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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4號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其判決正本依上訴人戶籍住址即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四六七號交付郵務機構送達,郵務機構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按址送達,由上訴人之母藍雪貞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據,且該送達地址與上訴人上訴狀自行記載之住所地址相同,該判決自已於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卻延至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始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自已逾期,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核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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