開案件判決書正本一件為證。

二、經本院審核上開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美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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