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4號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其判決正本依上訴人戶籍住址即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四六七號交付郵務機構送達,郵務機構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按址送達,由上訴人之母藍雪貞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據,且該送達地址與上訴人上訴狀自行記載之住所地址相同,該判決自已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卻延至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始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自已逾期,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核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