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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1級毒品罪 │施用第2級毒品罪 ││ │罪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款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 95年1月29日 │ 95年1月30日 │ 95年1月30日 │├───┬───┼────────┼────────┼────────┤│偵 │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5 │ 95 │ 95 ││ 案├───┼────────┼────────┼────────┤│年 │ 字 │ 偵 │ 毒偵 │ 毒偵 ││ 號├───┼────────┼────────┼────────┤│度 │ 號 │ 697 │ 829 │ 829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 │年│ 95 │ 95 │ 95 ││ │案├─┼────────┼────────┼────────┤│ 後 │ │字│ 易 │ 訴 │ 訴 ││ │號├─┼────────┼────────┼────────┤│ 事 │ │號│ 125 │ 475 │ 475 ││ ├─┼─┼────────┼────────┼────────┤│ 實 │判│年│ 95 │ 95 │ 95 ││ │決├─┼────────┼────────┼────────┤│ 審 │日│月│ 4 │ 8 │ 8 ││ │期├─┼────────┼────────┼────────┤│ │ │日│ 28 │ 11 │ 11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年│ 95 │ 95 │ 95 ││ 確 │案├─┼────────┼────────┼────────┤│ │ │字│ 易 │ 訴 │ 訴 ││ 定 │號├─┼────────┼────────┼────────┤│ │ │號│ 125 │ 475 │ 475 ││ 日 ├─┼─┼────────┼────────┼────────┤│ │確│年│ 95 │ 95 │ 95 ││ 期 │定├─┼────────┼────────┼────────┤│ │日│月│ 5 │ 9 │ 9 ││ │期├─┼────────┼────────┼────────┤│ │ │日│ 18 │ 1 │ 1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4月15日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附 註│減刑後,可易科罰│減刑後,可易科罰│減刑後,可易科罰││ │金 │金 │金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益 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