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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1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毒聲字第5922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8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5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3年11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6月23日上午,在其南投縣埔里鎮○○路128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6月25日16時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施用海洛因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本院卷第48、53頁),此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於96年6月25日16時許採集被告之尿液送驗,結果呈施用海洛因後之嗎啡陽性反應,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7月5日報告編號第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附於警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再者,被告前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毒聲字第5922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8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5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89年8 月1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至本案之施用毒品犯行,雖已逾5年,然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有施用毒品犯行,並因此經判處罪刑,既如前述,即無重行再予觀察勒戒之必要,應逕由公訴人予以起訴(參最高法院95年台非字第5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1071號判決及同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從而,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施用毒品前科,且其於96年間,亦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05號、96年度訴字第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減刑為5月)、1年,前者並已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及上開案件判決(網路列印版)各1份附卷可參,被告於短時間再犯本案,顯已深陷毒品,無視毒品對健康之戕害及法律杜絕毒品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又被告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 96年4月24日之後,尚無該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美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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