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